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長春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

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長春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在1997.12.26由長春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長春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2.26
  • 實施時間:1997.12.26
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春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改草案的議案,決定對《長春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作如下修改:
1、第六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2、第六十三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剋扣、截留科學技術經費及其弄虛作假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歸還被挪用、剋扣、截留的科學技術經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3、第六十五條修改為:“濫用職權,壓制科學技術發明或者合理化建議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4、第六十七條修改為:“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長春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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