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安居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長春市安居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辦法是一項政府頒布的檔案。長春市安居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辦法是有效管理資金的途徑,既可以資金可以合理利用,又可以保證資金可以配置。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5]53號
【發布日期】1995-08-21
【生效日期】1995-08-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安居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1995年8月21日長府發〔1995〕53號)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安居工程的建設,加強對安居工程建設資金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進行安居工程建設所發生的資金,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安居工程建設資金,包括國家安排的安居工程項目資金、我市地方安排的安居工程項目資金和出售安居工程住房收回的全部資金。
第三條 長春市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居辦)、市房地局、市建委、市財政局、市建設銀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共同負責安居工程建設資金的管理工作。
市安居辦負責國家專項貸款的申報、售房款的回收和編制資金使用的綜合平衡計畫,協助市建設銀行收回到期安居工程貸款,以及安居工程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財政局開設“國家安居工程配套資金”財政專戶,將按規定用於國家安居工程的資金全部納入該專戶進行監督管理。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協助財政部門開展此項工作。市建設銀行負責安居工程貸款資金的結算和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安居工程貸款的規定組織發放貸款,並做好管理和回收工作。
第四條 安居工程建設資金本著“政府扶持,單位支持,個人負擔”的原則進行籌措。安居工程建設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集中管理,綜合平衡,專款專用,定期收回”的原則。
第五條 安居工程建設資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國家安排的安居工程專項貸款;
(二)城市住房基金安排的一部分資金;
(三)單位住房基金中的部分資金;
(四)住房公積金中的部分資金;
(五)公房出售款及住房債券等房改資金中的部分資金;
(六)出售安居工程住房的預收款。
第六條 職工購房資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個人出資;
(二)單位住房基金向職工借款;
(三)職工向銀行申請個人貸款。
第七條 凡在我市開展安居工程建設的單位和承擔安居工程的施工企業,必須在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開設專戶,進行安居工程建設資金的存儲,市建設銀行應當保證正常資金的支付。
第八條 貸款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擔已列入國家安居工程的項目並具有30%以上的資金投入或資信證明;
(二)有擔保單位或者以相應的不動產做抵押;
(三)在市建設銀行開設專戶;
(四)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第九條 個人購房貸款,可憑購買安居住房契約書,按有關規定向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申請辦理。
個人購房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單位建房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貸款利率按國家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
第十條 國家安居工程住房出售收回的資金和國家貸款,由市安居辦和市財政局統一安排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地方政策性貸款規模,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批,由市安居辦和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具體使用計畫;列入計畫的貸款人使用貸款時,應當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到指定的專業銀行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地方安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批准的平價房比例、價格和出售對象出售安居工程住房,其回收的資金可以自行安排使用,並定期向市安居辦、市財政局、市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報表。市安居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資金使用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安居工程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報請市財政局審查工程結算。
第十四條 獲得安居工程貸款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安居工程住房出售收入中,按規定的比例歸還銀行貸款本息。
第十五條 安居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安居辦取消其安居工程建設資格。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安居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房地局、市建委、市財政局、市建設銀行等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