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

長春市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

勞動模範,是人們學習的表率。,是民眾生產活動的帶頭人。勞動模範也是一個崇高的榮譽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模
  • 外文名:LAOMO
  • 註解:勞模 代表 精英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1987]99號
【發布日期】1987-06-01
【生效日期】1987-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
(1987年6月1日長府〔1987〕99號)
第一條為更好的發揮勞動模範在四化建設中的骨幹、帶頭和橋樑作用,加強對勞動模範的評選、命名、培養、使用的管理,根據全國總工會發布的《勞動模範工作暫行條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辦法》、《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我市及中央、省駐我市的企業、事業單位,有關勞動模範的評選、命名、培養、使用等均依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模範是我國先進生產力的優秀代表,是四化建設的主力軍,是民眾生產活動的帶頭人。勞動模範也是一個崇高的榮譽稱號。評選勞動模範的根本標準應是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在推動生產力發展方面起顯著作用,對四化建設有重大的貢獻。要把銳意改革、勇於開拓、發明創造,對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生產力發展,在精神文明建設中有重大貢獻的人選為勞動模範。
第四條評選勞動模範必須堅持民主評選的原則,按照條件,由民眾充分討論,反覆醞釀,自下而上的評選產生。防止少數領導者個人圈定,不得弄虛作假或勉強湊數。
第五條要注意勞動模範隊伍的結構,保持勞動模範隊伍的先進性。根據職工隊伍構成的變化及四化建設的需要,適當增加科研、文教、衛生,經營管理人員以及青年職工勞模的比例。
第六條勞動模範的命名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縣、區和縣區以下單位,由縣、區主管局簽署,報縣、區總工會審核,由縣、區政府批准。區擬報市以上勞動模範的,要由縣、區工會和政府審核後,上報市總工會,屬於市級勞模的,由市政府批准;擬報市以上勞模的由市政府審批後,報上級批准。
二、市直屬單位,由市主管局審核後上報市總工會審核,屬於市級勞模的,由市政府批准;擬報市以上勞模的,由市政府審批後,報上級審核。
三、中央和省駐我市的企業、事業單位,由本企業簽署後,報市總工會審核,屬於市級勞模的,由市政府批准;擬報市以上勞模的,由市政府審批後,報上級批准。
第七條要加強對勞模先進事跡的宣傳工作。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板報等形式,廣泛宣傳他們的先進事跡和先進經驗,使之成為我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財富,成為激勵廣大職工奮發進取的動力。宣傳勞模的事跡要實事求是。
第八條加強對勞動模範培養、教育是各部門、各單位領導和工會組織的一項重要任務。要熱情支持勞模勇於改革,發明創造的精神,經常對他們進行形勢、任務教育,使之提高覺悟,增強幹勁,保持謙虛、謹慎、戒驕戒躁的良好作風,經常聽取他們對企業管理、經濟改革方面的意見,從政治、思想、工作、生活、學習上關心他們。對歧視、孤立、壓制、打擊勞模的人和事要提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九條對勞動模範的獎勵,要堅持實行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榮譽獎勵可發給榮譽證書,物質獎勵標準應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提高勞動模範的政治待遇和社會地位,使其增強榮譽感,擴大社會影響。勞動模範榮譽職務,最多不要超過二職。有關單位邀請市級以上勞模傳授先進經驗時,應與市總工會協商,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提高勞動模範的生活待遇,本著既不脫離民眾又適當照顧的原則,使社會榮譽與本人晉級、住房分配和集體福利待遇相掛鈎。
勞動模範住房要優先照顧。各單位在分配住房時,對全國、省、市特等勞動模範參照副廠級或中層領導幹部住房標準分配。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沒有條件解決住房而本人住房又特別困難的,可由市總工會統一掌握,報請市有關部門統籌規劃,逐步安排。
勞動模範治療疾病要優先照顧。對市以上特等勞動模範需要看病、住院或療養者,醫院或療養院憑勞動模範優診證優先安排辦理。各企業事業單位和縣、區、局工會每年要對勞模進行一次身體檢查,發現患者及時幫助治療。
第十二條提高勞動模範的退休待遇。凡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指在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的全國會議上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者,可加發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十五;獲得省勞動英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指在省委、省政府召開的全省綜合性會議上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者〕和獲得中央、國家機關部委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以及在搶救國家物資、人民生命財產或同階級敵人鬥爭中功績卓著和在各項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嘉獎,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者,可加發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十;獲得省政府授予的某系統、某戰線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和連續二次獲得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在退休時保持其榮譽者。可加發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五。但是,無論加發何種比例、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第十三條各單位對有培養前途的勞動模範,應積極支持到有關學校、培訓班培養深造,其待遇按國家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等八個單位聯合發出的〔1983〕40號檔案執行。
第十四條勞動模範逝世,由所在單位組織有意義的悼念活動,有關部門可送花圈。
第十五條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市級以上勞模由市總工會管理。縣(區)級勞模由各縣(區)工會負責。基層工會負責本單位的全部勞模考核、管理,定期向黨委或上級工會匯報,提出教育、培養和使用及改進工作的意見,及時掌握他們的重大變化,如提乾、調動、晉級、退休、處分、死亡等,並及時上報。
第十六條市總工會設專人負責市以上勞模的管理,建立勞模檔案,記載勞模自然情況、政治表現、榮譽歷史、主要事跡、身體狀況及變化情況。各產業工會要有一名兼職人員負責本系統勞模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勞模的思想、工作、學習、生活、身體健康情況等。
第十七條取消勞模榮譽稱號要慎重。需撤銷榮譽稱號時,要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按程式報批,未經批准,不得隨意撤銷。
第十八條本辦法與上級規定有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總工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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