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發展勤工儉學的規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發展勤工儉學的規定,1988年6月6日發布生效,發布文號:長府〔1988〕11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發展勤工儉學的規定
  • 發布單位:80705
  • 發布文號:長府[1988]114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1988]114號
【發布日期】1988-06-06
【生效日期】1988-06-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發展勤工儉學的規定
(1988年6月6日長府〔1988〕114號)
為貫徹黨的“十三大”提出的“百年大計,教育為本”的指導方針,增強教育發展的自身活力,進一步發展我市勤工儉學事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勤工儉學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中、國小(含市屬職業、技工學校,改制中專、師範學校、聾啞學校、工讀學校,縣、區的教師進修學校)勤工儉學工作中有關問題做如下規定。
一、各級政府要重視勤工儉學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切實解決勤工儉學工作中的問題。要放寬政策,為勤工儉學的發展創造寬鬆環境。要把勤工儉學作為考核縣、區教育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勤工儉學開展得不好的縣、區,不能評為教育先進縣、區,勤工儉學開展得不好的學校不能評為先進學校。
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勤工儉學作為培養學生全面發展,促進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質量,發展教育事業的一項重要措施,列入教育發展的總體規劃。學校要堅持育人和創收兩個任務一起抓,把兩個方面有機地結合起來,搞好勞動技術教育,增強經濟效益意識,積極興辦企業,增加收入。
三、要緊密結合學校特點,圍繞勤工儉學的雙重任務,深化校辦企業改革。進一步探索兩權分離形式,全面推行“一包、四引、五改”(鞏固和完善各種形式的承包責任制,引進競爭機制、風險機制、法律手段、銀行機制,改革領導制度、分配製度、管理制度、幹部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要充分發揮學校知識密集的優勢,開發新產品和名優產品,積極發展出口創匯產品,引進資金和技術,加強對外的行業協作,實行專業化、標準化生產。
四、各級計畫、物資部門要在原材料供應和能源分配上,將各級校辦工業公司作為一個經濟主管部門對待,每年砍出一塊物資,由校辦工業公司負責分配。凡列入市級以上優質產品、出口創匯產品、由國家調撥的產品以及直接為教學服務的產品,要根據情況納入產品計畫,所需原輔材料要儘量保證供應。對校辦農場所需要的種子、化肥、農膜等生產資料予以優先供應。校辦企業所需要的電力和燃料,各級計畫和經濟部門要儘量給予照顧,並在價格上予以優惠。
五、勤工儉學所需資金主要靠企業積累,自有資金不足,可採取集資、入股等辦法解決;同時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協助校辦企業籌措生產資金,並要逐年增撥一定數額的周轉金,用於發展勤工儉學。在資金可能的情況下,財政部門也可預撥部分經費。
六、各級金融部門和城鄉信用社可按城區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政策規定,優先給予校辦企業貸款照顧,幫助解決勤工儉學的生產資金。
七、中、國小(含市屬職業、技工學校、改制中專、師範學校、聾啞學校、工讀學校,縣、區的教師進修學校)開展勤工儉學興辦的商、飲、服、修業免徵所得稅。
國小(含聾啞學校、工讀學校)的校辦企業、職業學校實習工廠、少數民族中學和經批准生產直接為教學服務產品(教具、教學儀器等)的校辦企業,除按國家規定免徵所得稅、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外,免徵營業稅、產品稅、增值稅。
直接為校辦企業服務的各級校辦工業公司的直屬企業(包括物資供應站、供銷經理部等),納稅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給予減免稅照顧。
八、校辦企業使用的房屋其產權屬於學校所有的,免徵房產稅。
九、對因擴大再生產和技術改造當年給學校上繳利潤有困難的校辦企業,經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批准,可以緩交部分利潤,但緩交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十、校辦企業產品銷售可以實行各種形式的銷售承包,獎金按銷售收入提取,在產品銷售費用中列支;原材料採購也可實行承包,獎金可從企業留利中解決,不徵收獎金稅。
十一、各級計畫、經濟部門要把校辦企業的升級、產品鑑定、評等創優等納入業務範圍,與其他企業一併抓好。環保、交通、計量等部門對校辦企業應予以指導和扶持。
十二、開展勤工儉學所興辦的企業,工商部門應按規定核准登記並發給營業執照;根據企業條件和業務需要,經工商行政部門核准,校辦企業可冠以所在縣、市的企業名稱。
十三、農村學校沒有土地或雖有土地但數量不足的,要按國家、省有關規定,由當地鄉(鎮)政府同村民委員會協商,劃撥部分機動用地給學校作為勤工儉學基地使用。凡學校的土地、林地,沒有履行正式用地手續的,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核定並發給執照,健全土地、林地手續。在縣、鄉、村規劃中擬植樹的荒山荒坡要儘量劃給學校,實行校栽、校有、校管。校辦工廠、農(林)場的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侵占、變賣和私分。
鄉(鎮)、村要通過多種途徑,在資金等方面積極扶持農村中、國小興辦校辦工廠、農(林)場。
十四、為扶持校辦企業發展和補充教育經費的不足,對勤工儉學收益的分配比例做如下調整:利潤3萬元(不含3萬元)以下的,向學校上繳利潤35%;3萬元至20萬元(不含20萬元)的,上繳40%;20萬元至50萬元(不含50萬元)的,上繳42%;50萬元以上的,上繳45%。各級校辦工業公司可向企業提取利潤(分配前)5%的管理費。企業留成和上繳學校的經費以及各級校辦工業公司提取的管理費的使用比例,由市教委和財政局另行制定。
學校提取勤工儉學的收益,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同時兼顧學校師生的福利。校辦企業純收益,主要用於擴大再生產,也要兼顧企業職工的福利。學校和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和審計。
十五、各級校辦工業公司的供銷機構,在國家政策規定範圍內,可以組織採購和銷售校辦企業生產需要的物資、原輔材料、燃料、設備、工具、出口物資等,可以開展物資協作、調劑、串換業務,並允許跨行業經營。
十六、校辦企業聘任的離退休人員可發給服務津貼,並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待遇。在職的科技人員(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除外),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擔任校辦企業顧問,個人所得報酬視其貢獻由企業自定;利用業餘時間進行技術諮詢,允許本人收取應得的報酬。
十七、市、縣(區)屬企業,駐長國、省營企業,可採取適當與靈活的形式,積極向校辦企業擴散產品,或將部分零部件給校辦工廠加工。
企、事業辦學的單位要積極扶持所屬學校大力發展勤工儉學,沒有工廠的要積極興辦;現有的企業要不斷擴大生產,增加經濟效益。
十八、各級科委、科協,各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要積極幫助校辦企業引進科研成果、新技術。提供諮詢和信息,扶持校辦企業發展。
十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勤工儉學管理機構,實行一套機構兩塊牌子(校辦工業公司、生產教育辦公室)的管理辦法,負責對學生的勞動技術教育與學校經濟的發展,進行規劃、指導、組織和管理。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編制,確定人員。
要加強勤工儉學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幹部和職工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要建立考核、獎懲制度,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二十、有關部門要關心從事勤工儉學人員的工作、生活和學習。由學校抽調到校辦企業和各級勤工儉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調整工資、職稱評定、教齡津貼、子女免交學雜費等方面,享受中、國小教職工的同等待遇;從事勤工儉學的其他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可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勤工儉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可按教育序列,縣、區享受完全中學待遇,市享受重點中學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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