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意見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意見》意在為進一步加強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切實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解決貧困民眾的突出困難,特提出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意見
  • 類型:意見
  • 發布機構:遼寧省人民政府
  • 目的:加強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切實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解決貧困民眾的突出困難,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社會救助是指公民因各種原因導致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或遇有緊急、突發困難時,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式給予資金、物資上的援助或服務,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的行政管理活動。
幫助弱勢群體和貧困民眾解決突出的生活困難,保障其基本生活,事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社會穩定。
加強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體現“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要求的實際行動,是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全面振興遼寧的重要內容,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民眾聯繫、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
(二)在新形勢下,我省的社會救助工作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
隨著企業辦社會職能的剝離,城市居民已經從“單位人”變成“社會人”,一些原來由單位承擔的福利、救濟職能移交給政府和社會;
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特別是實行稅費改革後,集體福利和救助能力有所減弱,迫切需要建立統一的社會救助體系;隨著戶籍制度改革的深化,需要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的社會救助體系,逐步實現城鄉一體化。
從我省的現實情況看,一方面,目前仍有相當一部分民眾生活還很困難,特別是在住房、子女就學、醫療等方面的困難還比較突出;
另一方面,社會救助制度還不夠完善,救助面較窄、標準偏低,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發展不夠平衡。為適應全面振興遼寧的需要,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的社會救助體系勢在必行。
(三)在全省建立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社會不斷進步,為建立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奠定了物質基礎;全省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別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開展,為建立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提供了制度基礎;推行農村稅費改革,實施轉移支付制度,為建立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創造了有利條件。
二、加強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
(四)加強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總體思路是:以制度化建設為重點,以政府救助為主導,以社會互助為補充,力爭用兩年左右時間,建成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醫療救助、住房援助、就學資助、應急救助等制度為配套的多層次、廣覆蓋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努力解決貧困民眾的突出困難,維護社會穩定,為遼寧老工業基地的振興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在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上,堅持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基本生活;用配套制度解決或緩解貧困民眾醫療、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的特殊困難;靠組織扶貧幫困等社會互助活動解決困難民眾的日常性困難。
(五)根據我省實際情況,目前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社會救助是國家和社會對救助對象實施的一種單向、無償的援助行為,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同時,也要積極動員社會力量,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參與社會救助,支持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二是依法救助、規範管理的原則。在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上,要積極推進制度創新,統籌規劃,將各種政策措施整合配套,互相補充,提高效能。在實施救助工作中,要依法行政,完善政策,規範程式,做到公正、公平、公開。
三是量力而行、穩步推進的原則。根據政府的財力,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按輕重緩急,有步驟、分階段地組織實施。
四是城鄉聯動、配套實施的原則。按照逐步縮小城鄉差別的目標,既考慮長遠的城鄉一體化,又根據目前城鄉不同的經濟條件和困難民眾急需解決的問題採取不同的政策措施。
五是突出重點、分類施保的原則。在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的基礎上,著力解決他們面臨的就醫、住房、子女就學等特殊困難。
三、加強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主要任務
(六)建立健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我省的城市低保制度已經建立,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點是逐步提高保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一要科學調整救助水平。根據物價指數上漲、最低工資標準提高等因素,經過認真論證、科學測算,實事求是地調整保障標準,做到既滿足低保對象的生活需要,又要與當地的財力承受能力相適應,同時又能發揮促進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自主創業的作用。二要推行分類施救辦法。針對不同對象制定相應的救助標準,對“三無”人員中的優撫對象、高度殘疾人、高齡老年人,根據實際情況上浮一定的救助比例,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
三要實行動態管理。將新出現的符合低保條件的困難家庭及時納入保障範圍;現有低保對象困難程度加重的,要提高救助額;收入提高的,降低救助額;收入已經穩定、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及時退出低保。要認真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儘快建立規範、統一的農村低保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困難民眾全部納入保障範圍,有條件的市可逐步實施城鄉低保一體化。
(七)建立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制度
要認真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試行)的通知》(遼政辦發〔2004〕23號)精神,搞好調查測算,制定審批程式,公正合理地確定醫療救助對象,使患有重大疾病的特困民眾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將農村五保戶、特困戶納入救助範圍,資助其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因患重大疾病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八)建立城鄉特困民眾住房援助制度
力爭每年幫助農村困難民眾(困難的“三老”對象優先)建設和修繕一批住房,逐步解決或緩解他們的住房困難。解決城市困難居民的住房難問題,主要採取三種辦法:
一是在經濟適用房建設等方面制定針對低保戶的優惠政策,集中解決一批。
二是對居住分散、住房特別困難的低保戶按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由政府從廉租住房資金中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三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和市民的熱費,從城市供暖專項調節資金中給予補助,以減少他們在住房方面的支出。
(九)建立城鄉貧困民眾子女就學資助制度
認真落實城鄉困難民眾子女免費義務教育政策,繼續做好“希望工程”、“春蕾計畫”、慈善捐助等專項救助工作,確保貧困民眾子女不失學、不輟學;
建立高中階段扶貧助學專項資金,設立“宏志班”;建立和完善高等學校資助政策體系,大力推行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助學貸款工作,積極實施“寒窗基金”、勤工儉學和愛心助學等資助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利用國家優惠政策,調動各企業、經濟實體及個人捐贈教育的積極性,幫助貧困民眾子女完成學業。
(十)建立應急救助機制
一要搞好突發困難的臨時救助工作。各級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並吸收社會捐款,主要用於解決困難民眾因重大疾病、子女上大學、天災人禍等造成家庭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已經得到上述各項制度的救助,但仍然十分困難的城鄉低保對象和雖然不符合低保條件,但確因上述原因造成嚴重困難的“邊緣戶”家庭。臨時救濟制度的作用主要是解決個別人的特殊困難,作為上述制度保障的補充。
二要做好重大災害(災難)的緊急援救工作。要制定救災工作預案,災害發生後,及時有效地做好災民轉移安置工作,確保災民的吃、穿、住、醫等基本的生活需要,組織好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
(十一)繼續堅持和完善黨員、幹部包扶貧困戶活動,並形成制度;以現有的扶貧超市為載體,發揮經常性社會捐助網路的作用,實現捐助活動經常化。
通過組織廣泛的社會互助活動,幫助貧困民眾解決日常生活困難。
四、加強領導,合力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歸口管理、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管理體制。建設社會救助體系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
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分工負責、各司其職,積極參與。民政部門是社會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承擔管理、綜合、協調的職能;財政部門要做好社會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對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衛生等部門負責醫療減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建設部門要抓好睏難民眾的住房援助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就業援助,為困難民眾提供就業信息和培訓服務;審計、監察部門要搞好救助款物的審計、監察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也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幫助困難民眾解決實際困難。
(十三)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落實社會救助必需的資金
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加大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力度,將社會救助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各項社會救助政策的落實。
要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社會救助工作,通過建立健全慈善公益性團體和開展社會捐助、機關幹部結對幫扶等活動,為社會救助提供必要的補充。
(十四)加快建設基層社會救助管理和服務網路
要加強社會救助工作隊伍建設,選配政治素質好、業務精、民眾觀念強的幹部充實社會救助工作隊伍。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及時開展培訓,提高社會救助隊伍的業務素質。
要進一步增強廣大社會救助工作者的“親民、愛民、為民”意識,努力轉變工作作風,改進工作方式。要加快研製社會救助信息網路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地匯集城鄉各類困難民眾的信息,為做好社會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據和技術保障,努力實現社會救助管理服務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便民化。
(十五)切實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管理
要深入調查研究,及時制定科學、嚴密的工作程式,確保社會救助工作公開、公正、透明,提高救助效果。要結合村務公開、居務公開、政務公開,逐步完善社會救助公示制度。
有關部門要定期組織專項檢查,確保各項社會救助制度落到實處。要加強紀檢監察監督、審計監督、民眾監督和輿論監督,推進社會救助工作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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