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是2015年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公文類型:意見
  • 檔案編號:遼政發〔2015〕18號
  • 發布日期:2015年7月10日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適應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進一步放寬城鎮戶遷移政策,創新人口管理工作,統籌全省戶籍制度改革、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及新型城鎮化建設,引導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促進農業轉移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
(二)基本原則。
1.積極穩妥,規範有序。立足基本省情,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
2.以人為本,尊重民眾意願。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願,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不得強迫辦理落戶。
3.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4.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總體目標。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養老服務、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實現全省農業轉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鎮落戶。
二、最佳化戶口遷移政策
(四)全面放開小城市和建制鎮落戶限制。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
(五)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在丹東、錦州、營口、阜新、遼陽、鐵嶺、朝陽、盤錦、葫蘆島等市的城區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六)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在鞍山、撫順、本溪等市的城區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七)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改進瀋陽、大連兩市現行落戶政策,建立積分落戶制度。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合理設定積分分值,達到規定分值的流動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同時,也可以結合本地實際,繼續執行現行的購房、“三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互相投靠,下同)、引進人才、投資等落戶政策。(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八)放寬引進人才落戶條件。除瀋陽、大連兩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城區,凡大中專(技校、職高)畢業生、取得初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被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錄用(聘用)或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的,可在就業地人才中心、單位的集體戶或親屬朋友的家庭戶處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
(九)放寬投資落戶條件。除瀋陽、大連兩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城區,投資興辦各類企業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經營場所,憑工商營業執照、1年以上納稅憑證或政府減免稅相關證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取消投資金額的限制。(責任單位:省公安廳)
(十)嚴格控制城鎮居民遷往農村。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的農村地區,仍執行現行落戶政策。即:除農村居民之間的“三投靠”,以及應屆省內生源的普通高校畢業生未就業回原籍落戶外,嚴禁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鎮居民遷往農村落戶。(責任單位:省公安廳)
三、創新人口管理制度
(十一)全面建立社區集體戶口制度。城鎮派出所要為管轄的社區設立集體戶口,在租賃房屋實際居住但無法在房屋登記地登記戶口的人員,可以在社區集體戶處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在社區集體戶口落戶的人員與其他城鎮戶籍人口享有同等權利。(責任單位:省公安廳)
(十二)逐步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的實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統,將戶籍人口、流動人口全部納入登記管理範圍。依託實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統,定期統計分析人口數據,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建立健全戶口遷移、戶口登記管理等制度,進一步規範戶籍管理工作。(責任單位:省公安廳)
(十三)深入推進居住證制度。持有居住證的人員享有與本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畫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本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享有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
四、健全相關配套政策
(十四)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就業創業。逐步探索建立與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衛生計生政策。進一步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統籌城鄉社會救助協調發展。建立完善符合老年人需求的養老服務機制,逐步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立和實施城鄉統籌的醫療救助制度,統一醫療救助對象範圍、救助標準和運行管理。(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衛生計生委)
(十五)提升基本公共服務能力。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整合和共享不動產登記信息,為創新人口管理提供支撐。逐步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面,將有穩定就業的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範圍。堅持以流入地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兩為主”政策,確保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並在就學地參加中考和高考。將進城落戶農民全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為其提供基本醫療衛生計生服務。進一步鞏固城鎮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確保參保人員在市級統籌區域內定點醫療機構持卡就醫即時結算,推進省內異地居住人員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擴大省、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即時結報覆蓋面,推行參合農民出院即時結報工作,儘早實現並完善省內各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墊付制度,方便參合農民在全省範圍內就醫及時獲得補償。推廣新農合健康卡工程,切實緩解居民“看病難、看病貴”等問題。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建設。(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文化廳)
(十六)完善信息系統建設。加快勞動就業、教育、社保、婚姻、衛生計生、人口健康、民族(包括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相關數據)等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整合和共享。加快城鄉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增強醫保業務系統支撐能力,逐步提升信息化管理層級。以不動產登記數據為基礎,以不動產登記簿為重點,完善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全面掌握個人住房的基礎信息。完善“金稅三期”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和全員全額個人所得稅管理平台建設。完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為金融機構信貸決策以及公民了解自身信用狀況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務。(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民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地稅局、人民銀行瀋陽分行)
(十七)推進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將村民委員會依法改建為社區居民委員會,將城中村居民納入社區管理,使其享有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逐步實現城中村居民市民化。統籌解決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分配權的處置問題,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權益。(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
(十八)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加大財政投入,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努力提高我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統籌考慮戶籍人口、流動人口的總體規模和公共服務增支因素,針對省對下各項財政轉移支付的不同政策目標,在制定省對下轉移支付補助政策時,繼續完善省對下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鈎機制。繼續完善均衡性轉移支付逐年增長機制,逐步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規模,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增加對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五、積極推動工作落實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戶籍制度改革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舉措,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全面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要將此項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評範圍,加大督導檢查力度,確保戶籍制度改革有序推進。(責任單位:各相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落實工作職責。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戶籍制度改革的具體配套措施。各地區要於2015年7月底前,出台戶籍制度改革相關檔案,並向社會公布。(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民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地稅局、省統計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注重宣傳引導。各地區、各部門要通過多種渠道深入宣傳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和相關配套政策,認真總結戶籍制度改革的好經驗、好做法,及時回應民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積極營造全社會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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