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精神,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60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遼政發〔2015〕18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6〕49號)和《營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營政發〔2015〕41號)精神,進一步加快推進我市城鎮化建設,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17年9月4日
  • 實施時間:2017年9月4日
  • 發布單位: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理念創新為先導,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緊緊圍繞推動我市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為目標,抓住遼寧自貿區營口片區發展的重要機遇期,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財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為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持久強勁動力,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統籌設計,協同推進。統籌推進外地非戶籍人口在我市落戶,實行相同的落戶條件和標準。統籌戶籍制度改革與相關配套制度改革創新,最佳化政策組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我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優先,帶動增量。優先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能夠適應我市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非戶籍人口落戶,形成示範效應,逐步帶動新增非戶籍人口在我市落戶。
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充分考慮我市綜合承載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賦予各縣(市)區更多操作空間,鼓勵各縣(市)區創造典型經驗。充分尊重民眾自主定居意願,堅決打破“玻璃門”,嚴格防止“被落戶”。
市負總責,縣(市)區具體實施。市政府層面統籌總體方案和制度安排,強化對各縣(市)區的指導和監督考核;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三)主要目標。“十三五”期間,加速破除城鄉區域間戶籍遷移壁壘,就業、教育、文化、社保、醫療、住房等配套政策體系進一步完善。到2020年,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提高到58%。
二、進一步拓寬落戶通道
(四)全面放開縣級市、縣人民政府駐地和建制鎮落戶限制。蓋州市、大石橋市市區和全市所有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市公安局牽頭)
(五)放開城區落戶限制。在鮁魚圈區、老邊區、站前區、西市區城區內,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市公安局牽頭)
(六)放寬引進人才落戶條件。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切實做到能放全放、應落盡落。全面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高校錄取的農村籍學生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至高校所在地;畢業後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創)業地。(市公安局牽頭)
(七)放寬投資落戶條件。在我市鮁魚圈區、老邊區、站前區、西市區投資興辦各類企業,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經營場所,憑工商營業執照,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取消投資金額的限制和投資落戶需提供1年以上納稅憑證或政府減免稅相關證明的限制。(市公安局牽頭)
三、制定實施配套政策
(八)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持力度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不同時期農業轉移人口數量規模、不同縣(市)區和城鄉之間農業轉移人口流動變化、各縣(市)區農業人口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異等,對轉移支付規模和結構進行動態調整。加大支出結構調整力度,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並積極爭取上級財政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補助資金。市級財政建立市對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根據農業轉移人口實際進城落戶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情況,適當考慮農業人口流動、城市規模等因素進行測算分配,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數量較多地區傾斜。市級財政要參照省級財政做法,在對下分配均衡性轉移支付資金時考慮為持有居住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增支因素,增強縣級政府及人口流動地區財政保障能力,鼓勵農業轉移人口就近城鎮化。(市財政局牽頭)
(九)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縣(市)區基礎設施投資的補助機制。加快實施市級預算內投資安排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數量較多城鎮傾斜的政策。依據國家新修訂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保障性住房等相關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研究調整市對下資金分配辦法,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情況作為一項分配因素,支持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積極爭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資金支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牽頭)
(十)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鈎機制。一是實行差別化進城落戶人口城鎮新增建設用地標準。根據各地上一年度土地現狀變更調查結果確定的人均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和戶籍部門統計的年度人口數量,按《關於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鈎機制的實施意見》(國土資發〔2016〕123號)確定的差別化用地標準,在下一年度土地計畫指標下達時,優先保障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淨增加地區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落戶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醫療、養老、就業等民生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產業用地,鼓勵盤活存量城鎮建設用地。二是完善和拓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政策。對舊村莊、舊宅基地和閒置農村建設用地進行整理復墾,增加耕地面積,在滿足農民安置農村發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將節餘的建設用地用於城鎮建設,同時大力挖潛工礦廢棄地復墾潛力,對工礦廢棄地進行復墾,解決增減掛鈎指標歸還緩慢問題,解決城鎮建設進程中的建設用地指標問題。三是建立健全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激勵約束機制,深入挖掘存量建設用地再開發潛力,進一步盤活城鎮低效用地,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鼓勵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進行改造開發。利用現有工業用地,興辦先進制造業、生產性及高科技服務業、創業創新平台等國家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過渡期為5年,過渡期滿後,依法按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鼓勵產業轉型升級最佳化用地結構。積極推進工業企業“退二進三”,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對企業遷址重建的,除享受改造開發政策外,在用地選址、土地審批、用地規劃與計畫安排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加強公共設施和民生項目建設。在改造開發中要優先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於基礎設施、市政設施、公益事業等公共設施建設,促進文化遺產和歷史文化建築保護。對涉及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的改造項目,可根據實際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公益設施,按契約或協定約定移交當地政府統籌安排。(市國土資源局牽頭)
(十一)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制度。一是加強宣傳推介,開展直接債務融資培訓宣傳活動,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二是加強交流配合,為企業融資創造良好條件。三是做好“穿針引線”工作,加強與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的溝通協調(市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營口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辦按職責分工負責)。結合財力狀況、債務風險情況、投資需求等因素,按照預算法及相關檔案規定,在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性項目。圍繞健全規範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依法完善專項債券管理,加快建立專項債券與項目資產、收益相對應制度。依據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有穩定的預期償債資金來源,著力發展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專項債券品種,積極探索“市政項目收益債”,更好發揮專項債券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作用(市財政局牽頭)。積極配合做好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工作,傳統基礎設施領域和公共服務領域新建項目優先考慮採取模式,重點選擇投資規模較大、需求長期穩定、價格調整機制相對靈活、市場化程度相對較高的項目積極推進。其中,市政工程等特定領域需要實施特許經營權的項目,按照國家《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組織推進。嚴格操作流程,做好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和物有所值論證,認真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積極鼓勵社會資本結合自身條件選擇合適的項目提前進行參與。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重點領域項目建設運營,為廣大人民民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十二)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願有償退出機制。逐步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套用平台,全面推進農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結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力爭用2—5年時間完成全市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落實集體收益分配權。加快農村產權交易流轉市場建設,支持和引導進城農民將土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自願有償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堅決杜絕以強行轉讓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先決條件。同時,健全農村土地承包調解仲裁體系建設,推進依法解決土地承包糾紛。(市農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十三)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辦法,結合新型城鎮化和戶籍制度改革進程,在保障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礎上,將新就業大學生、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適當放寬準入條件,最佳化分配方案。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研究制定將農業轉移人口、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落實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條件等政策,接入全國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平台,支持繳存人異地使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
(十四)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係轉移接續工作的辦法的通知》要求,將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在城鎮單位有就業並有穩定勞動關係的,按規定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非全日制、臨時性工作等靈活就業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規定參加就業地職工醫保,也可以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老人、學生、兒童等未就業群體可按規定在落戶地參加居民醫保,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助。按有關規定落實醫保關係接續以及經辦服務,妥善處理醫保關係轉移中的有關權益,確保管理服務順暢連線。要切實解決好重複參保和待遇重複享受問題,要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定期進行比對;要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清查重複參保數據和待遇享受數據;要做好重複繳費和重複補助退費等相關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衛計委等部門參與)
(十五)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等政策。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處於繳費期的進城落戶農民,根據本人申請,可將其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全部存儲額從參保地一次性轉入到落戶地,並繼續再落戶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如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參保;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精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兩種制度可以轉移接續,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併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進城落戶前已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由原戶籍地負責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發放。對已進城落戶的農民,在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時,可按照《營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營政發〔2007〕10號)和《營口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範》(營民發〔2014〕72號)有關規定,到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申辦城市低保,保障其與當地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可通過臨時救助、救急難的辦法給予救助;符合醫療救助的,按《營口市城鄉醫療救助辦法》(營政發〔2015〕27號)規定給予醫療救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牽頭)
(十六)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遼寧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逐步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義務教育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切實簡化最佳化入學流程和證明要求,方便隨遷子女入學。凡持有我市居住證的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在就學所在地參加中考、高考,按《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遼寧省參加中考和高考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遼政辦發〔2012〕68號)執行。充分利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為進城落戶農民子女轉學升學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牽頭,市公安局參與)
(十七)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切實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縣(市)區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不斷擴大公共服務範圍並提高服務標準,縮小居住證持有人與戶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市公安局牽頭)
四、強化監測檢查
(十八)健全落戶統計體系。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常住人口調查制度,積極跟進省級人口城鎮化率推算方法的變化,及時準確反映市級人口城鎮化率指標的變動情況,並列入市級統計公報。一是做好普查年份常住人口統計,跟蹤人口流入流出情況,確保城鎮化率準確。二是常規年度及時跟蹤省局計算城鎮化率的方法和內容變化情況。三是加強和完善人口變動情況調查,做好全市人口變動抽樣調查工作,及時、準確、按時完成調查任務。(市統計局牽頭,市公安局參與)
(十九)強化專項檢查。市直相關部門要對各縣(市)區非戶籍人口特別是進城農民落戶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和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2018年組織開展對我市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的中期評估,2020年進行總結評估。(市公安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參與)
(二十)強化審計監督。將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市級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範圍,將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有關部門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市審計局牽頭)
各縣(市)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新型城鎮化建設各項相關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大力度,切實抓好本方案實施工作,確保我市非戶籍人口在我市落戶目標任務如期完成。

印發的通知

營政辦發〔2017〕39號: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營口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_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營口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業經2017年8月21日第十五屆市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9月4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實施方案》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按照國家、省委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積極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並於2015年12月23日出台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營政發〔2015〕41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在放寬戶口遷移政策、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從總體上看,部門之間缺少合力、配套措施不夠完善、城鎮承載能力有限等問題仍然存在,亟須採取有效措施,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向縱深發展。2016年9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遼寧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對戶籍制度改革和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工作進行了再動員、再部署。國務院和省政府檔案下發後,按照市政府領導的批示要求,市公安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起草了《營口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是對《意見》的完善和補充,也是指導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我市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工作的綱領性檔案,充分反映了市委市政府對加快我市戶籍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視,標誌著我市戶籍制度改革開始進入新的實施階段。
二、《實施方案》的總體要求是什麼
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理念創新為先導,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緊緊圍繞推動我市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為目標,抓住營口自貿區發展的重要機遇期,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進一步放寬城鎮戶口遷移政策,創新人口管理工作,緊緊圍繞推動我省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為目標,加快完善財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為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持久強勁動力,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奠定堅實基礎。。
三、《實施方案》的發展目標是什麼
“十三五”期間,加速破除城鄉區域間戶籍遷移壁壘,就業、教育、文化、社保、醫療、住房等配套政策體系進一步完善。到2020年,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提高到58%。
 四、《實施方案》有哪些政策措施
《實施方案》明確了十四項主要任務:一是全面放開縣級市、縣人民政府駐地和建制鎮落戶限制;二是放開城區落戶限制;三是放寬引進人才落戶條件;四是放寬投資落戶條件;五是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持力度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六是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縣(市)區基礎設施投資的補助機制;七是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鈎機制;八是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制度;九是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願有償退出機制;十是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十一是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十二是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等政策;十三是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十四是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
  五、如何加強落實《實施方案》工作的組織領導
《實施方案》從強化專項檢查、強化職能分工、強化審計監督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強調了市直相關部門要對各縣(市)區非戶籍人口特別是進城農民落戶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和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確保我市非戶籍人口落戶工作有序推進。二是要求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市農委、市衛生計生委、市審計局、市統計局、市金融辦和人民銀行營口市中心支行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嚴格按照《實施方案》要求,做好非戶籍人口在城鎮落戶具體配套措施的實施工作。三是要求將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市級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範圍,將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有關部門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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