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勞動用工管理若干規定》是1993年長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勞動用工管理若干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3-09-08
- 失效日期:1993-09-08
- 發布文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
《長春市勞動用工管理若干規定》是1993年長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長春市勞動用工管理若干規定》是1993年長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檔案全文【發布單位】80705【發布文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發布日期】1993-09-08【生效日期】1993-09-08【失效日期】【所屬類...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用工制度改革的若干規定 (1988年1月21日長府〔1988〕6號)具體內容 一、為了加快用工制度的改革,搞活勞動力計畫管理和固定工制度,完善勞務市場,使用工制度進一步適應商品經濟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
第一條 為加強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勞動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的一切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均適用本...
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招用農村和外地勞動力的行業和工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境外機構和組織招用本市勞動力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求職者確立勞動關係,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契約、辦理社會保險...
長春市關於工人調配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0年11月10日長府發〔1990〕81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和省勞動部門對工人調配的有關規定精神,為適應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的發展,發揮勞動調配工作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作用,促進調配工作...
《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
長春市城鎮就業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暫行規定 (1990年10月19日長府發〔1990〕75號)第一條為調動全社會力量,緩解就業矛盾,滿足城鎮待業人員的就業需要,穩定社會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
替代性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直接用工崗位人員因休病假、產假或脫產培訓、服兵役、工傷治療等情況不能從事勞動,需要他人暫時替代的工作崗位。第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應當按規定參加崗位培訓,提高職業技能,嚴格遵守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依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鎮務工人員是指與單位簽定勞動契約的農民工、外來務工人員、本地城鎮務工人員。第三條 聘用城鎮務工人員的單位,應當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第四條 單位聘用城鎮務工人員,應當自聘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到長春市住房...
(六)勞動關係科。負責落實勞動關係政策,規範管理勞動契約、集體契約,開展勞動用工信息備案管理;負責開展和諧勞動關係創建工作;落實企業職工工資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和支付保障政策;貫徹實施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制度的政策;發布人力資源...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有違法行為和違反本意見規定行為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 用工單位和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註冊設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未按照本意見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由人力資源...
第六十三條 個體業戶、私營企業有關勞動模範的評選、命名依照長府發〔1987〕99號《長春市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執行。市級勞動模範命名程式,由市工商聯、市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推選,市民營經濟發展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