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本市勞務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

滬府辦發[2012]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單位關於

規範本市勞務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企聯/市企協、市工商聯《關於規範本市勞務派邊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關於規範本市勞務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見

(試行)

為進一步維護勞務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規範勞務派遣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和《上海市勞動契約條例》,現就規範本市勞務派遣用工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
規範勞務派遣單位開展勞務派遣業務,依法辦理招工備案和用工備案手續,依法履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納義務,勞務派遣單位備案制度和定期自查報告制度,落實連帶法律責任,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規範勞務派遣單位開展勞務派遣業務

本市勞務派進單位應當有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建立完善的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制度,並根據勞務派遣業務規模,配備相應的具有職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和勞動關係協調等方面職業資格的專職管理人員。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開展勞務派遣業務且派遣員工超過25人的,應當在本市有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建立完善的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制度,並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符合設立分支機構條件並依法向工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的,可以在本市開展勞務派遣的經營活動。

依法辦理招工備案和用工備案手續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就業促進法》等有關規定,自招用勞務派遣員工之日起30日內辦理招工備案手續。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註冊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具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由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依法與勞務派遣員工訂立勞動契約,為勞務派遣員工辦理招工備案手續。未在本市註冊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由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的用工單位自實際使用之日起30日內辦用工備案手續。

依法履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納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指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依法履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納義務。勞務派遣用工行為發生在本市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務派遣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按照本市標準,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註冊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由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為本市用工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按照本市標準,為勞務派遣員工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未在本市註冊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勞務派遣協定雙方應當在協定中明確由本市用工單位為勞務派遣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按照本市標準,為勞務派遣員工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

勞務派遣單位備案制度和定期自查報告制度

勞務派遣單位在工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後,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備案。
每年3月31目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完成上年度勞務派遣業務經營情況自查並向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自查報告。
外省市勞務派地單位在本市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落實連帶法律責任

用工單位使用未在本市註冊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所派遣的員工,勞務派遣員工在發生糾紛時要求用工單位承擔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以及勞動報酬等待遇的,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契約法》有關規定,先行承擔連帶貴任。

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對勞務派遣單位的備案、招工、社會保險繳納等情況,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的用工備案、社會保險繳納等情況,以及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勞動標準、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有違法行為和違反本意見規定行為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
用工單位和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註冊設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未按照本意見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徵收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目。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總工會
上海市企業聯合會/上海市企業家協會
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