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布《關於國語水平測試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關於頒布《關於國語水平測試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是開展國語水平測試是推動普及國語工作走向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一項重要措施。根據國家語委、國家教委和廣播電影電視部1994年《關於開展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的決定》,測試工作陸續在各地開展起來,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也遇到一些需規範的問題。為了加強對測試工作的巨觀管理,使其更加健康地發展,經商國家教委、廣播電影電視部同意,制定了《關於國語水平測試管理工作地若干規定(試行)》,現予頒布,望各級語委及測試實施機構遵照執行。在試行過程中有任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告訴我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頒布《關於國語水平測試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發布機構: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 發布時間:一九九七年
通知,內容,

通知

關於頒布《關於國語水平測試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國語[1997]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語委(語文工作機構):
附屬檔案:《關於國語水平測試管理工作地若干規定(試行)》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

內容

關於國語水平測試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
開展國語水平測試是保證推廣國語及國語工作走向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地一項重要措施。按照國家語委、國家教委和廣播電影電視部《關於開展國語水平測試工作地決定》(國語[1994]43號),測試工作正在各地陸續開展起來,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也遇到了一些急需規範的問題。為了加強對測試工作地巨觀管理,使其更加健康地發展,經商國家教委、廣播電影電視部同意,特做如下規定。
一、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的機構和網路
第一條 國家語言文字委員會是主管全國語言文字工作的行政機關,對全國國語水平測試工作進行巨觀管理,並協調和組織各有關部門和行業開展測試工作。為了避免機構和職能重疊,不再成立國家國語水平測試委員會。
第二條 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是國家國語水平測試的實施機構。該中心按照國家語委的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國家國語培訓測試工作的規劃和年度計畫,建立國語水平測試題庫,培訓國家國語水平測試員並頒發資格證書,對全國國語培訓測試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和評估。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是主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語言文字工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對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的統一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並協調和組織各有關部門和行業開展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測試工作。為避免機構和職能重疊,不再成立省級國語水平測試委員會。已經成立了的,由省語委辦公室定期向國家語委語言文字套用管理司報告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測試工作情況,同時抄報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語培訓測試中心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語水平測試的實施機構,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語委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制定國語培訓測試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建立補充國家題庫的本省方言辨證題庫,培訓省級國語水平測試員並辦法資格證書,對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語培訓測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省級國語培訓測試中心在省級語委的領導下,接受省級語委辦公室的工作指導和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的業務指導。省級國語培訓測試中心向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報告測試業務工作,同時抄報國家語委語言圍子套用管理司。
第五條 鑒於省會(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的測試工作量較大,並對省內其他地方的測試工作具有示範作用,經省語委同意,可建立市級國語培訓測試中心。該中心的性質、任務與省級國語培訓測試中心相對應,接受同級語委及其辦公室的領導和省級國語培訓測試在中心的業務指導,並定期向同級語委辦公室和省級國語培訓測試中心報告工作。
第六條 覆蓋全省(自治區)其他市(地、州、盟)的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網路建設,由省級語委辦公室規劃
二、國語水平測試員
第七條 國語水平測試員分國家級測試員和省級測試員。
國家級測試員資格: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播音員或專職從事語言文字工作5年以上的幹部、熟悉推廣國語工作方針政策和國語語言理論,熟練掌握《漢語拼音方案》和常用國際音標,熟悉方言同國語的一般對應規律,國語口語水平達到一級,有較強的國語水平測試能力和較豐富的測試工作經驗,身體健康,作風正派,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感和工作熱情,經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考核合格並取得國家級測試員資格證書。
省級測試員資格:具有大專以上學歷、3年以上工齡的教師、播音員和語言文字工作幹部,熟悉推廣國語工作方針政策和國語語音理論,熟悉掌握《漢語拼音方案》和常用國際音標,熟悉本地方言同國語的對應規律,國語口語水平達到一級(南方方言區194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可放寬到二級甲等),有較強的國語水平測試能力和一定的測試工作經驗,身體健康,作風正派,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感和工作熱情,經省級國語培訓測試中心考核合格並取得省級測試員資格證書。
第八條 各級國語測試實施機構根據測試工作的需要,向取得國家級和省級國語水平測試員資格證書者頒發有期限的任職聘書;接受聘書的測試員在聘任單位組織的測試工作中執行測試任務,並獲得相應的報酬。
省級國語培訓測試中心應將省級測試員資格的人員名單和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測試員聘任情況報國家語委國語水平培訓測試中心備案。
第九條 國語水平測試員的職責和紀律:
1、努力學習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業務理論。
2、認真學習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國語水平測試的規定和國家語委頒布的《國語水平測試等級標準》和《國語水平測試(PSC)大綱》。
3、嚴格遵守“認真負責、團結協作、公正廉潔”的測試工作紀律。
4、任何測試員均在測試實施機構的組織下實施測試工作,非組織的個人測試行為和測試結果一概無效。
第十一條 國家語委國語測試中心對國家級測試員,省級國語培訓測試中心對省級測試員,每2~3年進行一次工作考核,考核的主要內容有:工作態度、測試能力、測試工作量、遵守工作紀律情況等。
根據考核結果,對表現出色的測試員進行表彰;對表現差和違反紀律的測試員進行批評,情節嚴重的由聘任單位予以收回測試員聘書且3年內不得聘任的處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的單位收回其測試員資格證書;對因個人原因承擔測試工作量過少的測試員予以解聘。
第十二條 為保證測試工作的正常進行和長遠需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語委應做好測試員隊伍建設規劃。該規劃應合理測算國家級和省級測試員的需求量,國家級測試員數量須嚴格控制,省級測試員數量為國家級測試員數量的5~8倍。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會(自治區首府)、計畫單列市的國語培訓測試中心可根據需要聘任3~5名國語水平測試視導員。
測試視導員資格: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正處級以上行政職務,精通現代漢語語音理論,對本地方言有專門研究,具有豐富的國語水平測試實踐經驗,在本地推廣國語工作領域有較高威望的專家、教授。測試視導員經省級語委辦公室審批並報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備案後,由省級或省會(自治區首府)、計畫單列市國語培訓測試中心頒發聘書。
測試視導員職責:宣傳國家語委關於國語水平測試的標準、大綱和規定,指導本省(市)方言辨證題庫的建設和國語培訓教材的編寫,指導國語師資培訓和省級測試員培訓,進行國語水平測試的科研,對省(市)測試工作提出具體建議。
國家語委國語培訓中心設視導處,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培訓測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
三、國語水平測試的標準和大綱
第十四條 國家語委頒布的《國語水平測試等級標準》是劃分國語等級的全國統一標準。按照該標準規定,國語等級自上而下分為一、二、三級,每個級別內分為甲、乙兩個等次。
第十五條 國家語委頒布《國語水平測試(PSC)大綱》是全國進行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的統一大綱。該大綱是編寫國語培訓教材和擬制測試試題的依據,是實施測試、評定等級的依據,也是對國語水平測試工作進行檢查評估的依據。
四、測試成績的認定和證書
第十六條 測試成績的認定機構由省級語委辦公室確定,但其中一級甲等成績需在認定前由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複審,一級乙等成績在認定前由省級國語培訓測試中心複審。審批比例為1:10名以內複審三分之一,11~59名複審五分之一,51名以上複審十分之一。
第十七條 認定後的國語等級經測試實施機構申報,由省級語委辦公室或由其授權的省會(自治區首府)、計畫單列市語委辦公室頒發《國家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第十八條 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測試機構,省級國語培訓測試中心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各測試機構的測試成績可隨時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國家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全國通用,有效期限為5年。該證書由國家語委統一製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語委辦公室分別編號、頒發。
五、國語水平測試試卷
第二十條 各級測試實施機構依照《國語水平測試(PSC)大綱》編制國語水平測試試卷,試題由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題庫提供。其中國語與方言對比“判斷”部分的試題,地方如需補充,須經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審核;涉及行業特殊用語的試題,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研製。
六、測試對象及其達標要求
第二十二條 194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下列人員應接受國語水平測試並達到規定的等級:
1、師範系統的教師和畢業生,國語水平不得低於二級,其中國語語音課教師和口語教師必須達到一級;
2、普教系統的教師以及職業中學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畢業生,國語水平不得低於二級;
3、非師範類高等院校的教師以及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畢業生,國語水平不得低於二級;
4、廣播電視教學的教師,國語水平不得低於二級;
5、報考教師資格的人員,國語水平不得低於二級;
6、國家級和省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員和節目支持人,國語水平必須達到一級甲等,其餘廣播電視台、電視台、電視台的播音員和節目支持人的達標要求由廣播電影電視部另行規定;
7、電影、話劇、廣播劇、電視劇等表演、配音人員,播音、支持人專業和電影、話劇表演專業的教師和畢業生,國語水平必須達到一級;
8、其他相應接受國語水平測試的人員(如公務員、律師、醫護人員、導遊員、講解員、公共服務行業的營業員等),其達標等級可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特點由省級語委確定。
七、其他
第二十二條 國家部委直屬各級院校和企事業單位的國語水平測試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所在省市的語委統一組織實施。廣播影視系統的國語水平測試工作按廣播電影電視部和國家語委聯合頒發的廣發人字[1997]146號文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語委要積極爭取各級教育部門、廣播電視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國語水平測試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測試實施機構實施測試的收費標準須經同級物價部門核准,並建立規範的財務制度。
第二十五條 各級語委辦公室和測試實施機構要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加強科研,促進國語水平測試儘快完整、科學的考試體系。
第二十六條 國家語委員、國家教委和廣播電影電視部《關於開展國語水平工作的決定》(國語[1994]43號)的精神繼續貫徹執行,其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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