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工作程式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工作程式》是2006年2月28日通過的工作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工作程式
  • 通過時間:2006年2月28日
工作程式
(2006年2月28日吉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
為規範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的服務工作,保證常委會會議高效、有序的舉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工作程式。
第一章 會議的籌備
第一條 草擬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在每個單月的下旬舉行。
議程草案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本年度工作要點和省人大常委會領導的意見,由辦公廳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研究室、法工委、信訪室匯集議題並負責草擬議程草案,經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審閱後,送省人大常委會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審定,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召開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
會議議程草案的編排順序一般為:地方性法規草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省本級決算、審計工作報告、專題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代表議案審議意見的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報告、代表資格審查報告、聽取和審議各項報告、人事任免案等。
第二條 安排日程草案
辦公廳根據議程草案,草擬會議日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一般分為四個單元:第一單元是聽取和審議各項法規案;第二單元是聽取和審議各項工作報告;第三單元是聽取和審議人事任免案;第四單元是審議擬表決的議案和表決通過各項議案。
省本級地方性法規案一般每兩部安排半天時間分組審議,報批的地方性法規案和人事任免案可視情況安排審議時間;重要報告每兩部安排半天時間分組審議,一般報告可視情況安排審議時間。
每次常委會會議一般安排兩至三次全體會議。如議案較多,可視情況增加全體會議次數。必要時,還可以召開聯組會議。全體會議表決前,安排一次主任會議,聽取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情況的匯報,特殊情況下還要聽取各小組召集人關於各項議案審議情況的匯報,決定提交常委會會議表決的議案。
第三條 會議通知
在常委會召開十日前的主任會議後,辦公廳應當將主任會議確定的常委會召開的時間、建議會議的議程、會議材料的報送時間,以書面形式預告通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議題的起草機關和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
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辦公廳應當將確定的會議日期、地點、建議的議程草案正式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人員,同時抄送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軍區,各市、州人大常委會以及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機構和邀請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辦公廳應當向社會發布召開常委會會議的訊息。
第四條 會議檔案
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省本級提議案機關應當提交提請審議的議案、法規草案文本、法規草案的說明、立法依據及參考資料對照表和相關資料;有立法權的較大市和自治州(縣)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提交報請批准的書面報告並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文本及其說明和立法依據等有關材料。以上全部材料由有關機關按規定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前一個月報送常委會辦公廳,由辦公廳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法規案文本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初次審議的法規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先行審議,並提出審議意見的報告。
提請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的工作報告,由報告機關提供文本,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與報告機關聯繫報告人,報告文本按規定在會議召開10日前報送常委會辦公廳。
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人事任免案,由提案機關提交擬提請任免的議案、任免呈報表、考察材料。
報送常委會會議材料份數:法規文本200份,其它材料180份。
第五條 確定分組名單
常委會會議的分組名單,一般在每屆常委會第一次會議時確定。
常委會分組會議一般分為3個組,按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性別、民族、所學專業、所屬黨派和所在地區及專門委員會等情況劃分。同時將列席會議人員編入各組。
分組會議召集人每組3人,其中一名為常委會副主任,另兩名為常委會委員,適當時間進行輪換,召集人名單由常委會辦公廳在每屆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前提交主任會議審定。
各部門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的人員名單,由分組會議工作人員匯總後,報分組會議召集人,由分組會議召集人向與會人員宣布。
第六條 確定全體會議主持人
常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由常委會主任主持,主任也可委託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其他各次全體會議由副主任依次輪流主持。常委會辦公廳在召開常委會十天前的主任會議上,提出每次全體會議主持人的建議人選,由主任會議審定。
第七條 確定全體會議席次
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在主席台就座。主任居中,副主任、秘書長按序次排列左右。列席全體會議的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在主席台左側就座。常委會委員在會議廳前區就座,按姓名筆劃排列。列席會議人員在會議廳後區就座。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八條 全體會議聽取議案的說明和報告
常委會全體會議的主持詞,由常委會辦公廳草擬,於該次會議的二日前,送請分管的副秘書長審核後報會議主持人。
常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首先決定會議議程,然後聽取法規草案的說明、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有關報告。
第九條 議案和報告的審議
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和報告,主要採取分組會議的形式,必要時可以舉行聯組會議。
分組會議審議議案和報告的發言,由常委會會議簡報組負責如實記錄整理,力求準確無誤,並送經發言人審核後編髮簡報,於次日會議舉行前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人員等。常委會分組會議審議報告和議案時,有關機關按照會前確定的名單準時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條 法規案和其他議案的表決
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法規案和其他議案前,召開主任會議。由法制委員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向主任會議匯報,主任會議通過的法規草案表決稿印發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後,提請全體會議表決。對草案表決稿有疑義的,可由法制委員會工作人員作出說明。
表決採取按表決器方式。如表決系統發生故障,改用舉手表決方式。贊成票、反對票、棄權(含未按)票的表決票數,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以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決定人事任免
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根據有關機關提請審議的人事任免案,起草常委會的任免名單、決定任免名單和批准任免名單草案,報主任會議審定後印發常委會會議。
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人事任免案,如有疑義,可由議案提請機關作出說明,然後提請全體會議表決;如沒有意見可直接提請全體會議表決。對任免人員的表決,按照《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執行,人事任免的表決方式同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三章 會議的其他組織工作
第十二條 落實會議出席、列席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
常委會會議舉行的二日前,由辦公廳落實常委會組成人員出缺席會議情況,常委會副秘書長、常委會辦事機構負責人、各市、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情況。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各專門委員會委員由各專門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邀請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由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負責。
列席單位由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提請審議議案的情況提出,並負責落實。
常委會全體會議舉行2日前,由常委會辦公廳落實分組會議工作人員,主要包括:提出議案的機關工作人員每組1人,代表各有關機關在分組審議議案時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常委會辦事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分組會議審議意見的記錄、編寫簡報、統計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出席和列席會議情況及其他聯絡工作等。
第十三條 製作會議證件
每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後,由辦公廳為常委會組成人員製作會議出席證,在本屆任期內有效。為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製作會議列席證,在本屆任期內有效。在每次常委會會議前,由常委會辦公廳為其他列席人員、工作人員製作工作證,在本次常委會會議期內有效。為旁聽會議的公民製作旁聽證,會後收回。
第十四條 會場布置
常委會全體會議會場設在常委會會議廳。會場內主席台正中掛國徽。
會場設主席台。主席台前右側設發言席。
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人員、旁聽會議人員、工作人員和記者,按會場分區就座。
常委會組成人員席區設表決及發言系統,報到後,其座位上的表決器自動打開;主席台區加裝電腦終端,同步顯示會議議程、表決狀態和表決結果。
常委會組成人員席區設發言系統,有徵求意見事項、常委會組成人員申請發言時,經主持人同意,可以在本人座位上發言。
會場安裝顯示屏,與報到系統、表決系統和發言系統連線,適時顯示會議報到人數、會議議題、主持人、發言人、表決結果。
常委會分組會議的會場,分別安排在常委會機關會議室,出席會議人員按座簽就座。
第十五條 會議的新聞報導
常委會辦公廳應當根據常委會會議議程、日程,擬訂新聞報導計畫,明確報導重點和報導要求,報分管副秘書長審核批准後,向採訪會議的新聞記者通報。報導常委會會議的新聞稿,由常委會分管副秘書長審定,重要的新聞報導稿報請秘書長審定;涉及報導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重要講話的新聞稿,由分管副秘書長報請秘書長審定。常委會通過法規,報請秘書長同意後,可舉行新聞發布會。
第十六條 公民旁聽會議
常委會辦公廳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好公民旁聽會議的公告、報名、通知、證件發放、收集建議和意見等工作。
第十七條 接待和服務工作
常委會會議期間設會議秘書組,負責會務、生活、宣傳、簡報、保衛、信訪等工作。
第四章 法規、決議、決定、人事任免名單的
公布和閉會後的工作
第十八條 公布法規、決議和決定
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批准較大市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決定,以省人大常委會公告公布。公告由秘書長或常委會副主任簽發。
常委會通過的關於省人大代表選舉、補選、辭職、罷免和代表資格終止等事項,以常委會公告公布,由秘書長或常委會副主任簽發。
常委會通過的其他決議、決定,以常委會公告公布,由秘書長或常委會副主任簽發。
第十九條 公布人事任免的決定
常委會任免或者決定任免、批准任免的名單,以常委會公告公布,由秘書長或常委會副主任簽發。
第二十條 議案通過後的復文
議案通過後,由有關專門委員會起草,向提出議案的單位復文。復文的內容包括:復文單位,通過的法規名稱、會議屆次、時間,並附通過後的法規文本或者常委會的決定、任免名單。復文的落款時間為常委會通過該項議案的時間。復文編序號,一年一個序號。復文按單位一案一復,由秘書長簽發。
第二十一條 編輯公報
常委會會議通過的法規、決定、決議、任免名單,聽取和審議的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情況,經常委會辦公廳編審後刊登在《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公報》上。在公報上刊登的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公報刊登的檔案應當是由有關部門負責人核定的最終文稿。
法規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隨法規標準文本同時刊登。
第二十二條 整理轉送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會議或聯組會議上對專題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整理出“審議意見”,提請主任會議通過後,以常委會辦公廳的名義分送“一府兩院”研究處理。
第二十三條 檔案、材料、簡報的整理歸檔
常委會辦公廳在常委會會議結束後的十日內,將本次常委會的會議檔案、參閱檔案、參閱資料、簡報、會議記錄、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情況、列席會議情況等,按規定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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