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工作程式》是2006年2月28日通過的工作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工作程式
- 通過時間:2006年2月28日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工作程式》是2006年2月28日通過的工作程式。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工作程式》是2006年2月28日通過的工作程式。工作程式(2006年2月28日吉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為規範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的服務工作,保證常委會會議高效、有序的舉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1990年3月8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5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會議的舉行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第...
常務委員會審議提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主要審議是否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如不牴觸,即可交付表決。常務委員會審議提請批准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主要審議是否與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及有關...
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金振吉常務副主任受省人大常委會委託所作的工作報告。會議充分肯定省人大常委會過去一年的工作,同意報告提出的今年的主要任務和工作安排,決定批准這個報告。關於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的規定 (2001年2月16日省九屆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地方立法程式,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工作規則》經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1995年10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規則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作出了一些要求。【生效日期】1995-10-17 【失效...
2022年6月22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會會議修訂 2022年6月28日中共吉林省委發布 規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和改進中國共產黨吉林省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委)工作,提高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促進黨的執政目標...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於1992年3月12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3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專...
第五條省人大常委會要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保持聯繫,貫徹執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充分發揮省人民代表作用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模範地...
第三章 任免程式 第十五條 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請機關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將人事任免案報送省人大常委會。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當附有《幹部任免呈報表》和考察材料,其中,按規定經過向...
全省社會保險工作情況的報告,審議省法院關於全省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並作出關於進一步推進解決全省法院執行難問題的決議,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吉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經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7年1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2日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工作程式,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八)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和處理意見;(九)決定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十)發布大會公告;(十一)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憲法宣誓;(十二)其他需由主席團討論決定的與會議有關的事項。第...
三、審查和批准吉林省2019年預算執行情況和2020年預算草案的報告,批准2020年預算;四、聽取和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金振吉關於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報告;五、聽取和審議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徐家新關於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第五章 專門委員會工作程式 第六章 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及其工作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同本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關係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有關工作報告、議案和準備提交大會表決的決議、決定草案;(五)依法提出市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人選;(六)主持會議選舉,提出選舉的具體辦法草案;(七)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和處理意見;(...
組織起草本委員會提出的法規案,經本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按法定程式向常委會提出。參與市人民政府擬提出的法規案的調研、起草工作。協調審議市人民政府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法規案,並向常委會會議提出關於該法規案審議意見的報告。統一審議...
(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是吉林省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現任中共吉林省委書記、吉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景俊海 選舉...
第三十五條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本級或下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按照《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的程式進行。受理對本級人民政府和所屬公安、司法...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是在長春舉行的會議。會議內容 1月24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召開主任會議,決定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月24日上午在長春舉行。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荀鳳棲,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陳偉根、王守臣,副...
第三章監督的方式和程式 第一節審查檔案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決定、命令、規章,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指導審判、檢察工作的規定、意見以及對案件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應當在頒布下達的同時報送常務委員會備案。下一級人民代表...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監督職權。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日常監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專門委員會協助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
,吉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省軍區黨委第一書記。副書記 胡玉亭:第二十屆中央委員,吉林省委副書記,省人民政府省長、黨組書記;吳海英:吉林省委副書記。其他常委 胡家福:吉林省委常委、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委書記;蔡東:吉林省委常委...
第三條 地方立法應當依據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地方立法應當體現特色,精準立法。地方立法規範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
(十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審判、檢察工作的重要情況,包括有關危害嚴重、影響重大的案件的檢察和判決情況,以及糾正不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式的案件等情況;(十八)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質詢案,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公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員會擬訂並提出的法律案的審議程式和表決辦法,另行規定。第二十七條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按照程式履行職責,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處理好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與其他工作的關係,其他社會活動要服從常委會工作的需要。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按時...
【發布文號】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07號 【發布日期】2001-04-27 【生效日期】2001-04-27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07號)《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