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制定單行條例程式規定

2005年2月25日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5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制定單行條例程式規定
  • 頒布時間:2005年06月15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6月15日
  • 發布單位: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制定單行條例程式,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州制定單行條例應當遵循憲法、法律確定的基本原則,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和社會進步.
第三條 自治州制定單行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本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情況下,可以就下列事項制定單行條例:
(一)自治州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重大事項;
(二)自治州科技、教育、文化、衛生、人口、環境與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項;
(三)法律法規授權自治地方制定變通或補充規定的事項;
(四)其他需要制定單行條例的事項。
第五條 自治條例的制定程式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單行條例
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制定單行條例議案(以下簡稱單行條例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制定單行條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制定單行條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單行條例案,應當同時提出單行條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單行條例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單行條例的必要性、主要內容以及重要問題的協調處理情況等。
第七條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單行條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議單行條例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八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單行條例草案修改稿,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並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九條 單行條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十條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單行條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單行條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單行條例,由常務委員會在一個月內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批。
第三章 常務委員會審議單行條例案程式
第十二條 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單行條例案,以及由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修改的單行條例案,經主任會議研究,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提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單行條例案,應當同時提出單行條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單行條例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單行條例的必要性、主要內容以及重要問題的協調處理情況等。
第十三條 單行條例案在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之前,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組織徵求意見,可採取論證會、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對單行條例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十四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單行條例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單行條例草案文本用蒙文、漢文、維吾爾文在《博爾塔拉報》及其他媒體上公布,徵求意見。
第十五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單行條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將單行條例草案文本印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對單行條例草案文本進行研究,準備審議意見。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單行條例案時,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作單行條例草案的說明,由全體會議或分組會議審議。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七條 單行條例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認為,可以提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即做出提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決定;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提交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單行條例案,因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交付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主任會議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經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該單行條例案終止審議。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自治州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單行條例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並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應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提出建議,由主任會議研究後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需要調整的,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條 自治州單行條例,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常務委員會在十五日內發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上應註明通過機關、通過時間、批准機關和批准時間。並在《博爾塔拉報》上以蒙文、漢文和維吾爾文全文刊登。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單行條例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者單行條例實施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單行條例的修改和廢止的程式,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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