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政局

根據自治州黨委辦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博州黨辦發〔2011〕36號)精神,設立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政局(以下簡稱自治州民政局),掛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民間組織管理局牌子,機構規格為正縣級,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事業單位,其它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划出的職責。
將自治州扶貧開發工作交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管理。
二增加的職責。
⒈增加社會工作及其人才隊伍建設職責;
⒉增加農村社區建設,保持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⒈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⒉加強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職責,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擬訂自治州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接收安置工作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州復員退伍軍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指導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承擔自治州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擬訂全州社會救助規劃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檢查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州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依法對全州性社會團體和自治州州直各部門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
五擬訂全州救災減災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
六指導全州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幹部的培訓工作。
七貫徹執行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級及以下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州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組織調處州內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負責全州地名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州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慈善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審核、批准、管理全州社會福利企業和社會福利機構並對其進行年檢;負責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州婚姻登記、殯葬管理、收養登記、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州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民政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社會工作科)。
組織協調機關的日常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依法行政、組織人事、固定資產、財務、檔案、保密、信訪、老乾、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計畫生育、綜合治理、效能建設等工作;研究擬訂全州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計畫;會同人事部門做好社會工作職業考試的宣傳、組織、資格審查工作;推進全州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二業務科(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指導全州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州性社會團體和州直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和變更、執法監督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工作,推動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全州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認定審批工作;負責本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接收並分配國內外對社會福利機構的捐贈;指導全州婚姻登記和殯葬管理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協調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三優撫安置科(自治州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革命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承擔自治州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紀檢(監察)組: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自治州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長、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專職副書記)、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6名。
按規定核定機關工勤事業編制2名。

事業單位

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低保救助救災辦公室。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民政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6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資金分配、落實、使用和發放工作的監管;組織和指導全州城鎮無收入困難老年居民生活補貼發放;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擬訂全州救災減災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信息上報、救災款物管理、災民安置,組織和指導州內救災捐贈。
二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區劃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民政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4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擬訂行政區劃調整規劃及變更方案,承辦行政區劃變更審核事項;勘定縣市、鄉鎮兩級行政區域界線,處理行政區域界線爭議;實施自治州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制定全州地名工作規劃,審核地名命名和更名,設定地名標誌,開展地名普查,管理地名檔案,建立地名資料庫。
三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民政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5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對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存權益;對流浪少年兒童實施救助、保護、教育、安置;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服刑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照料等。
四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光榮院(社會福利中心)。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民政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5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對符合條件納入國家集中供養的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實行特殊保障;承擔政府供養的“三無”對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義務人)及社會代養老人的養老服務;負責對集中供養的孤老及優撫對象提供飲食、生活必需品和住房,醫療、康復、護理、保健、娛樂、精神關懷及清潔衛生、安全保衛等服務。
五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相當於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民政局管理。列自收自支事業編制2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主要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和管理福利彩票銷售網路,組織發行福利彩票;統一歸集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發行費,按規定及時足額解繳。
六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慈善總會。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民政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1名,用於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由自治州民政局辦公室管理。
主要職責:籌募和管理自治州慈善基金及各專項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募捐和慈善公益活動;經批准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集慈善基金;為困難群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開展扶貧救濟工作;組織開展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等工作。
七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減災中心。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民政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1名,用於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低保救助救災辦公室管理。
主要職責:負責研究擬訂自治州綜合減災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州自然災害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全州綜合災情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各類自然災害的信息收集、匯總、分析;提供減災救災技術及信息服務;參與組織災情會商、災情評估;負責全州自然災害防災減災培訓等工作。

其它事項

一自治州民政局掛“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牌子。
二自治州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隸屬於自治州民政局管理。
三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與自治州民政局合署辦公。
四將“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公室”更名為“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低保救助救災辦公室”。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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