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林業局

根據自治州黨委辦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博州黨辦發〔2011〕36號)精神,設立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林業局(以下簡稱自治州林業局),機構規格為正縣級,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 加強防治土地退化和防沙、治沙職責。
二 加強林果業的生產經營、林業災害綜合防控體系建設的職責。
三 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地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四 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州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州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全州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州造林綠化、跡地更新、花卉等工作;擬訂全州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監督執行國家、自治區相關標準和規程,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 負責全州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州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工作。
四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濕地保護的標準和規定;擬訂全州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五 擬訂全州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執行國家、自治區相關標準和規定,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全州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六 依法組織、管理和指導陸生野生動物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協助做好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自治區級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初審工作。
七 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承擔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 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 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措施並組織實施;執行林業產業國家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協調工作;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十 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職責;組織、協調、指導半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自治州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監督管理林業公安隊伍;指導全州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和生態補償制度;編制州本級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管理監督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監督自治州本級林業資金;管理自治州本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全州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州本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對國家、自治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初審;編制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計畫。
(十二)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林果業發展的法律、法規; 擬訂自治州有關林果業發展的規程和標準並監督執行;組織編制全州林果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州林果業的生產經營、林果業災害綜合防控體系建設。
(十三) 組織指導林業科技和教育工作;指導全州林業隊伍建設。
(十四) 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林業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的日常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依法行政、組織人事、固定資產、財務、檔案、保密、信訪、老乾、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計畫生育、綜合治理、效能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電子政務建設工作;承擔全州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建設相關工作;研究提出全州林業發展的經濟調控意見;負責審查、上報和下達自治州林業建設項目並監督管理;負責全州各項林業資金籌集管理和運行監督;配合財政部門提出自治區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申報建議;負責全州林業統計信息工作。
二資源林政管理科。
擬訂有關森林資源管理的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州森林資源管理的綜合性建議;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林業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相關聽證工作;指導林業行政許可工作;指導、協調林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全州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措施和技術規程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審核全州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林木、木材的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合理開發利用;承擔重點國有林場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批工作。
紀檢(監察)組: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指導林業系統的黨紀、黨風和行政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3名(含紀檢組長),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按規定核定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

行政機構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隊),副縣級。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實行林業和公安部門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黨政工作以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公安部門管理為主。內設辦公室(指揮中心)、法制科、刑偵大隊、督察大隊4個機構;下設博樂市、精河縣、溫泉縣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和阿拉山口公安分局森林派出所(均為副科級)。自治州森林公安局政法專項編制49名(含森林派出所32名政法專項編制),其中:領導職數4名(副縣級2名,正科級2名),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6名,森林派出所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機構編制方案另行文)

事業單位

一新疆艾比湖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相當於副縣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林業局管理。內設辦公室、資源保護管理科、科研宣教科、經營管理科、護林防火科、野生動植物救護中心6個科。列全額事業編制25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副縣級2名,正科級1名),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12名。(機構編制方案另行文)
二新疆甘家湖梭梭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精河管理分局。相當於副縣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林業局管理。內設辦公室、資源保護管理科、野生動物救護中心、經營管理科4個科。列全額事業編制15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副縣級1名,正科級2名),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6名。(機構編制方案另行文)
三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公益林和國有林場管理站(天然林保護管理中心、森林公園管理中心)。相當於副縣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林業局管理。內設綜合科、財務科2個科。列全額事業編制8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副縣級1名,正科級1名),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2名。(機構編制方案另行文)
四新疆夏爾希里自然保護區管理站。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林業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15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自然保護區;調查保護區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組織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自然保護區科學研究工作;開展自然保護宣傳教育等工作。
五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林業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自治州國土綠化的政策、法律和法規;組織協調全州義務植樹活動,統籌城鄉綠化工作,開展綠化宣傳活動;負責義務植樹活動的檢查、指導、監督及行政執法工作,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國土綠化;負責公民義務植樹的屬地管理工作,規範管理秩序,提高公民義務植樹盡責率;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基地建設工作;規範並督促各地綠化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開展募集綠化資金和捐款活動;組織開展自治州古樹名木的普查、建檔及其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鐵路、公路、河渠等綠色通道建設工作。
六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林業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5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州重點森林防火工作;擬訂全州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預案;監測全州森林火情,組織發布森林火險、火災信息;協調、檢查、指導全州各縣市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為主的“四網二化”建設工作;負責全州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資源保護及管理,監督、指導全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指導、管理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護工作;指導森林、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規劃、實施、檢查驗收國家野生動植物及自然保護建設工程項目;指導、管理、利用森林和野生動物及濕地資源開展旅遊活動;負責管理自治州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
七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局。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林業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5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有關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的法規條例,負責編制全州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檢查全州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依法行政處罰和受理行政複議案件;負責培訓、考核、審批兼職測報員、兼職林業植物檢疫員;負責全州的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工作;負責國家、自治區級測報站點的管理工作,組織發布林業有害生物預報,並提出防治方案;負責推廣和普及先進適用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技術;參與各類外來重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八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林業管理站(林木種苗管理站、林業技術推廣站)。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林業局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4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宣傳貫徹國家、自治區有關植樹造林、防沙治沙、退耕還林、林果業發展、林木種苗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州“三北”防護林工程、防沙治沙工程、退耕還林工程、特色林果業基地、生物質能源基地、碳匯造林工程等林業生態工程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鄉鎮林業站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標準化鄉鎮林業站和示範縣建設;擬訂自治州有關林木種苗工作的規程、標準、技術細則及林木種苗發展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州林木種苗的生產、經營、執法和質量管理;負責審報全州林木種苗工程項目及項目的檢查驗收工作;承擔林木種苗質量檢驗員的培訓及林木種苗質量檢驗員證件的發放工作;承擔林業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示範及套用等工作。
九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苗圃。差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自治州林業局管理。列差額事業編制17名。
主要職責:負責培育優良林木新品種、林木種苗儲藏供應、林木良種引進馴化等工作。
十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三台林場(三台森林資源管理站)。相當於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林業局管理。列自收自支事業編制54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4名。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林業建設和林場發展的政策、法規;負責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開展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森林撫育、公益林管護、天然林保護工程及後續產業、森林公園及基礎設施建設、護林防火和安全生產活動;組織林場林業項目的申報、實施工作;負責林場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利用,發展林場經濟。
(十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林場(精河森林資源管理站)。相當於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林業局管理。列自收自支事業編制3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4名。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林業建設和林場發展的政策、法規;負責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開展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森林撫育、公益林管護、天然林保護工程及後續產業、森林公園及基礎設施建設、護林防火和安全生產活動;組織林場林業項目的申報、實施工作;負責林場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利用,發展林場經濟。
(十二)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哈日圖熱格林場(哈日圖熱格森林資源管理站)。相當於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林業局管理。列自收自支事業編制31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4名。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林業建設和林場發展的政策、法規;負責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開展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森林撫育、公益林管護、天然林保護工程及後續產業、森林公園及基礎設施建設、護林防火和安全生產活動;組織林場林業項目的申報、實施工作;負責林場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利用,發展林場經濟。
(十三)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哈夏林場(哈夏森林資源管理站)。相當於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林業局管理。列自收自支事業編制26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4名。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林業建設和林場發展的政策、法規;負責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開展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森林撫育、公益林管護、天然林保護工程及後續產業、森林公園及基礎設施建設、護林防火和安全生產活動;組織林場林業項目的申報、實施工作;負責林場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利用,發展林場經濟。

其他事項

將自治州山區林場管理站(天然林保護管理中心)更名為自治州公益林和國有林場管理站(天然林保護管理中心、森林公園管理中心);將自治州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更名為自治州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局。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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