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由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01年1月16日通過,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1年3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 發布單位:80704
- 發布文號:市人大常委會第19號
- 發布日期:2001-05-16
- 生效日期:2001-05-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長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由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01年1月16日通過,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1年3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施行。
《長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由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01年1月16日通過,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1年3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施行。發布背景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長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定程式,完善制定工作機制,提高立法質量,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規章制定...
《長春市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地方性法規。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的決定》。發展歷程 2022年10月27日長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長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定程式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法規草案,是指由市政府擬定並作為議案提請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大)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本規定...
《長春市旅遊促進條例》,地方性法規。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批准《長春市旅遊促進條例》,由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條例頒布 長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長春市節約能源條例》為地方性法規,是長春市為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和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吉林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共...
長春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長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決定在2003.10.10由長春市人大常委會頒布。中文名 長春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長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決定 頒布單位 長春市人大常委會 ...
吉林省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1995年開始實行。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的決定》。檔案來源 長春市街道辦事處工作...
地方性法規(類別)修訂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本條例根據2021年6月3日長春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廢止。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護婦女兒童的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婦女兒童健康保護工作的實際,制定...
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道路交通等方面規定的違法行為,由城市管理有關部門依據《長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長春市公園條例》《長春市城市綠化條例》《長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予以處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村莊保潔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推行適合農村特點的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方式,引導農民進行垃圾分類,推進農村...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長春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契約示範文本,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擬定。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6日公告施行的《長春市城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按照《長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議。第二十四條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在列入會議議程前,提案人有權撤回。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
《長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長春市政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長春市實際,制定的條例。2021年9月28日,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
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9年4月25日長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城市規劃工作是市、縣(市)、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職能。長春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長春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於長春市城市規劃區內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長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
第五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砍伐、移植樹木和臨時占用綠地等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條 各縣(市)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規(類別...
根據2004年6月30日長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條規定的,由民族事務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同時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長春市清真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許可證》。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
(三)其他需要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的事項。第十三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章:(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二)本行政區域具體行政管理事務需要的;(三)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第十四條 舉辦人才交流會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經市、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批准。舉辦名稱冠以“長春”、“全市”等稱謂的人才交流會,必須經市人事行政部門批准。第十五條 人才交流會的舉辦者...
第三十六條市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制定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市法制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制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
第三十五條 政府規章應當在長春市人民政府公報、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市政府入口網站和《長春日報》上全文刊登,在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第三十六條 政府規章組織實施單位和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本市有關規定,做好實施前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長春市實際,制定本規則。二、市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