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態公益林保護條例

林芝市生態公益林保護條例

林芝市生態公益林保護條例,於2019年10月22日林芝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芝市生態公益林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19/12/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改善和最佳化生態環境,促進林芝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維護生物多樣性,滿足社會需求和可持續發展為主體功能,依據國家規定和有關標準劃定,並納入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範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公益林分為國家級公益林和地方重點公益林。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建設和利用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生態公益林的保護應當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分級管理、責權統一、合理利用”的原則,提高生態公益林的生態效益,做到保護與發展並重。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公益林工作的領導,將生態公益林保護作為社會公益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全市生態公益林的保護、管理、建設和利用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水利、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旅遊發展、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人民檢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全面實施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制度。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公益林的義務。對破壞生態公益林的行為,應當檢舉和制止。
對在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和建設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公益林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實行分級管理,分為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和二級國家級公益林。
第十條 一級國家級公益林按照國家對生態保護紅線的管控要求予以保護,其範圍內不得開展任何生產經營活動;二級國家級公益林範圍內,以不破壞森林植被和生物多樣性為前提,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種養殖和森林遊憩等非木質資源開發活動。
第十一條 地方重點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嚴格控制征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確因重點項目建設需要徵用、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並依據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林地徵用、占用審核審批手續。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恢復植被保證金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森林植被恢復費必須專款專用,由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在本轄區內組織異地恢復生態公益林。
第十三條 禁止在生態公益林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非法用火;
(二)砍柴、采脂、剝樹皮、掘根、放牧;
(三)盜挖珍稀野生植物、亂采濫挖;
(四)毀林開墾、採石、采砂、爆破,擅自修築建築物;
(五)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體廢物;
(六)亂扔亂倒白色垃圾、廢棄物;
(七)其他破壞生態公益林的行為。
第十四條生態公益林的建設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十五條生態公益林的造林、撫育和林分改造等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由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並委託具有相應監理資質的單位實施監理;工程項目竣工後,由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技術標準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領導,落實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責任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強化護林員的防火責任,並在生態公益林分布區和外圍設定森林防火宣傳牌、營造防火林帶或者開設林火阻隔道,組建滅火隊伍,形成較為完整的森林火災防控體系。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生態公益林的森林病蟲害檢疫和防治工作,加強病蟲害防治體系建設,定期對病蟲害發生、發展情況進行預警預報,制定防控預案,實現減災防災。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級落實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責任,採取各種措施加強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與本級人民政府簽訂的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責任書,對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工作加強檢查監督和業務指導,建立由專人負責的生態公益林管理網路。
第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對已界定的生態公益林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專門檔案,並在生態公益林範圍設立界標(牌),標明地點、界限、面積、管護責任人、監管單位、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縣(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和建設工作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探索建立生態公益林監測體系,並依據監測結果掌握轄區內生態公益林資源與生態狀況的動態變化趨勢,開展森林生態服務功能評價,定期向社會公告生態公益林資源與生態狀況。
生態公益林監測結果應當作為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建設和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生態公益林管護人員的定責、管理、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 生態公益林實行民眾參與、專人負責的管護方式。管護人員包括專業管護員、護林組長、村級護林員,專業管護員與護林組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四條 專業管護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管護區域進行日常巡查、填寫巡查日誌、記錄野生動物肇事損失情況;
(二)負責對護林組長和村級護林員履職情況監督檢查、業務指導、提出考核和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建議;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護職責。
第二十五條護林組長、村級護林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制止破壞生態公益林及其他違反林業管理規定的行為並及時上報;
宣傳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規定,維護生態公益林保護設施和界標(牌);
(三)及時報告疑似森林病蟲害疫情、野生動物疫源疫病;
(四)收集清理管護區內白色垃圾和各類廢棄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護職責。
第二十六條聘用的生態公益林管護人員必須具有當地(村、居)戶口,年齡為十六周歲至六十周歲;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遵紀守法、忠於職守、愛崗敬業;能長期穩定從事護林工作。
第二十七條生態公益林管護人員聘用契約到期後可以續聘或者解聘;因工作中有失職瀆職、違法違紀情形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條 鼓勵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向社會組織購買專業管護服務。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建立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第三十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生態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包括管護補助和公共管護等支出。
第三十一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應當專款專用。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生態公益林管護人員補助由財政主管部門撥款支付。專業管護員補助按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核定標準執行;護林組長、村級護林員的管護補助及村(居)民管護補助由各縣(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生態公益林保護設施和界標(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擅自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臨時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逾期未及時恢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生態公益林管理規定,或者因管護不善造成生態公益林破壞及生態功能持續下降的,按照自治區相關規定對責任單位採取適當處罰措施。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有關程式審核審批,擅自批准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
(二)對病蟲害防治不利,對盜伐濫伐和亂征濫占生態公益林地打擊不力等人為因素造成生態公益林資源減少、質量下降的;
(三)挪用、擠占、截留、貪污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和扣減的管護補助資金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生態公益林毀壞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