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天然林保護修復條例

《陝西省天然林保護修復條例》旨在加強天然林保護,維護天然林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完整性和改善天然林在調節氣候、保持水土、涵養水源、防風固沙、固碳釋氧及維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的生態功能,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以及建設生態文明,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2021年11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並公布《陝西省天然林保護修復條例》,共六章五十五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天然林保護修復條例
  • 發布機關:陝西省人大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21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六十八號
《陝西省天然林保護修復條例》已於2021年11月26日經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26日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普查與規劃
第三章 保護與修復
第四章 監督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天然林保護,維護天然林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完整性,改善天然林在調節氣候、保持水土、涵養水源、防風固沙、固碳釋氧、維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的生態功能,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建設生態文明,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天然林保護修復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天然林,是指天然起源的森林,包括原始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護修復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天然林保護修復應當堅持全面保護、突出重點、科學修復、嚴格監管、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天然林保護修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天然林保護修復投入,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轄區內天然林保護修復工作。
天然林保護修復工作應當納入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林長制管理,落實天然林保護修複目標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天然林保護修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天然林保護修復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村(居)民開展天然林保護修復工作。鼓勵引導村(居)民委員會訂立鄉規民約,培育村(居)民愛林護林的生態道德和行為準則。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認養等方式參與天然林保護修復活動,鼓勵和支持具備專業知識、技能的志願者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報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天然林保護修復的科普教育、生態文化宣傳和輿論監督,促進公眾了解天然林資源和價值,增強公眾保護天然林的意識,培育和弘揚生態文化,營造愛護生態環境的社會氛圍。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天然林保護修復工作中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普查與規劃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開展全省天然林資源狀況普查,掌握全省天然林的面積分布、質量結構、生態服務功能及其動態變化,結合全省生態空間信息平台建設,建立天然林保護修復管理平台,推進天然林保護修覆信息化管理。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天然林資源調查,充分結合林草資源綜合監測,套用遙感監測、典型樣地調查、長期定位觀測等方法,建立天然林資料庫和信息系統,完善監測體系,監測天然林資源消長和生態變化情況,實現天然林資源動態管理和信息共享。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天然林保護修復監測站的管理和維護,定期將監測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編制全省天然林保護修復規劃,規劃天然林保護修復結構和布局,制定天然林保護修復工作發展目標,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編制天然林保護修復規劃應當遵循自然生態規律,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河湖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天然林保護修復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天然林保護修復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天然林保護修復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包括天然林資源基本情況、保護修復範圍和期限、目標任務、保護修復和培育措施、投資估算、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 編制天然林保護修復規劃和實施方案時,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徵求社會公眾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
第十四條 天然林保護修復規劃和實施方案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製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天然林保護修復規劃和實施方案確定的範圍內設立界樁和標牌。界樁和標牌的設定標準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界樁和標牌。
第三章 保護與修復
第十六條 天然林的保護修復應當遵循天然林演替規律和發育階段,堅持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促進為輔,保育並舉,科學實施修復措施,改善天然林分結構,注重培育鄉土樹種,提高天然林質量。
第十七條 天然林保護修復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
(二)嚴格控制天然林地轉為其他用途;
(三)劃定天然林保護重點區域和一般區域,分區施策;
(四)嚴格落實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措施;
(五)對退化、受損天然林進行生態修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在天然林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林開墾、採石、采砂、采土,毀林採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過度修枝等毀壞天然林及林地的行為;
(二)採挖原生地天然瀕危、珍稀樹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
(三)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天然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四)將天然林改造為人工林;
(五)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以及生態區位重要性、自然恢復能力、生態脆弱性、物種珍稀性等指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批准程式後,將下列天然林分布區域確定為天然林保護重點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一)未經開發利用保持自然狀態的原始林區;
(二)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
(三)森林公園的生態保育區和核心景觀區、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地質公園的地質遺蹟保護區;
(四)世界自然遺產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五)重要濕地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防風固沙林基幹林帶;
(七)需要劃定的其他天然林區域。
天然林保護重點區域確定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批准程式。
第二十條 重點區域的天然林實施永久保護。除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維護天然林生態系統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產經營活動。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禁止占用重點區域的天然林地。在天然林保護重點區域實施國防、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第二十一條 重點區域以外的天然林區域,為天然林保護一般區域。
一般區域的天然林可以依法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採取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保護措施,恢復天然植被,提高林草質量。在不破壞地表植被、不影響生物多樣性保護前提下,可以依法適度發展生態旅遊、休閒康養、特色種植養殖等產業。
第二十二條 天然林保護修復應當編制天然林修復作業設計。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修復質量評價,規範天然林保護修復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生態功能退化並且難以自然恢復的天然林,採取封育和補植為主的修複方式,逐步恢復其生長趨勢,提高生態功能。
修復退化林應當科學選擇修複方式,加強對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避免其生境破碎化。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林分密度過大、目的樹種不明確的天然幼中齡林,有計畫地組織開展森林撫育,採取撫育採伐、補植、修枝、澆水、施肥、人工促進天然更新等措施,改善林分結構和生長條件。
第二十五條 天然林管護責任主體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封育、漸伐、調整樹種等措施,對低效林進行改造,提高林分質量,提升天然林生態功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具備天然下種或者有萌櫱能力的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灌木林地以及喬木林、竹林,通過封育措施,保護並促進幼苗幼樹、林木的自然生長發育。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封育期,明確封育範圍、面積和措施,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天然林保護範圍內的宜林荒山、林中空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林冠下等區域,採取播種、植苗、扦插等補植補造的方式,逐步恢復林草植被。
在天然林保護範圍內以造林方式進行生態修復的,應當保留原生植被,禁止燒山開墾和全墾整地造林。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天然林保護修復的基礎理論和關鍵技術科學研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強對更替、擇伐、漸進、封育、促進復壯等天然林修複方式的研究和示範。
鼓勵和支持天然林保護修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國際交流合作,引進先進理念、技術和人才,開展專業技術培訓,促進科技成果套用。
第二十九條 國有的天然林管護責任主體為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國有森林經營單位。
集體所有的天然林管護責任主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所有的天然林管護責任主體為天然林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天然林,經林權所有者同意可以委託其他組織和個人管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履行管護責任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管護,履行管護責任。
第三十條 天然林保護修復實行管護責任協定制度。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天然林管護責任主體簽訂管護責任協定書,明確天然林管護範圍、責任、權利義務、期限、措施和質量要求、管護費支付、獎懲等內容,約定管護責任。管護責任協定每年簽訂一次。
管護責任協定書式樣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天然林管護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止破壞天然林資源的行為並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三)負責森林防火巡查,制止天然林保護範圍內違法用火,協助做好重點防火對象的登記和監控,發現火情及時採取有效控制措施並報告有關情況;
(四)及時發現和報告林業有害生物發生情況;
(五)協助開展造林、封育、撫育、改造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六)阻止牲畜進入管護責任區毀壞林木及幼林;
(七)及時報告山體滑坡、土石流、冰雪災害等對天然林資源的危害情況;
(八)做好天然林保護設備設施,界樁、標牌的管護;
(九)天然林保護修復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面積大、分布相對集中和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任務重的天然林,可以向社會化、專業化組織購買專業管護服務或者採取專業承包管護的方式進行管護。
第三十三條 鼓勵開展天然林保險業務,提高應對災害風險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天然林保險提供保險費補貼。劃定為公益林的天然林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投保,劃定為商品林的天然林由管護責任主體自願投保。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對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環境脆弱區域內,劃定為商品林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天然林,可以採取贖買、置換、租賃等方式取得所有權或者經營權,逐步將其調整為公益林。
第三十五條 鼓勵天然林管護責任主體依託雲平台,套用無人機、視頻監控、紅外線相機、智慧型終端等科技手段開展管護工作,提升天然林管護科學化、智慧型化水平和精準度。
第四章 監督與保障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並落實天然林管護、用途管制、修復等制度,強化執法隊伍建設,對天然林進行全面保護。
第三十七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天然林保護修復效益評估制度,制定天然林保護修復效益評估技術規程,定期向社會發布天然林保護修復效益評估報告。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生態環境、水利、氣象等部門及其有關機構依法做好天然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工作,建立健全監測預警體系,加強災害監測、預報和綜合防治。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天然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建立天然林防滅火應急救援協同機制,組織應急管理、林業、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災的科學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天然林資源分布狀況和火災發生規律,劃定防火區、防火期,並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火險預報和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預防和應急準備措施,做好天然林防火相關工作。
天然林管護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並配備森林防火設施和設備。
第四十條 天然林發生檢疫性、暴發性、危險性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時,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專業除治隊伍,採取緊急措施開展除治工作。
第四十一條 天然林保護修復實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天然林保護修復職責履行情況及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天然林保護修復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天然林保護修復實施方案執行情況;
(二)管護設施建設和管護任務完成情況;
(三)天然林修復情況和成效;
(四)破壞天然林資源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五)天然林保護修復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情況;
(六)天然林保護修復和管理檔案建立情況;
(七)天然林保護修復工作其他情況。
第四十三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天然林保護修復工作不力、問題突出、民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可以約談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四條 對破壞天然林資源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將違法行為信息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天然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實行公益林差異化補償和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加大天然林保護修復支持力度,完善轉移支付政策,指導受益地區和天然林保護修復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進行生態效益補償。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勵、引導天然林保護修復地區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加強林業職工和林農勞動技能培訓,提高管護能力。
第四十七條 天然林保護修復資金應當用於天然林的保護修復、管理以及生態效益補償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滯撥。財政、審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確保資金合法有效利用。
鼓勵通過森林認證、碳匯交易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天然林保護修復資金。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天然林保護修覆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公報、新聞發布會等方式依法公開天然林保護修復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天然林保護修復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投訴或者舉報破壞天然林資源的違法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天然林保護修復規劃、實施方案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未依法履行天然林保護修復職責的;
(三)因違法決策、違規審批或者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等導致天然林受到毀壞的;
(四)擠占、截留、挪用、滯撥天然林保護修復資金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移動、損壞界樁和標牌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毀林開墾、採石、采砂、采土,毀林採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過度修枝等毀壞天然林及林地的行為,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三倍的樹木,處毀壞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三倍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三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天然林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對破壞天然林資源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