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林草局於2022年12月30日發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30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 
  • 發文字號:財資環〔2022〕171號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資環〔2022〕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林業和草原局,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中央財政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財政部、國家林草局制定了《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
2022年12月30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林業草原改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管理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是指中央預算安排用於國土綠化、非國有林生態保護補償、林業草原支撐保障體系、林長制督查考核獎勵等方面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由財政部、國家林草局負責管理。
財政部負責編制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並下達預算,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和預算監管,指導地方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監督等。
國家林草局負責編制相關規劃,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並對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按規定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督促和指導地方做好項目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工作等。
第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組織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以及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參與本地區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分配,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和監督、項目組織實施及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退耕還林還草、非國有林生態保護補償等支出內容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實施期限執行),到期前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草局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資金年度預算編制以及預算執行中,財政部會同國家林草局根據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需要,開展相關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完善資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資金使用範圍
第六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國土綠化支出用於退耕還林還草、草原生態修復治理、油茶發展、造林(含核桃、油橄欖、仁用杏、榛子、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營造)、森林質量提升、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補償等。
(二)非國有林生態保護補償支出用於經國務院批准的天然林保護修復中長期規劃(以下簡稱天然林規劃)確定的非國有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和經濟補償。
(三)林業草原支撐保障體系支出用於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產救災等林業草原防災減災,全國性森林、草原、濕地、荒漠綜合監測,以及林木良種培育和草種繁育、林業草原科技推廣等。
(四)林長制督查考核獎勵支出用於對全面推行林長製成效明顯、在國務院督查中獲得通報激勵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的一次性獎勵。
(五)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林業草原改革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
第七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償還舉借的債務及其他與林業草原改革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八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不得與中央基建投資及其他中央財政資金交叉使用、重複支持。
第三章資金分配
第九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法分配。
採取因素法分配的,具體因素選取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林業草原改革發展實際需要適當調整。對林長制督查考核獎勵、相關改革或試點,以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等可以採取定額補助。
採取項目法分配的,由財政部、國家林草局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擇優確定具體項目。財政部、國家林草局在項目評審前發布申報通知,明確項目申報範圍、主體、材料要求等具體事項。補助金額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年度預算和競爭性評審等情況確定。
資金分配過程中,應當根據審計和財政監督、資金使用績效(到人到戶的資金分配不套用資金使用績效)等情況對測算結果進行調節。
第十條 國土綠化支出中,退耕還林還草補助、上一輪政策到期退耕還生態林撫育補助根據核查面積和補助標準測算年度補助規模,其他國土綠化支出按照工作任務、資源狀況、政策等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70%、15%、15%,可結合財力狀況適當調節。
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補助期限和標準為:退耕還林每畝退耕地補助1200元,五年內分三次下達,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還草每畝退耕地補助 850元,三年內分兩次下達,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延長期補助期限和標準為:退耕還林每畝退耕地補助500元,分五次下達,每年100元;退耕還草每畝退耕地補助300元,分三次下達,每年100元。
上一輪政策到期退耕還生態林撫育每畝退耕地補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達,每年20元。
第十一條 非國有林生態保護補償支出按照天然林規劃確定的非國有林森林資源面積、補助標準等因素測算。
第十二條 林業草原支撐保障體系支出按照工作任務、資源狀況、政策等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70%、15%、15%,可結合財力狀況適當調節。其中,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機經費按照《中央補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機經費管理暫行規定》(財資環〔2021〕90號)執行。
第十三條 林長制督查考核獎勵支出採取定額補助,具體根據年度預算規模、督查激勵市縣數量等確定。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在分解下達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時,應當結合相關工作任務和本地實際,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脫貧地區傾斜。獲得林長制督查考核獎勵的市縣可在本辦法規定的資金使用範圍內統籌使用林長制督查考核獎勵資金。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支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分配給832個脫貧縣(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資金,按照財政部等11部門印發的《關於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預算下達
第十六條 國家林草局於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提前下達各省預計數分配建議方案,報送財政部。
第十七條 財政部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抄送國家林草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第十八條 國家林草局於每年3月15日前,提出當年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各省分配建議方案,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30日內,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國家林草局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等,審核下達當年資金預算,抄送國家林草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第二十條 接到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預算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在30日內分解下達,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國家林草局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五章預算績效管理
第二十一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套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二十二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績效目標分為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主要內容包括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指標。
第二十三條 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黨中央、國務院對林業草原領域重大決策部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財政部門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財政部門制定的預算管理制度。
(三)林業草原發展規劃、林業草原行業標準及其他相關重點規劃等。
(四)統計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關林業草原統計數據和財政部門反映資金管理的有關數據。
(五)符合財政部、國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組織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於每年1月15日前,結合中期財政規劃、林業草原發展規劃和本省工作實際,根據上一年度績效目標執行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等,確定林業草原改革發展年度重點任務和區域績效目標,編制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連同上一年度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國家林草局,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向國家林草局報送相關材料。
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詳見附屬檔案,具體套用可由財政部、國家林草局結合林業草原改革資金管理要求和實際進行調整。
國家林草局於每年3月15日前,對各省區域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完善,隨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同步報送財政部。
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30日內,隨當年資金預算同步下達區域或項目績效目標,抄送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按要求實施預算績效運行監控,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是實施預算績效運行監控的主體,重點監控資金使用是否符合下達的績效目標,發現績效運行與預期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林草局統一組織實施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績效評價。預算執行結束後,相關單位對照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省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按時報送本地區績效自評報告和自評表,對自評結果和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對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績效運行監控和評價的依據包括:
(一)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
(二)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績效目標。
(三)預算下達檔案、財務會計資料等有關檔案資料。
(四)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巡視、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稽核報告等,以及有關部門或委託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評審或竣工驗收報告、評審考核意見等。
(五)反映工作情況和項目組織實施情況的正式檔案、會議紀要等。
(六)符合財政部、國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二十八條 績效評價結果採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按照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政策、改進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據。省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制度和套用機制。
第二十九條 對於納入脫貧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範圍的部分,區域績效目標對應的指標按被整合資金額度調減。
第六章預算執行和監督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地在使用管理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時,可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採用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方式,探索實施差異化的財政補助政策。採用貸款貼息方式的,應當將銀行徵信查詢納入審核環節。鼓勵各地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國有林區和國有林場造林、管護、撫育等業務。
第三十三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相關信息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金申請、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進行監管。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使用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中央單位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相關支出列入中央部門預算。
第三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報送財政部、國家林草局,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三十九條 各地應當安排資金,用於公益林的營造和非國有公益林權利人的經濟補償等,並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管理辦法。地方使用各級財政安排的用於上述方面的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草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1〕39號)、《財政部國家林草局關於調整林業草原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資環〔2022〕26號)同時廢止。此前財政部、原國家林業局發布的關於林業草原改革發展的相關檔案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