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先造林後補助管理辦法

《廣東省先造林後補助管理辦法》是廣東省林業局,廣東省財政廳印發。

發展歷史,檔案全文,

發展歷史

各地級以上市林業、財政主管部門:
  為加快推進綠美廣東生態建設,全面推行先造後補造林模式,現將《廣東省先造林後補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施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林業局生態保護修復處和省財政廳資源環境處反饋。
  廣東省林業局廣東省財政廳
  2023年6月6日

檔案全文

廣東省先造林後補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紮實推進綠美廣東生態建設,不斷深化我省林業改革發展,全面推行先造林後補助造林模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科學綠化的指導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科學綠化的實施意見》《中共廣東省委關於深入推進綠美廣東生態建設的決定》等政策檔案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先造林後補助簡稱“先造後補”,是指政府為吸引社會力量參與造林綠化,對納入財政資金扶持範圍、達到質量要求的造林,按照規定程式給予造林主體一定資金補助的造林管理模式。該模式將作為傳統政府投入造林模式的補充,各地結合實際情況推行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造林主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跡地更新、低產低效林改造。
  第四條 造林主體包括具有林地經營權的農民、專業大戶、家庭林場、農民林業合作社、林業企業等。
  第五條 先造後補工作由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先造後補的組織實施,包括組織動員、申報審查、制定計畫、項目入庫、檢查驗收、落地上圖、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資金支付等,並對資金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範性等負責。
  財政部門負責先造後補資金的預算編制、資金安排、監管及評價。
  第六條 開展先造後補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政府主導。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強化統籌協調、合理布局、科學造林,保證先造後補實施成效,強化先造後補政策的約束效力和激勵作用。
  (二)誰造補誰。發揮補助資金的槓桿作用,充分激發全社會參與造林的積極性,將財政資金分階段按標準合規程直接補助到造林主體。
  (三)自願公開。尊重造林主體申請意願,準確告知、嚴格審核、公開公正,規範先造後補各個流程,保障造林主體自行選擇合理途徑造林,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重點優先。把生態區位重要、推進鄉村振興困難多的地區作為實施先造後補的重點區域,優先將規模大、影響廣、示範帶動作用強的造林納入先造後補計畫。
第二章 條件要求
  第七條 造林主體應當依法享有造林地經營權,依法持有林權證或林權類不動產證書、造林地租賃契約或責任山承包契約等。
  造林主體應當知悉並同意先造後補政策的申請條件、造林要求、補助標準等,願意先行投入資金選擇指定配置模式造林,自願承擔造林風險。
  第八條 單個造林主體申請的造林地面積應達到30畝以上,不足30畝的,需聯合其他造林主體共同申請。提倡多個造林主體在明確補助分配方案的情況下,聯合申請先造後補,書面委託一人辦理申請,推動規模經營。
  先造後補營造的林木未達到成熟林齡前不得安排採伐指標,同一造林地在一個輪伐期內僅可享受一次先造後補政策。
  第九條 先造後補造林應當採取下列樹種配置模式中的一種:
  (一)優良鄉土闊葉樹種模式。選用優良鄉土闊葉樹種混交造林,優先選用《廣東省主要鄉土樹種名錄》中的闊葉樹種。
  (二)珍貴樹種模式。選用珍貴樹種造林。我省栽培的珍貴樹種主要有:紅錐、閩楠、楨楠、沉水樟、格木、降香黃檀、土沉香、觀光木、海南木蓮、西南樺、桃花心木、任豆、火力楠、木荷、南方紅豆杉等。
  (三)珍貴樹種+木本糧油樹種模式。選用珍貴樹種和木本糧油樹種混交造林,充分考慮木本糧油生長和經營等設定適當混交方式和比例。我省栽培的木本糧油樹種主要有:油茶、板栗、澳洲堅果、油桐、油橄欖等。
  (四)珍貴樹種+木本藥材樹種模式。選用珍貴樹種和木本藥材樹種混交造林,充分考慮木本藥材生長和經營等設定適當混交方式和比例。我省栽培的木本藥材樹種主要有:佛手、化州橘紅、肉桂、杜仲、陰香、無患子、鐵冬青、余甘子、八角等。
  (五)珍貴樹種+用材樹種模式。選用珍貴樹種和用材樹種混交造林,充分考慮用材林生長和經營等設定適當混交方式和比例。我省栽培的用材樹種主要有:杉木、雜交松、橡膠、白臘樹、栓皮櫟、米老排、黑木相思等。
  第十條 造林作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現行技術規範,參照執行《造林作業設計規程》(LY/T1607)、《造林技術規程》(GB/T15776)。
  造林當年及後2年應當每年進行至少1次撫育,且每次撫育完成後均應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第三章 計畫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先造後補政策宣傳,提高民眾知曉率,告知造林相關要求和流程安排,摸清民眾參與意願,調動民眾參與積極性。
  第十二條 造林主體於每年的5月之前向造林地所在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遞交先造後補申請書、林地經營權、聯合申請契約等相關材料。申請書應當明確造林主體身份、造林地基本情況(地點、面積、現狀、權屬、坐標等)、配置模式、預申請補助金額及聯合申請的資金分配方案等。
  第十三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造林主體申請情況,嚴格審查申請材料,將審查通過的申請納入先造後補計畫。審核不通過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造林主體重新遞交申請。
  已納入先造後補計畫的造林主體不需逐年重複申請。退出先造後補計畫,需要造林主體書面申請並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後移出計畫。
  第十四條 先造後補計畫實行動態管理,於每年的5月之前完成一次更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下達的年度造林和撫育計畫任務,結合往年涉農資金分配情況,按照重點優先原則,合理設定次年先造後補計畫面積。
  次年先造後補計畫面積,不得超過相應年度造林和撫育計畫任務。
  第十五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省涉農資金申請的要求,將次年先造後補的造林和撫育計畫納入重點林業生態工程建設任務,於6月之前完成項目入庫申報。
  第十六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和審核指導,最佳化先造後補計畫實施方案,增強可操作性,不因程式性、非原則性問題終止項目審核。
  第十七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於每年11月之前,結合往年造林撫育資金安排情況、下一年度造林和撫育計畫任務、相關轉移支付提前下達情況及同級預算編制安排等情況,確定下一年度先造後補造林項目實施面積。再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確定先造後補具體實施項目,以書面形式通知造林主體,與其簽訂先造後補協定。
  先造後補協定應當明確造林主體和造林地的基本信息,約定造林和撫育的技術要點、種苗要求、配置方式和時間節點,細化驗收標準,確定接收補助資金的造林主體個人賬戶。聯合申請先造後補的還應當分別確定各造林主體個人賬戶及補助金額。
  第十八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於每年的11月之前,將確定實施的先造後補造林項目,按照造林計畫落地上圖管理要求,上報計畫造林圖斑。
第四章 驗收管理
  第十九條 造林主體按照先造後補協定約定內容,於次年的5月之前完成造林任務,於每年的8月之前完成撫育任務。
  造林和撫育可以由造林主體自行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第三方實施。
  第二十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於9月之前根據造林主體申請組織現場驗收,查驗種苗質量合格率、造林撫育面積、造林樹種、數量和成活率(保存率)、林木長勢等造林和撫育成效指標完成情況。具體標準如下:
  第一年:人工造林、跡地更新、低產低效林全面最佳化的造林密度每畝74株以上,低產低效林帶狀最佳化的造林密度每畝56株以上,採取“珍貴樹種+”模式造林的每畝珍貴樹種數量30株以上。撫育率100%,造林成活率85%以上,樹種配置、樹種混交符合設計要求,苗木長勢良好,珍貴樹種、優良鄉土闊葉樹種平均樹高0.8米以上,用材樹種平均樹高1.2米以上。
  第二年:撫育率100%,林木保存率85%以上,採取“珍貴樹種+”模式造林的每畝珍貴樹種保存數量28株以上。苗木長勢良好,珍貴樹種、優良鄉土闊葉樹種平均樹高1.5米以上,用材樹種平均樹高2.2米以上。
  第三年:撫育率100%,林木保存率80%以上,採取“珍貴樹種+”模式造林的每畝珍貴樹種保存數量25株以上。苗木長勢良好,珍貴樹種、優良鄉土闊葉樹種平均樹高2米以上,用材樹種平均樹高3米以上。
  未經造林主體申請不得組織驗收,未經驗收合格不得安排先造後補資金。驗收不合格的,允許造林主體整改至驗收合格。
  第二十一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驗收情況和補助資金髮放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驗收不通過的應當準確說明原因,並附上證明圖片。
  公示無異議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於10月之前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先造後補資金髮放方案,提出資金撥付申請。
  第二十二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於10月之前,將經檢查驗收合格的先造後補造林項目,按照造林結果落地上圖管理要求,上報完成造林圖斑。
  第二十三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先造後補全流程中的申請、造林、撫育、驗收、公示等相關材料和圖片視頻等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先造後補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省級財政涉農資金(生態林業建設資金和涉農統籌整合轉移支付資金)、市縣財政資金等,市縣林業和財政部門可按政策規定統籌各級財政資金支持先造後補工作,確保及時下達支付資金。
  第二十五條 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市縣財政部門根據造林模式、造林密度不同和當地實際情況合理設定造林和撫育的具體補助標準。
  第二十六條 縣(市)級財政部門根據林業主管部門的撥付申請,經審核無異議後,在20個工作日內按方案發放補助資金。
  第二十七條 各級林業和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安排先造後補資金,加強財政資金全過程績效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補助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辦法所稱的“以上”“之前”“內”,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地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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