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辦法

《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是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發布通知,試行全文,

發布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林工規〔2023〕2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林業集團: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儲備林建設,推動國家儲備林高質量發展,我局制定了《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3年3月8日

試行全文

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儲備林建設,保障木材安全,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科學綠化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全國國家儲備林規劃或實施方案建設範圍,依託專項投資或專項金融貸款等,並按照國家儲備林建設相關政策和技術規定開展的營造林活動,以及配套的多種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儲備林建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因地制宜、科學培育”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儲備林建設應在嚴格保護耕地等前提下,開展集約人工林栽培、現有林改培、中幼林撫育和相關配套活動,根據實際情況優先考慮集約人工林栽培,統籌發展中短周期工業原料林和長周期大徑級用材林。不得在國家級公益林範圍內開展國家儲備林建設。
第五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全國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工作。地方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工作。各地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商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及金融機構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共同加強對國家儲備林建設的管理。
第六條 國家儲備林建設具體實施工作由相關建設主體負責。國家儲備林建設主體是指承擔國家儲備林建設任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合作經濟組織、林業專業戶等。
第二章 規劃與投資
第七條 全國國家儲備林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編制。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工作情況,依據全國國家儲備林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編制本行政區域國家儲備林建設規劃或實施方案。
第八條 國家儲備林建設主體依據省級國家儲備林建設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國家儲備林項目建設方案,明確具體建設範圍、內容、目標、任務、技術路線、投資及資金籌措、風險控制、環境影響評估、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內容。科學確定國家儲備林營造林活動和配套的多種經營活動的投資比例。
建設方案應按程式報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其中,總投資額20億元以上(含20億元),以及在全國國家儲備林規劃和實施方案建設範圍之外、但因國家重大戰略等需要開展的國家儲備林建設項目,建設方案經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預審後,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組織專家論證。建設方案未按程式組織專家論證的,不得納入國家儲備林建設範圍。
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實施的國家儲備林建設項目,已按照有關要求納入全國PPP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的,無需另行組織專家論證。
第九條 國家儲備林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按相關規定申報和下達。國家儲備林建設可將對應計畫任務的中央預算內投資作為項目資本金。
第十條 利用金融貸款建設國家儲備林的,國家儲備林建設主體依照金融機構相關規定,辦理項目貸款手續,並將貸款結果及時按程式報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及時將結果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國家儲備林建設應按作業設計要求組織實施。國家儲備林建設主體應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製作業設計。
第十二條 國家儲備林建設樹種應符合國家儲備林樹種目錄要求,做到適地適樹。推廣使用良種、優良種源樹種、鄉土樹種、珍稀樹種和高效栽培技術。
第十三條 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按照造林綠化落地上圖技術規範等要求,組織地方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及國家儲備林建設主體將國家儲備林建設的集約人工林栽培地塊、現有林改培地塊全部落地上圖,有條件的應積極做好中幼林撫育地塊落地上圖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儲備林集約人工林栽培應遵照造林相關技術規程,堅持生態優先、環境友好的原則,採取集約經營措施開展。提倡營造混交林。
第十五條 國家儲備林現有林改培應遵照國家儲備林改培相關技術規程,對現有林中立地條件好,但未適地適樹、目的樹種不明確、生產潛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的林分,採取林冠下造林、間伐改造、補植補造等措施開展。
第十六條 國家儲備林中幼林撫育應遵照森林撫育相關規程,選擇有培育前途、增產潛力較大的中幼齡林,採取間伐、修枝、施肥等措施開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按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有關規定,每年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國家儲備林年度建設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於次年3月底前將統計分析結果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時對國家儲備林建設情況組織開展評估。
第十八條 國家儲備林統計分析和評估結果,作為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儲備林金融貸款項目審核、獎懲等工作的重要依據。統計分析和評估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第十九條 各地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聯合金融機構及相關部門,加強對國家儲備林建設項目的監管,及時準確掌握任務完成、建設成效及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條 對未按國家儲備林建設相關規定和年度作業設計等要求實施的,責令整改;對違法違規套取、挪用資金等行為,依法依規處理,確保國家儲備林建設健康發展。加強風險預警防控,避免發生金融風險。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鼓勵多元化投融資建設國家儲備林。可結合國土綠化,按規定統籌使用各類支持資金,在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復、森林撫育等方面對國家儲備林建設予以支持。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國家儲備林建設。國家儲備林貸款貼息、保險等按相關規定執行。
多元化投融資建設國家儲備林項目,其建設方案和作業設計的編制、報批及項目監管等,參照金融貸款項目進行。
第二十二條 國家儲備林建設主體依法享有國家儲備林建設相關林地的使用權、經營權和相關林木的所有權、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 國家儲備林建設主體可依法依規對其所有的林木進行處置。
第二十四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應通過建設和完善國家儲備林項目庫管理系統,規範國家儲備林項目申報、論證、審核、統計等工作。
國家儲備林建設主體應加強檔案管理,及時按程式向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後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第二十五條 各地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加強國家儲備林建設人才培養、科技支撐、宣傳培訓等工作,定期組織開展管理和技術人員培訓,適時開展國家儲備林建設與管理典型宣傳,擴大社會影響。
第二十六條 各地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及國家儲備林建設主體應加強國家儲備林林區道路、防火設施、蓄水池、管護用房等基礎設施支撐保障能力建設。
第二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調整,不能繼續建設的國家儲備林項目,由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組織確認,並抄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第二十八條 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明確相應機構負責國家儲備林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