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職權動態管理辦法

《永州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職權動態管理辦法》是永州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職權動態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永州市政府
永州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職權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權力運行,推進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5〕21號)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推行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區兩級政府工作部門行政職權的確認、承接、下放、調整及取消均適用本辦法。實施行政權力的部門(單位)包括:政府工作部門、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受委託承擔行政職權的社會組織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權力事項是指政府工作部門、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受委託承擔行政職權的社會組織機構依法實施的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及其他行政權力等十類。
行政權力事項由行政權力實施機關提出,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相對集中處罰權除外),納入本級權力清單進行統一管理。行政權力的實施、公開和監督等應當以權力清單為依據。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審改辦)依授權承擔權力清單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本級權力清單的組織清理、登記備案、編制目錄、動態管理、日常監管、考核評估等工作,並經本級人民政府授權適時公布權力清單。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本級權力清單所列行政權力實施機關的職責審核工作,並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對行政權力事項提出調整意見。
法制部門負責本級權力清單所列行政權力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監察部門負責本級權力清單所列行政權力事項實施情況的行政監察工作。
政務服務中心負責本級權力清單納入集中審批的行政權力事項的規範實施,並承擔相應配套服務事務的組織、協調、管理等工作。
格線化管理部門牽頭負責對下放到村(社區)的公共服務事項實施情況的日常管理。
行政權力實施部門(單位)根據本級權力清單行使本單位的行政權力。
第五條 權力清單實行分級管理和統一監管。市審改辦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和調整權力清單,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公布(涉密事項除外)。縣區審改辦負責本縣區範圍內權力清單管理和監督。縣區審改辦要將權力清單及相關信息報市審改辦備案,市審改辦應當對縣區報備的權力清單及相關信息進行審核,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處理和糾正。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政辦、金洞管理區、回龍圩管理區組織人事部門暫負責本級範圍內權力清單的管理和統一監管。
第六條 納入權力清單的行政權力事項,應當明確權力名稱、權力類別、設定依據、實施機關等行政權力要素,並按照"一事一流程"的原則,編制每項行政權力運行流程。涉及收費的,應當明確收費依據和標準、收費方式,涉及前置審批的,應當明確前置審批事項和審批機關。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權力實施機關應當及時申請增加行政權力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頒布、修訂需增加行政權力的;
(二)上級政府下放行政權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行政機關職能調整,相應增加行政權力的;
(四)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權力實施機關應當及時申請取消、下放或調整行政權力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頒布、修訂、廢止,導致原實施依據失效的;
(二)上級政府取消行政權力事項,需對應取消的;
(三)因行政機關職能調整,相關行政權力不再實施的;
(四)涉及多部門、多環節審批且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可以由一個部門承擔,或者同一部門內行政權力事項的條件和要求相近可以有效整合的;
(五)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行政權力事項,下級行政機關可以實施,可以下放管理層級的;
(六)由下級行政機關負責檢測、檢驗,上級行政機關批准發證的事項,可以下放管理層級,或者可以交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的;
(七)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八)直接面向基層和民眾、量大面廣、由下級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九)其他應當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對下放的事項,市級部門應與縣級相應的部門做好銜接溝通和交接工作。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權力實施機關應當申請變更行政權力事項要素:
(一)行政權力的實施依據發生變化的;
(二)行政權力事項的名稱、承辦機構、法定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等要素需進行調整的;
(三)行政權力事項(含子項)合併及分設的;
(四)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發生變化的;
(五)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十條 行政權力實施機關應按以下程式向本級審改辦呈報。
對第七條、第八條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權力事項的,行政權力實施機關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本級審改辦提出申請。審改辦審核並經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後,按程式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相應調整行政權力清單。
對第九條所列情形變更行政權力事項要素的,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本級審改辦提出申請。審改辦提出審核意見,按程式報本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相應調整行政權力清單。
因頒布法律法規調整行政權力事項的,行政權力實施機關應當在有關法律法規發布後七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式報批,法律法規生效後予以調整。
需下放到村(社區)的公共服務事項,由實施機關向格線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格線化管理部門會同審改辦審核,報同級政府審定後納入清單管理。
對出現第七、八、九條所列情形而行政權力實施機關未按時申請的,要給予通報,並在年終績效考核中酌情扣分。同時,審改辦依法對相關事項提出調整建議,按程式調整行政權力清單。
第十一條 權力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及時依法更新。審改辦應當在行政權力事項的增加、取消、下放、調整等情況審定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目錄及相關信息,並向社會公布。行政權力實施機關應當同步更新本單位權力清單及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對納入權力清單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機關應當制定標準化實施辦法,最佳化實施流程,編制服務指南,規範實施行為;對涉及多個部門的審批事項,探索建立並聯審批和聯合審批制度,完善部門協商辦理機制;探索推行網上並聯審批、批量審批,但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權力事項要素和內容,不得將行政權力事項或者審批環節、步驟等拆分實施,確需依法變更行政權力事項要素和內容的,應當報經本級審改辦審核同意;行政許可承諾時限必須在法定時限的基礎上至少壓縮"兩個三分之一",即在法定時限的基礎上壓縮三分之一後再壓縮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對納入權力清單的行政處罰事項,實施機關應當制定標準化實施辦法,對處罰依據、處罰標準對外公示,並連同行政許可納入本單位社會信用體系,對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及時進行"雙公示"。
第十四條 建立行政權力事項目錄管理系統。政務服務部門應依託湖南省網上政務服務和電子監察系統,積極探索建立行政權力事項目錄管理系統,實現對行政權力事項增加、取消、下放、調整的過程和結果的信息化管理。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本單位行政權力信息報送本級審改辦,審改辦及時與政務服務部門對接,實現目錄信息和審批信息資源規範動態管理以及跨部門、跨系統交換共享。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行政權力事項評估制度。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權力清單工作納入部門績效評估內容。
行政權力實施機關應於每年1月10日前,將本單位上年度權力清單的運行、監管、收費、有關中介組織服務、社會評價以及下一年度改善政府服務、提高行政效率的措施,報同級審改辦。審改辦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會同本級機構編制、監察、法制、政務、格線化管理等部門對本級行政權力事項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和日常監督,客觀公正評價一個部門的工作開展情況,匯總分析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村(社區)應於每年1月10日前,將本村(社區)上年度公共服務事項辦理情況、本年度工作措施報格線化管理部門,格線化管理部門會同審改辦及相關部門對社區公共服務事項辦理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同級政府。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行政權力事項監督制度。市、縣區審改辦對本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權力事項的設定依據、實施程式、實施條件和實施期限等進行監督,行政權力實施機關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監察部門會同審改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在監督過程中發現問題應當依法處理、及時糾正,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對納入集中實施的行政權力加強動態監管,積極推行集中辦理,對未經本級審改辦審核和本級人民政府審定並納入權力清單的行政權力不得納入中心,對已經本級審改辦審核和本級人民政府審定並取消、下放、調整的事項應及時停止其運行。格線化管理部門牽頭抓好下放到村(社區)公共服務事項的日常監管,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行為納入指揮平台事件聯動處置工作體系,視程度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行政權力實施機關要制定本部門(單位)行政權力事中事後監管辦法,加強內部監督,並將年度行政權力實施和監督情況報同級審改辦。
有關職能部門對權力實施機關和村(社區)的督查一年不得少於2次,對行政許可抽查率不得低於70%,對行政處罰、行政獎勵等其他行政權力的抽查率不得低於50%。
第十七條 權力清單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以及各行政權力實施機關入口網站和受理行政權力申請的辦公地點予以公布,完善權力清單查詢系統,保障行政相對人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行政權力事項的增加、取消、下放、調整等提出意見、建議,對行政權力實施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舉報。
審改辦、政務服務部門和各行政權力實施機關應當暢通渠道,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信箱等信息。對意見、建議和投訴、舉報事項,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及時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及時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十八條 行政權力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本級審改辦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後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監察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中共永州市委辦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對違反作風建設要求影響工作執行力行為問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永辦發〔2014〕16號)的規定,對責任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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