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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確保依法行政、政令暢通,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湖南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除地方政府規章外,由本市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行政公文。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內部執行的檔案,不納入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
第三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統一、公開、公眾參與和控制數量、提高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地區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起草和審查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事項的,有關部門可以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
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檔案制定主體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一)為了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位規範性檔案,就實施條件、實施程式作出具體規定的;
(二)針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管理需要,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位檔案的規定具體化的;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檔案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不得重複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七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規定以下內容:
(一)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違法增加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義務;
(四)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等各類無謂證明;
(五)屬於民眾自治組織、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等能夠自律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調節的事項;
(六)違法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以及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七)屬於國家秘密的事項;
(八)其他不應當由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內容。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由政府指定一個部門起草;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由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聯合起草,同時指定主辦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指定其有關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起草。
第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全面論證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論證;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內容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條 起草單位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諮詢會、公開徵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相關機關、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的意見。
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中部門意見不一致的,起草單位須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未協商一致的事項,不得在送審稿中規定。
第十一條 起草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
聽證公告時間不少於15日,聽證代表中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公眾代表。起草單位應當在聽證會召開10日前向聽證代表送達聽證資料。
起草單位應當形成聽證意見採納情況報告,並及時公示。
第十二條 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初稿經起草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形成送審稿,由主要負責人簽署,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決定;聯合起草的,由聯合起草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後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決定。
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審查決定。
第十三條 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由起草部門向本級政府辦公室報送送審材料;聯合起草的,由主辦部門報送。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由起草的科室或下屬機構向本部門辦公室報送送審材料。
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材料包括檔案送審稿及起草說明、制定依據、徵求意見情況、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起草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記錄等,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材料包括檔案送審稿及起草說明、制定依據、徵求意見情況等。履行了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程式的,應當報送相應材料。
第十四條 政府辦公室、部門辦公室應當對送審材料的齊備性、規範性和制定該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材料齊備、規範且確有必要制定的,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移送本級司法行政部門、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移送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司法行政部門、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應當就制定主體、許可權、程式、內容、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核,並向制定機關提交合法性審核意見。對影響面廣、情況複雜、社會關注度高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協助審查作用。
負責合法性審核的法制部門(機構)要求起草單位補充依據、說明情況,或者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審查的,起草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司法行政部門、起草部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公平競爭審查。起草部門可以會同本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六條 除下列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緊急情形外,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一)為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保障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二)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
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
協助審查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時限內。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部門法制機構在合法性審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制定機關不具有制定該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法定許可權,或者送審稿的主要內容不合法的,建議不制定該行政規範性檔案;
(二)起草程式缺失的,退回起草單位補正程式;
(三)送審稿的個別規定不合法的,逐項提出修改建議。
第十八條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行政規範性檔案作相應修改或補充;未完全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制定機關集體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三章 決定和公布
第十九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部門規範性檔案經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審議通過的,由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負責人簽署。送審稿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提請審議和簽署。
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緊急情形的,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核通過後,可以直接提請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負責人決定和簽署。
第二十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以下簡稱“三統一”)。未經“三統一”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經本級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編號後,由本級人民政府印發公布。
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編號後,由制定機關印發公布。
第二十一條 部門報送行政規範性檔案登記,應當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遞交申請“三統一”登記報告、行政規範性檔案文本、合法性審核意見以及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材料。材料齊備且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門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司法行政部門對報送登記的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於受理之日起5日內予以登記編號;主體資格、制定許可權等違法的,不予登記。
第二十二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於統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上位規範性檔案執行,或者不利於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應當明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規範性檔案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在文末標註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評內容。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報告年度依法行政情況,應當包括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四條 實行行政規範性檔案事後審查監督制度:
(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於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備案承辦部門為司法行政部門。報送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時,應當報送備案報告、行政規範性檔案文本、起草說明各1份。垂直管理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三統一”後,15日內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機關應於收到備案檔案15日內審查,合法的,予以備案,並公布目錄;違法的,不予備案。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規範性檔案違法,屬於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可以向制定機關的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審查;屬於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可以向制定機關的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審查;屬於垂直管理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可以向制定機關的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法制機構申請審查。司法行政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應當於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依照前款規定審查發現行政規範性檔案違法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執行前款第(二)項規定,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內審查完畢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
第二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審查發現行政規範性檔案違法的,應當書面告知制定機關立即停止執行並自行糾正,制定機關須於接到告知函之日起20日內書面報告糾正結果。逾期不報告糾正結果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超越職權,或者依法需經批准而未經批准,或者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由負責審查的司法行政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確認該行政規範性檔案無效;
(二)內容違法的,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由負責審查的司法行政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撤銷該檔案;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由負責審查的部門法制機構提請本部門撤銷該檔案。
第二十六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一般為5年。因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有效期需要超過5年的,最長不得超過10年。標註“暫行”“試行”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有效期為2年。部署階段性工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明確規定失效日期。專用於廢止原有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或者停止某項制度實施等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長期有效。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由主要實施部門組織評估,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組織評估。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在原檔案有效期屆滿前按照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程式及時辦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效力實行動態管理。情況發生變化影響檔案實施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根據清理結果對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修訂、確認無效或者廢止。
修訂行政規範性檔案,按照本辦法關於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執行。確認無效或廢止行政規範性檔案,以及有效期屆滿自行失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司法行政部門和政府信息公開部門應當及時在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公布。
第二十八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解釋權屬於制定機關。
司法行政部門及部門法制機構可以分別就本級政府、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答覆諮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屬於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參照本辦法關於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按照本辦法關於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檔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州市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永政辦發〔2017〕21號)已經失效。
解讀
一、檔案出台的背景及意義
《永州市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永政辦發〔2017〕21號)檔案施行以來,對推動我市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國務院、省對行政規範性文管理提出了新的部署和要求,尤其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明確指出,各地各部門要完善行政規範性檔案制發管理制度。為了進一步促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執法違法行為,我局組織修訂了《永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參照《湖南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對部分條款內容進行細化,使其更具實際操作性,對於推動全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高質量開展,建設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義。
二、檔案起草依據和過程
(一)起草依據
1.《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
2.《湖南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3.《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
6.《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9〕9號)
(二)起草修改過程
(一)指定市司法局規範性檔案管理科起草檔案。該科室在《永州市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永政辦發〔2017〕21號)的基礎上,結合相關上位法規、規章、檔案精神,起草了《永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二)經1名市政府法律顧問、2名市司法局公職律師協助審查後,形成檔案徵求意見稿。
(三)向縣市區司法局和35家市直單位徵求意見,根據反饋的意見,修改完善形成《永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初稿)》。
(四)市司法局黨組就《永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初稿)》進行討論,最終形成《永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送審稿)》。
三、檔案主要內容
檔案分為五章,包括總則、起草和審查、決定和公布、監督管理、附則,共三十條,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實用性。主要內容有: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涵義。針對實務中行政規範性檔案定性不準的問題,《辦法》第二條正面定義了行政規範性檔案,又從反面列舉了不作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的幾種情形,確保應管儘管。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內容。《辦法》第六條列舉了可以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情形,第七條列舉了不得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禁止性內容。
(三)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的要求及程式。《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了行政規範性檔案從起草到公布的具體要求及各個環節要遵守的程式。
(四)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後期管理。《辦法》第四章規定了事後監督審查制度,一是系統內通過備案進行的監督,二是系統外通過異議審查進行的監督。形成了對行政規範性檔案“有始有終”的閉環管理。
四、新老政策差異
修訂後的《辦法》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制文程式、備案監督程式作出了全面規定,與原檔案相比,修訂後的《辦法》有六大主要變化:
(一)明確了不納入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的幾種情形;
(二)增加了行政規範性檔案動態管理制度;
(三)將公平競爭審查納入前置審查範圍;
(四)明確了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涉企檔案時,應當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五)對聽證代表中公眾代表人數提出了具體的比例要求,要求聽證代表中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公眾代表;
(六)明確了合法性審查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