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制市場監督管理地方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質量強區戰略、食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和智慧財產權戰略,擬制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負責全區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許可權範圍內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特種設備、計量器具的許可管理。負責許可權內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的行政許可。負責許可權內藥品流通環節的行政許可。負責許可權內醫療器械備案及醫療器械經營環節的行政許可。負責許可權內特種設備、計量器具的行政許可及備案工作。
(四)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督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全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配合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五)根據上級委託負責反壟斷工作。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根據委託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調查,根據委託負責承擔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工作。
(六)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的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
(七)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制並組織實施質量強區發展的制度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較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較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貫徹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八)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全區監督抽查工作,落實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監督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配合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較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區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負責食鹽專營管理和食鹽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職責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指導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推行採用國際標準。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五)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區認證認可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全區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有關活動。
(十六)負責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領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對外交流與合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七)負責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組織制定實施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的政策措施。負責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動智慧財產權信息傳播利用。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有關事宜。
(十八)負責保護智慧財產權。落實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相關工作,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
(十九)負責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按許可權負責商標、專利和原產地地理標誌的管理,開展智慧財產權運營體系建設,指導較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規範智慧財產權交易和無形資產評估,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
(二十)負責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十一)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質量管理。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化妝品經營、使用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十二)負責職責範圍內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指導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三)負責組織實施職責範圍內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制定檢查制度,依法查處藥品零售、使用環節和醫療器械、化妝品流通環節違法行為。
(二十四)負責區委組織部門安排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指導全區相關工作。
(二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一)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全區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加快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辦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和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國際提高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區建設。
(二)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三)嚴守安全監管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源發性、區域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全區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監管,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五)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投訴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有關職責分工
(一)與區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市場監管局與區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二)與區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①區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區市場監管局監督管理。②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③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三)與區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衛生健康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會同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區衛生健康局對通過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藥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區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區市場監管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藥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區衛生健康局提出建議。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室、綜合規劃股)。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擔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政務信息、政務督辦、政府績效考核、社會綜合治理、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承擔組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擬制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承擔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並指導全區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擬制市場監督管理有關規範性檔案。負責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本級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和聽證工作。負責本系統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三)執法督查股。擬定全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組織產品質量專項整治和對假冒偽劣行為的打擊行動。組織查辦、督查督辦有全區性影響、跨區域的大案要案,以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指導協調全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
(四)行政審批股(登記註冊股)。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具有審批性質行政職權事項的受理、辦理或牽頭組織聯審聯辦工作。
負責擬制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規定範圍內的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工作,負責承擔全區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
(五)信用監督管理股。擬定信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承擔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牽頭協調工作。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負責在區市場監管局登記註冊企業的監督管理。
(六)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股(規範直銷與打擊傳銷辦公室)。根據上級委託,承擔有關反壟斷工作,配合上級部門查處市場交易中的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壟斷案件,負責組織指導全區菸草市場的監督管理。擬制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反不正當競爭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公平競爭審查有關工作。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
(七)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股。負責建立、完善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協調網路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和市場專項治理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
(八)廣告監督管理股。擬制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制實施廣告監督管理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實施廣告監督管理活動和廣告監測工作。依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負責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九)質量發展股。擬制並實施質量強區的政策措施。承擔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激勵制度措施和品牌建設。推動建立產品質量誠信制度。擬制實施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產品質量事故調查、缺陷產品召回等制度,承擔較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組織質量事故調查。
(十)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股。擬制全區重點監督的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組織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協調股(區食品安全協調辦公室)。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戰略的重大政策措施。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對區政府有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進行評議、考核。負責全區食品安全統計工作,分析預測食品安全總體狀況。負責組織推動區政府食品安全創建工作,以及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承擔區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制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食品生產企業(含制售分離食品加工小作坊)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生產加工環節食品的日常監管,指導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
(十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協調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四)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制食品流通、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十五)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安全形勢。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制全區食鹽質量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和辦法。負責區本級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協同配合有關部門推進食鹽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體系建設和碘缺乏病防治監測與宣傳工作。擬制特殊食品監督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六)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綜合、協調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工作。擬制特種設備安全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組織制定全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協調、指導全區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指導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套用。
(十七)計量和標準化股。承擔全區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負責全區地方標準的申報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制定工作,指導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工作。負責全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商品條碼及法人資料庫相關工作。
(十八)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股。推動全區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實施及自願性認證活動的開展,並負責相關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認證機構在全區認證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協助查處違法行為。負責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認證評審、審核人員和有關實驗室檢驗、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指導檢驗檢測行業發展並協助查處認可與檢驗檢測違法行為。
(十九)智慧財產權股。負責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制定實施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管理政策和措施。負責區級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相關工作。指導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負責專利代理執業監督工作。負責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促進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有關事宜。承擔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擬制智慧財產權地方性規範性檔案草案等並組織實施。依法打擊有關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推動落實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準及保護執法的檢驗、鑑定和其他相關標準,負責原產地地理標誌專用權的保護。承擔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的相關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糾紛調處和維權援助。按許可權負責商標、專利和原產地地理標誌的管理,指導落實商標、專利和原產地地理標誌申請的前置服務工作。開展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規範智慧財產權交易和無形資產評估,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指導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
(二十)消費者權益保護股(投訴舉報辦公室)。擬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消費環境建設。開展服務領域消費維權。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承擔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工作,調解消費爭議。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承擔較大突發性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調度、協調和處置等工作。
(二十一)新聞宣傳與應急管理股。組織制定落實宣傳思想工作的任務和措施。擬制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工作。負責意識形態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一般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
(二十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股。負責區市場監管局主管和脫鉤的區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直接管理部分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指導全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特別是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組織選派市場監管黨員幹部擔任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指導員工作;協助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作為“兩代表一委員”人選和勞動模範等各類先進人物人選的推薦工作。
(二十三)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股(藥品生產服務股)。依法組織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承擔藥品零售、網際網路銷售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藥品零售、使用環節的現場檢查。指導查處違法行為。組織協調質量抽查檢驗。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組織開展醫療器械經營(含網路銷售)、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指導查處違法行為。組織協調質量抽查檢驗。協助、配合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展藥品生產領域監管相關工作,服務產業發展。
(二十四)化妝品監督管理股。監督實施化妝品生產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導實施化妝品經營、使用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開展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指導查處違法行為。組織協調質量抽查檢驗,定期發布質量公告。
(二十五)科技和財務股。擬制實施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提出質量基礎設施科技需求。承擔機關預決算、財務核算工作。承擔機關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及制裝管理、裝備採購工作。指導直屬單位、二級機構的預算決算、財務審計和裝備配備工作。
(二十六)人事股。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管理許可權內的幹部任免調配、考核獎懲工作。承擔本單位出國出境人員相關材料審核報批等工作。負責機關績效考核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群團工作和關心下一代協會工作。
人員編制
區市場監管局機關編制事項待市委編辦明確後再確定。領導職數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暫保留總工程師1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只出不進,編制出一減一。
區價格監督檢查局調整為區市場監管局所屬機構。
其他事項
區市場監管局派出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區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