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行政職權事項動態調整管理暫行辦法

為深入實施簡政放權工作,規範行政職權事項管理,保證行政職權事項合法有效、及時公布和公開運行,促進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行政職權事項動態調整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7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8月20日
  • 發布單位: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市本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獎勵,以及其他權力中的備案、年檢、初審轉報等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以下合稱行政職權事項)。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條 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是行政職權事項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審改辦)負責做好行政職權事項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做好行政職權事項的規範和調整工作。
市編委辦負責對行政職權事項實施機關或管理機構提出的事項及內容的調整意見進行審核確認,其中涉及事項目錄和許可權調整的,報市政府確認。
市法制辦負責行政職權事項及內容的合法性審查。
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行政職權事項運行程式的規範性審查,並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最佳化審批流程,減少辦事環節,簡化辦事手續,縮短辦事時間等方面意見;負責做好進駐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同步調整、公示等工作;負責行政權力運行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行政權力運行部門整合信息資源,加強行政機關間信息的記錄、交換和共享。
市監察局負責行政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按照相關檔案要求,及時做好行政職權事項的清理、規範、調整、上報和執行工作。
第三章事項規範
第五條 建立信息化政府行政職權事項庫(以下簡稱事項庫),將行政職權事項納入事項庫實施標準化、信息化、動態化管理,方便行政相對人辦事,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上級委託市本級實施的行政職權事項納入市本級政府事項庫管理。
市級機關派駐區級機構履行的行政職權事項納入區級事項庫管理。
第六條 各行政機關不得實施市本級政府事項庫以外的行政職權事項,並要及時、準確提交事項及要素的調整申請,市審改辦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進行審查、確認和統一發布。
第七條 市政府網上辦事平台、政務公開平台、各行政機關網上辦事平台中行政職權事項的數據信息必須來源於事項庫。
第四章 事項調整
第八條 事項調整是指事項的新增、取消、轉移、下放、合併、前置改後置或事項要素內容的變更等。
第九條 各行政機關不得以省政府以下規範性檔案作為依據設定行政職權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以上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行政職權事項和要素需要調整的,應事先報市審改辦,由市審改辦組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進行審核確認。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行政職權事項及其要素的調整向行政機關或公共服務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行政機關或公共服務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涉及調整的,按調整程式上報、審核、確認和發布;涉及重大問題的,應通過專家評審或聽證等方式提出調整意見後提交市政府決策。
第五章 事項下放
第十一條 事項或許可權下放方式主要有委託、交辦、機構延伸和初審權下放等。
第十二條 放權行政機關要嚴密實施放權事項的交接,做好對下級承接機關的授權、指導、培訓和監管工作,受委託行政機關要按委託機關要求定期將事項辦理情況報備審查。
第十三條 對需總量控制、資源配置、城市管理等方面項目進行審批,放權行政機關可提出控制性、約束性和規劃性指標要求,承接行政機關要嚴格執行,對超過控制性、約束性和規劃性指標的,放權行政機關應及時停止審批。
第十四條 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承接行政機關要切實承擔起與行政職權相對應的責任。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做好行政職權事項的批後監管工作,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初審權下放的行政職權事項,應通過網上審批、內部轉報等方式,確保總承諾時限不超過同類事項單個層級的辦理承諾時限,並不得要求申請人多頭申請。
第六章 事項用章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統一刻制行政審批專用章,授權本機關進駐行政服務中心機構、視窗或委託機關使用和管理。
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需要在相關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專用印章的,或者規定相關審批文書須加蓋公章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行政審批專用章的規格與本行政機關法定的規範名稱章(以下簡稱法人名稱章)相同。專用章內容由行政機關名稱、審批專用章字樣和編碼三部分組成。上級機關對審批專用章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外,行政審批專用章在其規定使用範圍中具有行政機關公章同等效力。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形的,應當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存在未將行政職權事項納入事項庫運行和管理的;
(二)擅自設定或調整行政職權事項的;
(三)任意變更行政職權事項規範性要素和類別的;
(四)無法定依據增加前置審批條件和材料的;
(五)截留下放行政職權事項的;
(六)不承接上級下放行政職權事項的;
(七)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含分中心)既受理又辦理的事項比例低於90%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追究責任情形按情節輕重分為輕微影響、一般影響、嚴重影響和特別嚴重影響。
(一)對輕微影響和一般影響負責任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及時改正;
(二)對嚴重影響負責任的,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三)對特別嚴重影響負責任的,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撤職或行政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交市監察局進行調查處理:
(一)經行政複議,被複議機關撤銷的;
(二)經行政訴訟,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的;
(三)上級機關要求調查處理的。
第二十二條 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創新中有工作失誤,但尚未造成嚴重影響的,可免予或減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丹東市行政職權事項動態調整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7月21日

政策解讀

一、 起草背景
為貫徹執行《中共丹東市委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共丹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7年工作要點〉的通知》(丹委辦發〔2017〕10號)精神,我辦按照中共丹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7年工作要點任務分解台賬第10條改革任務“深入實施簡政放權,建立科學完善的簡政放權動態調整機制”要求,起草了《丹東市行政職權事項動態調整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二、 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全文分八個章節,共24條,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了責任分工。《暫行辦法》界定了適用範圍,明確了行政職權動態調整、規範運行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等相關要求,規定了遵循的基本原則,確定了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暫行辦法》規定:市編辦負責對行政職權事項實施機關或管理機構提出的事項及內容的調整意見進行審核確認,其中涉及事項目錄和許可權調整的,報市政府確認。市法制辦負責行政職權事項及內容的合法性審查。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行政職權事項運行程式的規範性審查,並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最佳化審批流程,減少辦事環節,簡化辦事手續,縮短辦事時間等方面意見;負責做好進駐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同步調整、公示等工作;負責行政權力運行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行政權力運行部門整合信息資源,加強行政機關間信息的記錄、交換和共享。市監察局負責行政責任追究工作。
(二)規範行政職權事項調整、下放機制。建立信息化的政府行政職權事項庫,將行政職權事項納入事項庫實施標準化、信息化、動態化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以上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行政職權事項和要素需要調整的,應事先報市審改辦。對於初審權下放的行政職權事項,應通過網上審批、內部轉報等方式,確保總承諾時限不超過同類事項單個層級的辦理承諾時限,並不得要求申請人多頭申請。
行政機關應當統一刻制行政審批專用章,授權本機關進駐行政服務中心機構、視窗或委託機關使用和管理。
三、強化責任追究
《暫行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存在未將行政職權事項納入事項庫運行和管理,擅自設定或調整行政職權事項,任意變更行政職權事項規範性要素和類別,無法定依據增加前置審批條件和材料,截留下放的行政職權事項,不承接上級下放的行政職權事項,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含分中心)既受理又辦理的事項比例低於90%,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丹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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