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程,批准決定,發布公告,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格線和格線長、格線員,第三章 格線管理服務事項,第四章 格線聯動共治,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歷程
2023年3月22日,《黑河市格線化管理服務條例》由黑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23年4月27日,黑龍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黑河市格線化管理服務條例》的決定。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黑河市格線化管理服務條例》的決定
(2023年4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黑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黑河市格線化管理服務條例》。
發布公告
黑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2號
《黑河市格線化管理服務條例》已由黑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3年3月22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4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5月9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格線化管理服務,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效能,推進市域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區域網路格化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格線化管理服務,是指以格線為基本依託,堅持黨建引領,統籌基層管理服務工作,整合各方力量,運用數位化、信息化等技術手段,為民眾提供服務和進行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格線化管理服務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各方參與的原則,構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層治理格局。
第四條 市、縣(市、區)格線化管理服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區域網路格化管理服務工作的統籌指導,組織實施本條例。
政法委(綜合治理)牽頭,民政、營商環境、數據管理、公安、信訪、稅務、司法行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民族宗教、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以下簡稱格線聯動部門)協同,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職能作用,協助做好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
供水、排水、燃氣、供熱、供電和物業管理等單位(以下簡稱格線服務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格線內相關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承擔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格線化管理服務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區域網路格化管理服務的協調、監督、績效考評等工作。
街道(鄉鎮)格線化管理服務機構負責本轄區區域網路格化管理服務的指揮調度、聯動處置、跟蹤反饋等工作,負責格線員管理、教育培訓和年度考核。
社區(村)格線化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實施本轄區區域網路格化管理服務事項,指導和督促格線員履行職責,負責格線員日常考核。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格線化管理服務,推動建立全民格線員機制。
第二章 格線和格線長、格線員
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格線,是指在城鄉社區(村)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區域內劃分的基層管理服務單元。
城市以居民小組或者住宅小區、若干樓院為單元劃分格線,農村以村民小組(自然村)為單元劃分格線。
規模較大的行政中心、商務樓宇、商廈市場、學校、醫院、園區、企事業單位等可以劃為專屬格線。
第八條 格線由縣(市、區)格線化管理服務機構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規模適度、邊界清晰、便於管理服務的原則,科學規範劃分,並按照省編碼規則統一編碼,格線編碼具有唯一性。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格線。
格線的劃分和調整情況應當報市格線化管理服務機構備案。
第九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託已劃分的格線開展工作,不得另行劃分格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在格線建立黨組織,發揮黨組織領導作用。一個格線建立一個黨支部或者黨小組,不具備單獨組建條件的,可以成立聯合黨支部。
第十一條 格線應當配備格線長、格線員。
格線長是所在格線管理服務工作的總責任人,負責組織協調格線內的管理服務事項。格線長由社區(村)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擔任。同一格線長可以對應多個格線。
格線員是在格線中從事管理服務工作的人員,負責管理服務事項的辦理、處置、反饋,包括專職格線員、兼職格線員和專業格線員。
專職格線員原則上向社會統一招聘,實行聘用制。每個格線至少配備一名專職格線員。
兼職格線員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退休黨員、社區(村)自管黨員、人民調解員、社會組織成員以及志願者等人員擔任。每個格線配備若干兼職格線員。
專業格線員由格線聯動部門、格線服務單位指派,負責本部門(單位)職責範圍區域網路格管理服務事項。同一專業格線員可以對應多個格線。
專屬格線的格線員由所在單位配備,負責本單位格線管理服務事項,接受格線長的指導。
第十二條 街道(鄉鎮)格線化管理服務機構應當通過設立公示牌、發放聯繫卡等方式公布格線名稱、區域範圍、格線員姓名以及聯繫方式、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並暢通民眾反映問題、表達訴求渠道。相關信息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
專屬格線所在單位應當在主要出入口顯著位置公布格線名稱、區域範圍和專屬格線員姓名、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條 格線長、格線員的選任配備、調整退出的具體辦法,由縣(市、區)格線化管理服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格線管理服務事項
第十四條 格線管理服務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宣傳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社會文明風尚;
(二)採集、錄入格線內人、地、物、事、組織等基礎數據、動態信息;
(三)通過走訪巡查等方式,了解收集社情民意,反映民眾訴求;
(四)排查、上報格線內各類矛盾糾紛,並協助有關部門和組織做好矛盾預防和化解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格線內社會治安防控、公共安全隱患排查,協助開展反間諜、反邪教等安全防範,協助開展公共衛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預防處置;
(六)排查走訪格線內弱勢群體和特殊人群,並協同有關部門和組織開展心理疏導、救助和幫扶;
(七)為格線內居(村)民提供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衛生健康等事項的諮詢、引導等服務;
(八)通過格線管理服務信息系統數據,分析研判本轄區社會治理態勢,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九)協助開展格線內民族團結進步、平安建設和文明實踐創建等活動;
(十)其他管理服務事項。
第十五條 縣(市、區)格線化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格線管理服務事項清單,明確職責任務,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格線管理服務事項實行準入和退出調整機制。
第十六條 縣(市、區)格線化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格線員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範。格線員應當常態化走訪格線內單位和民眾,收集服務需求,及時記錄社情民意,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格線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舉止文明,佩戴格線員標誌標識,並主動出示工作證件。格線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格線員有權拒絕承擔格線管理服務事項清單以外的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格線員依法開展工作或者對格線員進行威脅、侮辱、毆打等行為。
第十七條 格線員在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推諉拖延;
(四)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或者故意刁難管理服務對象;
(五)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義務配合格線員做好基礎數據、動態信息採集等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發揮表率作用。
第四章 格線聯動共治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統一的格線管理服務事項運行流程、管理規範,推進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規範化運行。
縣(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突發事件、重大安全隱患以及需要多部門解決的問題。
格線化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與格線聯動部門、格線服務單位建立聯繫溝通、協調處置機制,及時辦理格線服務事項。
第二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格線化管理服務與基層民眾自治有效銜接,引導居(村)民參與格線化管理服務。
社區(村)可以劃分微格線,設立樓棟長、單元長(組長),實現精細治理、精準服務。
第二十一條 格線員對格線化管理服務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民眾反映的事項,實行首問負責制。能夠解決的,應當及時解決,並將事項錄入格線化管理服務信息平台備案;不能解決的,應當立即上報格線化管理服務信息平台。由社區(村)、街道(鄉鎮)、縣(市、區)格線化管理服務機構按照運行流程和管理規範及時協調處理或者轉至有關部門辦理。
格線事項辦理實行限時辦結制度,承辦部門(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管理服務事項,並反饋辦理結果。
需要向民眾反饋辦理結果的,由格線員進行反饋;需要現場核實的,格線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實。
第二十二條 格線聯動部門、格線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專業格線員隊伍,制定配套措施,將相應的人員配置到格線,實現本部門(單位)基層工作與格線管理服務對接聯動,並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訓、業務指導、信息支持和經費保障。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公益創投等方式,培育引導社會組織、市場主體等承接格線服務項目,提升社會化專業化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格線化管理服務信息平台建設,完善使用功能,推動格線化管理服務有序高效運行。
格線化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格線信息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完善信息使用分級準入制度,確保數據使用安全。
格線聯動部門應當將格線管理服務有關業務信息、數據資料與格線化管理服務信息平台對接融合,實現數據共享。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 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應當納入市、縣(市、區)績效管理,推動格線聯動部門及時下沉格線解決問題。
格線化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對格線聯動部門考核,上級格線化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對下級格線化管理服務機構考核。考核應當將民眾滿意度作為衡量標準。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格線化管理服務機構應當統一格線員標誌標識,發放工作證件,配備必要的工作設備,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
街道(鄉鎮)格線化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對格線員進行入職前培訓,格線員經培訓合格方可持證上崗。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格線員薪酬、補助標準,建立薪酬正常增長機制、績效獎勵機制和工作補助機制,逐步提高專、兼職格線員薪酬待遇、補助,並將專職格線員逐步納入社區工作者隊伍管理。
街道(鄉鎮)格線化管理服務機構應當為專職格線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保障待遇,為專、兼職格線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專職格線員按照規定執行帶薪休假制度。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格線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格線員教育培訓、考核評價、激勵懲戒等工作機制,建立專職格線員員額管理、動態補充機制,提高格線員管理服務能力。
對在格線化管理服務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表現突出的格線長、專職格線員,在街道(鄉鎮)等事業單位招聘、社區工作者定向招考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格線化管理服務宣傳,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引導社會各方積極配合、主動參與格線管理服務,營造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格線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或者侵犯單位、個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阻礙格線員依法開展工作或者對格線員進行威脅、侮辱、毆打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五大連池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格線化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