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汽車產業開發區條例

為促進和規範長春汽車產業開發區建設,加快汽車產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長春汽車產業開發區條例。本條例於2007年8月31日長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汽車產業開發區條例
  • 檔案類別:條例
  • 地點:長春
  • 發布年份:200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範長春汽車產業開發區建設,加快汽車產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長春汽車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汽車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條
汽車區的管轄區域為東起普陽街、長沈鐵路,南接公主嶺市范家屯鎮,西至西新開河,北到景陽大路、支農路、長春西湖。
第四條
長春汽車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汽車區管委會)是長春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對汽車區內經濟、社會事業實行統一管理。
汽車區實行市人民政府與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一汽集團)共建體制。
市人民政府與一汽集團建立協商機制,共同支持、促進汽車區的建設。
第五條
汽車區發展規劃應當與一汽集團的總體發展規劃相協調,促進一汽集團和汽車區共同發展。
第六條
汽車區以發展汽車產業為主,逐步建設成為汽車及零部件的研發、生產、貿易、物流、出口以及汽車文化和汽車人才教育培訓基地。
第七條
汽車區應當提供功能完備的基礎設施和良好的社會服務,創造適宜投資興業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生態與人的全面發展、共同進步,建成新型工業示範區、和諧發展的新城區。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汽車產業實際,研究制定支持汽車區的汽車產業發展、財政扶持、鼓勵投融資等相關政策。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汽車區專項扶持發展資金,鼓勵支持企業的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以及汽車區開發建設。
第九條
汽車區內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有權依法成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十條
汽車區應當建立、完善區內社會保障體系,切實保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和居民的合法權益。
汽車區應當建立農民轉移就業的長效機制,加強農民技能培訓,拓寬農民就業渠道。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權
第十一條
汽車區管委會根據開發區建設需要,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經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職能部門。
第十二條
汽車區管委會行使或者受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汽車區的各項實施辦法;
(二)編制汽車區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依法審批、核准、備案投資項目;
(四)負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與報批、土地徵收的前期工作以及地上物拆遷的管理工作;
(五)編制汽車區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六)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查,行使建設項目建議權和規劃實施監督檢查權;
(七)負責建築業管理,審批建設工程許可事項,規劃、建設和管理區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八)負責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
(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進出口業務、對外經濟合作,辦理涉外事務;
(十)負責國有資產、財政、民政、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
(十一)負責文化、教育、體育、城建、衛生、計畫生育等社會事業管理;
(十二)負責農村經濟和社會事務管理;
(十三)負責社會治安、戶籍、交通和消防管理;
(十四)依法對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監督;
(十五)協調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汽車區內派出機構的工作;
(十六)上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汽車區管委會應當創造條件,支持區內國有企業改革,做好企業辦社會職能的分離與移交工作。
第十四條
汽車區管委會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範審批管理,簡化辦事程式,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十五條
汽車區管委會依法收取的行政事業性費用,應當公示其項目、範圍、標準、依據和程式。
第十六條
汽車區管委會應當堅持依法行政,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
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本市實際,鼓勵和引導汽車及零部件項目向汽車區集中,形成汽車產業集群。
第十八條
投資者在汽車區內興辦與汽車產業關聯的企業、事業,享受汽車區的優惠政策。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十九條
鼓勵投資者興辦下列項目:
(一)具有國際先進水平和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汽車生產製造業;
(二)具備系統開發能力的汽車關鍵零部件以及具備先進產品開發和製造能力的一般汽車零部件加工業;
(三)汽車電子、汽車節能環保、車用新材料以及汽車裝備製造業;
(四)汽車及零部件商品貿易、二手車交易、汽車物流和汽車服務業;
(五)汽車文化等城市公共服務業。
第二十條
汽車區內興辦企業、事業,應當符合汽車產業政策和開發區規劃,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開業。
第二十一條
汽車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和管理等事項,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汽車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審計制度,依法納稅,並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接受汽車區管委會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汽車區內的投資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必須按照規定期限開工建設。對逾期未開工或者未使用土地的,按照規定徵收土地閒置費,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註銷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
汽車區內企業、事業單位終止,應當依法向原批准機關申報,經批准,依法清理企業、事業單位的稅務、債務和財產,提交清算報告,辦理註銷登記後,方可處理資產。屬於境外投資者的資金按照外匯管理的規定匯出。
第四章 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
汽車區內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鼓勵境內外企業在汽車區內設立汽車及零部件研發中心,對經認定的國家、省、市級研發機構,汽車區管委會給予相應的資助。
汽車區內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中心進口國家規定範圍內的科研、技術開發用品和原材料及零部件,按照國家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經核准的外資技術中心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耗材、樣機、樣品、試劑等,按照國家規定免徵進口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二十七條
汽車區建設用地執行省人民政府單獨下達的年度計畫指標。對入區建設的重大汽車及零部件項目,優先保證用地需求。
第二十八條
對符合一汽集團配套標準的入區企業,汽車區管委會應當優先推薦進入一汽集團的配套體系;已經進入配套體系的,優先推薦進入研發體系。
第二十九條
汽車區管委會鼓勵區內企業發展汽車及零部件自主品牌,按照有關規定對自主品牌產品的標準制定、質量認證、產品宣傳給予相應的扶持。
第三十條
汽車區管委會鼓勵區內企業擴大汽車及零部件產品出口,按照有關規定對出口企業在立項、核准、備案、技術改造貼息、專項資金分配以及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在汽車區內投資建設公共設施,並符合長春市城市總體規劃的,經汽車區管委會批准,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汽車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引進的汽車經營管理、研發人才和高級技術工人,由汽車區管委會為其提供生活便利。需要在本市落戶的,優先給予辦理。隨遷中的子女需要接受義務教育的,按照居住地安排入學。
第三十三條
對引薦促成境內外投資者在汽車區內興辦從事汽車及關聯企業、事業的,按照實際引資額和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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