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養老服務條例

《吉林省養老服務條例》是為了規範養老服務行為,健全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由吉林省司法廳於2023年11月13日發布草案送審稿徵詢意見建議,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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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吉林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吉林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過郵寄或者電子信箱形式反饋意見和建議,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12月15日。
通信地址:長春市新發路992號吉林省司法廳立法一處
郵政編碼:130051
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吉林省司法廳
2023年11月13日

草案送審稿

吉林省養老服務條例
(草案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養老服務行為,健全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以及相關扶持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以及其他贍養人、扶養人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文化娛樂、精神慰藉、緊急救援、安寧療護等服務。
第三條 養老服務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養老服務發展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家庭盡責,堅持統籌發展、保障基本、市場運作、普惠多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服務發展計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事業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與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口增長情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功能,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改、教育、科技、工信、公安、司法、財政、人社、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農業農村、商務、文旅、衛生健康、退役軍人、應急、市場監管、國資監管機構、廣電、體育、統計、醫保、地方金融、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鄉村振興、林草、中醫藥、藥品監督管理、社保、通信、消防、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制定並發布基本養老服務清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基本養老服務供給,落實基本養老服務項目和責任,對不同老年人群體分類提供適宜的基本養老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及時掌握老年人服務需求。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科學確定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類型和照料護理等級,作為老年人享受基本養老服務的依據。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以及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參與養老服務工作。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形式提供、參與或支持養老服務。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愛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 對養老服務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在編制市、縣、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因地制宜提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規模、標準和布局原則。
老年人口占比較高或者老齡化趨勢較快的地區,應當適當提高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比例。
市縣自然資源部門、鄉鎮政府組織編制詳細規劃時,應當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關於養老服務設施的相關要求。在村莊規劃中,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落實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布局、建設要求等具體安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有民政部門參加。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予以優先保障;在符合規劃、環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將閒置的公益性用地優先調整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以租賃、先租後讓、出讓等方式供應。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因國家建設需要,經批准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就近建設或者置換。建設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滿足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十二條 城鎮居住區應當按照標準配套規劃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並將其作為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新建居住(小)區,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低於0.12平方米、每百戶建築面積不低於三十平方米標準配套建設相應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並且與項目主體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項目分期建設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於首期配套建成,並與住宅主體建築工程同步或者先行規劃核實。
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無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逐步配置。具體實施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多個占地面積較小的居住(小)區可以統籌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在提出居住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設計要求,確定地塊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內容;在審查居住(小)區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同級民政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明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標準、投資來源、產權歸屬、完成時限、移交方式等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核准的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的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建設,並符合適老化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要求。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在位置、交通、環境、結構等方面滿足為老年人服務要求。
養老服務設施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徵求所在地民政部門的意見。
對新建的城鎮居住區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確定養老服務設施權屬歸政府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無償移交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用於開展非營利性養老服務。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利用閒置資源,改造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屬於國有資產的公共服務設施,或城鄉社區公共資源用途調整時,應當優先用於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支持社會力量利用閒置辦公用房、學校、賓館、療養院、醫院、廠房、商業設施等舉辦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式,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並加強監督管理。
因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規劃等行政手續問題不能通過消防審驗的養老機構和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集中研究處置措施。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推動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均衡合理布局。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社會力量建設養老服務大院、養老服務互助站點等養老服務設施,因地制宜為農村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托養居住、配餐送餐、互助養老等多樣化養老服務。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運輸設施、建築物、居住區、公園等應當符合國家適老化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市、縣(市)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適老化無障礙改造,推進老舊小區的坡道、樓梯扶手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活服務設施的改造。支持多層住宅和養老服務設施加裝電梯。符合條件的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進行適老化無障礙改造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章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區居家養老扶持政策,推動和支持社會力量依託社區,按照就近便利、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原則,為城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代購代辦、文體娛樂、精神慰藉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九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補貼、補助、購買服務等方式,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獨居、空巢、留守、失能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需求。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智慧化手段和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等方式提升服務水平。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適應本地老齡化發展趨勢和老年人口狀況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網路;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引進助餐、助潔等專業機構, 開展為老服務工作;指導社區組織引進相關護理專業機構開展居家老年人照護;做好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排調查,了解老年人生活狀況和家庭贍養、扶養責任落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社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公有閒置房產等資源,推進綜合嵌入式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城鄉社區老年食堂、農村養老大院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場所建設。
根據轄區面積、老年人口規模和養老服務需求,建設具備全托、日托、上門服務等功能的綜合嵌入式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縱向將服務延伸至老年人家庭,橫向將作用輻射至社區周邊,與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有序銜接、功能互補、上下聯動,構建“一刻鐘”居家養老服務圈。因地制宜規劃並設定老年食堂和助餐點,推動老年助餐服務覆蓋所有社區。
鼓勵利用農村閒置校舍、公共用房、村集體閒置建設用地等資源,建設農村養老服務大院、互助養老站點等養老服務設施。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社區居家養老信息化服務平台建設,整合各類養老服務資源,推動供需對接,提高養老服務水平。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創新養老服務模式,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智慧型化技術手段,在提高居家養老便利性、安全性等方面開展相關服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網路,將老年教育延伸到社區(村),為老年人提供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教育服務。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各類社區老年教育機構,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勵各地城區高校建設高校老年課堂,設定老年教育優質課程,滿足老年人不同需求。
第二十五條 從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組織,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健全管理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從業人員,規範服務流程,按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並接受服務對象、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城鎮居住區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低償或無償提供給社會力量用於普惠型養老服務。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建設或者運營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開展專業化、多樣化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連鎖化、規模化運營。
政府投資建設或城鎮居住區配套建設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通過委託運營、公開招標等方式引入社會力量運營。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根據自身定位合理延伸服務範圍,探索設定家庭養老床位。
支持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設施和服務資源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為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家政服務人員提供技能培訓等服務。
第二十七條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將小區閒置或者低效使用的房屋和設施改造用於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可根據老年人生活和社交需要,進行增設無障礙通道、加裝電梯、提供地面防滑、加裝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適老化改造。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因地制宜開展老年人助餐服務,開展文體健康指導、高齡獨居老年人安全預警等服務。
第二十八條鼓勵通過鄰里互助、親友相助、志願服務等模式開展互助養老,鼓勵低齡健康老年人為高齡、獨居、空巢等老年人服務。
建立激勵機制,鼓勵面向特殊困難老年人開展志願養老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做好轄區內老年人基本信息統計。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居家老年人巡訪關愛工作機制,支持和引導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志願者等對居家生活的獨居、空巢、留守、特困、高齡、失能(含失智)、重殘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的生活狀況進行探訪,解決生活困難;鼓勵通過市場機制,面向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開展探訪服務。
第三十條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義務。需要社會提供服務的,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應當承擔相應費用。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較低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月或者按約定時間給付贍養費,提供生活必需品,並確保老年人居住安全,生活便捷。
第四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三十一條公辦養老機構重點滿足特困及其他生活困難民眾、政府優待對象的養老服務需求;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應保持公辦養老機構的公益屬性,同時面向社會提供普惠養老服務;社會化養老機構應為老年人提供個性化、多樣化服務,滿足老年人不同層次的養老服務需求。
鼓勵、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興辦養老機構。支持各類主體參與提供普惠養老服務;鼓勵國有企業在養老服務領域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網點布局;鼓勵民間資本整合、改造閒置社會資源用於養老服務,擴大普惠養老覆蓋面。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特困人員供養機構建設和功能完善。每個縣至少有一所以特困失能、殘疾老年人專業照護為主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應增加護理型床位,設定相應服務功能區,加強失能失智老年人保障能力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機構的運營,支持有特困人員供養職能的公辦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為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以及為社會做出重要貢獻等的老年人提供托養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老年人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管理制度,建立輪候制度,床位有剩餘的,可以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三條支持農村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建設。鼓勵通過改建、擴建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和專業管理服務,將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機構建設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民政部門應完善公辦養老機構委託經營機制,確保公辦養老機構的公益屬性。
以委託管理方式運營的,運營方應當定期向委託方報告機構資產、運營以及其他重大情況。委託方應加強對機構設施、重點服務保障對象保障、養老服務質量等內容的監督考核,保證服務質量和國有資產安全。
第三十五條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註冊登記手續,並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設立醫養結合機構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衛生健康部門登記備案或者申請審批。
第三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並按照不同護理等級配備相應數量的養老護理人員。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活動。
第三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養老機構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老年人進行服務安全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劃分風險等級,建立服務安全風險防範機制。
養老機構應當保障老年人信息安全,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保管服務協定等相關資料。檔案資料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定期滿後五年。
第三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養老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定和簽訂的養老服務協定向收住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醫養結合機構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醫療保健、安寧療護等服務;
(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養老服務設施和用具;
(三)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使用物品進行清洗消毒;
(四)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風俗習慣、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五)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六)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做好老年人照料護理工作;
(七)其他適合老年人的服務。
鼓勵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搭建學習、健身、旅遊、娛樂、公益平台,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十九條政府運營的公辦養老機構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公辦養老機構委託第三方運營的,其收費標準根據委託協定等合理確定。
民辦養老機構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
養老機構不得非法吸納社會公眾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
第四十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建築、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康復輔具等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經常性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一條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依法及時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及時告知其家庭成員或者其代理人。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針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養老機構應當在突發事件發生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落實應急處置措施,及時疏散、撤離、安置入住的老年人,預防危害發生或者防止危害擴大,並依法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養老機構暫停、終止養老服務的,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突發情況外,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備案的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應當明確收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畫以及實施日期等內容。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引導和鼓勵養老機構購買責任保險,構建養老機構風險分擔機制。
第五章 醫養康養結合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養康養結合工作機制,民政、衛生健康、發改、財政、醫保、教育、文旅、體育、中醫藥等部門應統籌醫療、健康、養老等設施和資源,加強政策扶持,最佳化設施布局,加強人才培養,建立合作機制,促進醫養康養融合發展。
第四十六條支持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簽訂合作協定,促進資源共享與服務銜接。建立面向養老服務機構醫療服務綠色通道。符合條件的相關機構建立養老床位和醫療床位規範轉換機制。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支持養老機構依法設立老年醫院、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或者在其內部設定門診部、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衛生機構;支持養老機構配備康復設備或者設定康復區,提供康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在養老機構內設定的醫療衛生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範圍。
第四十八條支持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設立養老機構、設定老年病專科和門診,醫療資源利用有較大空間的醫療衛生機構,可以轉型開展康復、護理以及醫養結合服務。簽約醫療衛生機構可定期或不定期安排醫療衛生人員上門,也可根據需求在養老服務機構設定分院或門診部,安排醫療衛生人員常駐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醫療衛生機構設立的養老機構符合條件的,享受養老機構有關補貼和其他養老服務的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條推動社區醫療衛生服務設施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統籌規劃、毗鄰建設,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提供健康支撐。基層醫療室衛生機構應當推廣老年人健康生活理念和方式,積極開展老年疾病防治、認知障礙社區干預、意外傷害預防、心理健康與關懷等健康促進活動,提升老年人健康生活水平。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上門為老年人提供康復、護理等服務,對其家庭成員進行護理指導。
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完善老年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提供定期免費體檢、疾病預防、健康評估、醫療諮詢等服務。加強老年人免費體檢等工作在養老機構的覆蓋。
第五十條 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發揮中醫藥在老年人健康維護、疾病預防和康復中的積極作用,加強老年人中醫藥健康服務供給,提升中醫藥健康服務能力。支持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中醫體質辨識、診斷治療、康復護理、養生保健、健康管理等中醫藥特色服務。支持醫療機構與養老院、護理院、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等開展不同形式的合作或協作,提升養老服務機構中醫藥服務能力。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專業護理服務的養老機構,增加護理型養老床位有效供給。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符合條件的醫養結合機構開展康復護理、安寧療護服務。
第五十二條支持醫師、護士和退休醫務人員到養老服務機構內設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機構執業,支持有相關專業特長的醫師和其他專業人員到養老服務機構開展疾病預防、營養、中醫調理養生等非診療行為的健康服務。
養老服務機構中的醫護人員,享有與其他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醫護人員同等的職稱評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等待遇。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立多種類型的老年人體育組織,推進適合老年人體育健身的場地設施建設和使用,加強針對老年人的非醫療健康干預,普及健身知識,組織開展老年人體育健身活動。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老年教育,建立和完善老年教育網路,均衡布局老年教育資源,拓寬老年教育經費投入渠道,擴大老年教育資源供給,引導多元社會主體共同參與,因地制宜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務。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健康養老功能打造康養產業平台,支持康養產業做大做強。依託地方特色資源,開發旅遊康養、林特康養、中醫藥康養、溫泉康養、運動康養等康養項目,逐步建立覆蓋全生命周期、內涵豐富、形式多樣、結構合理的康養服務體系。
支持利用本地資源引進康養產業市場主體,支持開發地方特色品牌康養項目。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設立老年人康養產業投資基金,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健康管理、康復、養生等康養產業發展。
第六章 養老服務人員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激勵褒揚機制,增強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榮譽感。社會各界應當尊重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人格尊嚴,維護其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引進、管理使用、崗位(職務)晉升、激勵評價機制。對養老護理員、養老護理專業技術人員實施入職獎勵、工齡獎勵、技能等級獎勵、榮譽獎勵。
明確養老護理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將養老護理專業技術資格納入職稱序列。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培養納入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體系。
加強產教融合,推動職業院校在養老服務機構設立實習實訓基地,養老服務機構在職業院校建設培育培訓基地。推進校企聯合招生、委託培養、訂單培養、學徒制培養等工作,拓展產教融合培養內容。推動行業組織融入產教融合改革。
第五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養老志願服務活動,發展社會普通志願者和專業志願者相結合的志願者隊伍;探索建立養老服務時間記錄、儲蓄、回饋等激勵機制。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參加養老服務志願活動。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有養老服務志願活動經歷者。
相關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志願者進行專業培訓,並提供相關便利。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在養老服務機構和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養老服務。
對招用本省就業困難人員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養老服務機構,按照規定給予吸納就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支持。
第六十條對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執業醫生、護士、康復醫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執行與醫療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制度,其在職稱評定、繼續教育等方面與醫療機構同類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逐步提高薪酬和福利待遇。鼓勵支持醫療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向養老服務機構流動。
第六十一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養老服務從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改善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專業培訓制度,對養老服務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提高養老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和服務能力。
第六十二條 養老服務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謾罵、侮辱、虐待、毆打老年人;
(二)偷盜、騙取、強行索要或者故意損毀老年人的財物;
(三)泄露在服務活動中知悉的老年人的隱私;
(四)誘導、欺騙老年人消費和投資;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七章 扶持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養老服務專項資金,並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五的社會福利事業彩票公益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並隨國家政策及時調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給予相應的補貼,引導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養老服務業。
鼓勵有條件的行政村依法將集體經濟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於支持本村老年人的養老服務。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揮市場主體作用,擴大多層次、多樣化、個性化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推動養老照護服務、康復輔助器具、智慧養老、老年宜居、老年用品等養老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相關政策,扶持和引導企業研發、生產、銷售適應老年人養老需求的產品、用品。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舉辦或支持利用本省各類會展平台舉辦老年人康養產品博覽會、老年人康養旅遊產業發展論壇、推介會、交流會等活動,增強老年人康養產業的競爭力和輻射力。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智慧養老產業發展,制定智慧養老產品及服務推廣目錄,整合科技創新、數字經濟、養老服務等政策,最佳化資源配置,完善多元化資金投入機制,推動人工智慧、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養老服務領域的套用,扶持安全防護、照料護理、健康促進、精神慰藉等領域的智慧型產品和服務。
推廣套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點的智慧型信息技術,幫助老年人解決運用智慧型技術困難。保留、改進傳統服務方式,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第六十七條 養老服務機構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與養老服務機構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養老服務設施用水、用電、用氣、用熱以及物業費,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按照當地居民用戶終端收費標準減半收取。養老服務設施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寬頻網路免收一次性接入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加大優惠力度。
建築面積不超過五百平方米且投資額不超過五十萬元的養老機構,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按監管許可權納入公安機關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單位範圍,公安機關應出具消防安全檢查意見。
第六十八條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信貸支持,創新貸款擔保方式,開發適應養老服務業發展需求的金融產品。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幫助養老服務機構拓展融資渠道,支持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
支持保險機構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支持保險資金通過投資股權、投資不動產等方式促進保險服務業和養老服務業融合發展。鼓勵養老服務機構投保養老機構綜合責任險,為服務的老年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給予補貼。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齡人力資源開發利用,為有勞動意願的老年人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新創業指導服務。
支持老年人參與家庭、社區和社會發展,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參與科技開發和套用,參加文明實踐、公益慈善、志願服務等社會活動。鼓勵和支持老年人建立基層老年社會組織,搭建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平台。
第七十條 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探索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建設,為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服務。支持商業保險機構發展與長期護理保險相銜接的商業護理保險,參與長期護理保險經辦服務。
第七十一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養老服務事業進行捐贈。鼓勵公益慈善組織通過慈善捐贈、慈善服務支持養老服務事業開展。鼓勵社會捐贈優先面向特困老年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和殘疾老年人及其他政府關愛服務對象。
第七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設全省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台,提供全省養老服務信息查詢、政策諮詢、網上辦事和綜合監管等服務,推動養老服務信息共享。
鼓勵縣(市、區)依託全省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建立智慧養老服務平台,對接餐飲、家政、健康等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和智慧養老服務平台應當最佳化界面互動、內容朗讀、操作提示、語音輔助等功能,推廣套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點的智慧型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整合養老服務信息資源,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和養老服務信息共享機制,推進涉老信息數據互聯互通,實現跨部門、跨區域的協同合作和信息共享,推進養老服務與管理的智慧化套用。
第七十三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職工年滿六十周歲的父母或者贍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所在單位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依據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給予職工護理假。職工是獨生子女的,每年護理假累計不超過十五天;職工是非獨生子女的,每年護理假累計不超過七天。職工在護理假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第八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完善養老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分析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狀況,協調解決養老服務事業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制定養老服務監督管理責任清單,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養老服務監管綜合執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製度,定期對養老機構的設施設備、人員配備、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標準和要求,組織開展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日常監測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財政資金支持項目的執行情況開展績效評估。
以上評定、監測、評估應通過組織有關方面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結果應向社會公布,並根據結果對養老服務機構實行分類管理。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養老服務廣告、產品用品、食品藥品等監督管理,依法打擊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養老服務經營活動,或被投訴舉報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養老服務經營活動的行為。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打擊已經取得養老服務營業執照,但存在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地方金融監管、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民政等有關部門,對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詐欺等風險進行排查、監測、研判和提示,做好預防和處置工作。
第七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養老服務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和披露,並將信用信息作為享受扶持保障政策的參考依據;將養老服務領域的信用情況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規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八十條 養老服務領域行業組織應當健全行業自律規範,加強行業自律體系建設,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
第八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養老服務監測分析與發展評價、養老產業發展統計調查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完善養老服務統計分類標準,定期開展統計監測工作。有關部門應及時公布養老服務供需信息。
第八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標準體系,支持養老服務標準化試點示範,開展養老服務標準化宣傳工作,推廣養老服務標準化經驗。
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受理有關養老服務投訴、舉報,並及時核實、處理;建立糾紛協商調解機制,引導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維權。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採用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政府養老服務補助、補貼、獎勵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責令退回,給予警告,並處以騙取資金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標準規劃配置養老服務設施的;
(二)未經法定程式,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養老服務扶持優惠政策的;
(五)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未及時核實處理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核准的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未經法定程式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的,由自然資源或者負有相關職責的部門依法查處。
未按照規定將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移交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造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法定程式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或者未按照協定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標準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服務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按照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暫停、終止養老服務時未按照規定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養老服務機構,是指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經營範圍和組織章程中包含養老服務內容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二)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十張以上的機構。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三)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體娛樂、托養等服務的房屋、場地、設施等。
(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由政府和社會依託社區為城鄉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助餐、助行、助潔、助醫等養老服務。
(五)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是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收養子女或者終身沒有生育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家庭,其獨生子女為三級以上殘疾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未收養子女的家庭。
第九十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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