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財經學院章程

長春財經學院章程是由長春財經學院為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依法規範學院管理而出台的章程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財經學院章程
  • 性質:章程
  • 主體:長春財經學院
  • 內容:九十七條
總則,辦學宗旨及定位,內部管理體制,黨、團、工會組織,教職工,學生,教育教學,經費來源、財產及財務管理,學院變更、終止及終止後資產處理,辦者的權利與義務,附則,

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依法規範學院管理,保證學院健康持續發展,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令第25號)、《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名稱:長春財經學院(以下簡稱學院),英文譯名為Changchun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第三條學院地址:長春淨月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擎天樹街58號。
第四條學院性質:民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學院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吉林省民政廳;學院接受吉林省教育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派遣的督導專員的監督和指導。

辦學宗旨及定位

第六條辦學宗旨:學院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把立德樹人作為辦學的根本任務,遵循“一切為了學生髮展服務”的辦學理念,堅持開放式辦學,走產學研一體化道路,面向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培養高素質的套用型人才。
第七條辦學定位:立足吉林、面向全國,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求培育重點學科、打造特色專業,培養實踐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套用型人才,建設辦學特色鮮明、教育質量高、管理規範的套用型本科院校。
第八條辦學層次:普通本科
第九條辦學形式:全日制學歷教育。
第十條辦學規模:學院發展規模在10000人左右。學院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可適當調整辦學規模。第十一條學科門類:學院以經濟類、管理類學科為主,適度發展文學類、法學類、工學類學科。
第十二條學院積極與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以增加辦學的針對性,更好地促進學生就業。第十三條學院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內部管理體制

第十四條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學院堅持依法治校,實行專家治學,實施民主管理。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院長由董事會聘任,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十五條學院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六條學院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院長和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應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管理經驗。
第十七條學院董事會由5人以上組成,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為學院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由舉辦者董事長擔任。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出任學院法定代表人,為學院安全穩定第一責任人,對學院的建設與管理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主持董事會日常工作;
(三)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檔案和應由學院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檔案;
(五)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和落實;
(六)法律、法規、學院章程規定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董事會成員應熱愛教育事業,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董事會每4年一屆。董事每屆任期4年,由舉辦者推選,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變更、連任或提前解任由董事長提名,舉辦者董事會決定,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責:
(一)聘任和解聘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
(三)審定學院發展規劃;
(四)審定學院的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五)籌集辦學經費,審定學院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審定學院內部機構的設定;
(七)審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職工薪酬標準;
(八)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九)決定學院發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學院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議,會議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經1/3以上董事提議時。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董事會1/2以上成員的同意。但是討論的事項包括第二十條(一)、(二)、(三)、(五)、(八)、(九)款時,須經董事會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三條院長的任職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品行端正,熱心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具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和奉獻精神,吃苦耐勞,為民眾服務意識強,廉潔奉公,勤政為民,求真務實;
(三)能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治理論和政策水平,工作思路清晰,思想解放,勇於開拓進取;
(四)能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胸襟開闊,顧全大局,嚴於律己,協作意識強,組織能力強,善於團結同志;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教授(研究員)專業技術職務,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經歷。熟悉高校辦學規律,掌握相關專業學科發展方向,具有相應的專業學術背景,工作實績突出;
(六)原則上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七)院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可連任。
第二十四條院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具體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院長辦公會;
(二)執行學院董事會的決定;
(三)組織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四)組織制定並實施學院年度工作計畫;
(五)組織制定學院規章制度;
(六)組織制定學院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七)組織制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
(八)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九)全面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十)向董事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學院副院長、財務負責人;
(十一)聘任或解聘學院中層幹部及其他教職工,實施獎懲措施;
(十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
(十三)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董事會或董事長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副院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副院長是學院領導班子主要成員,是院長的參謀和助手,協助院長負責學院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學生管理、學院教學儀器設備和辦公用品購置的審批、辦公用品和辦公設備的添置與管理等項工作;
(二)在院長領導下,按照分工,認真貫徹執行學院的決議,督促師生員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三)積極推進管理改革,創新工作思路,嚴格管理,營造和諧的工作氛圍和良好的育人環境;
(四)做好學院的安全、穩定工作,堅持定期檢查,預防為主,落實安全責任制,創建平安校園;
(五)院長外出期間或遇特殊情況,受院長委託,代理院長主持工作;
(六)完成院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條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
院學術委員會由學術造詣深的專家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十七條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院學科、專業設定;
(二)審議學院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
(三)審議學院科學研究立項,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四)審議學院學術梯隊建設方案;
(五)設立或撤銷學術分委員會,指導學術分委員會的工作;
(六)受理學術爭議;
(七)審議和處理其他與學術有關的事務。
第二十八條學院設立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審核和授予學士學位;
(二)指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工作;
(三)在特殊情況下組織有關學科的學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四)處理與學位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條學院實行校務公開,由院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一條學院內部實行院、系兩級管理體制。
第三十二條學院堅持院長辦公會制度,集體研究決定學院改革、發展等重大問題,實行民主決策和科學管理。

黨、團、工會組織

第三十三條學院依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關於加強吉林省民辦高等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吉組通字〔2008〕87號),經上級黨委批准成立中國共產黨長春財經學院委員會,委員會設書記1人,副書記1-2人。
學院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職責是:
(一)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保證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緊緊圍繞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務開展工作;
(三)引導和監督學院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院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院董事會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校,規範學院管理;
(四)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院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黨組織內部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工作;
(六)全面加強學院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和發展工作;
(七)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進素質教育和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院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學院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十)領導學院紀檢監察工作,維護學院安全穩定;
(十一)黨委每5年一屆,黨委委員每屆任期5年。
第三十四條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學院黨委領導下,積極開展有益於團員、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
第三十五條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學院堅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須獲得半數以上教職工的同意才能當選。代表的構成中,教學、科研人員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同時要考慮代表的職稱、年齡、性別等的平衡性。教職工代表人數按本院教職工總人數的30~50%確定,任期3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並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選舉單位可以按規定程式更換、罷免本單位的代表。教代會在學院範圍內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和評議監督權。
第三十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一屆,一般每年召開1次會議。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事項,須由正式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為有效。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召開,應向代表說明。遇有重大事項,經學院董事會、黨、政、工領導或1/3以上正式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學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決議時,應吸收教職工的合理意見建議。

教職工

第三十八條學院按照“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契約管理”的原則,實行全員聘任制。
第三十九條學院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第四十條教職工的錄用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由學院與教職工簽訂聘任契約,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一條教師享有以下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研究;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公平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四)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五)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六)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七)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可根據《教師法》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九)對學院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
(十)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十一)法律、學院規章制度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教師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三)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院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四)恪盡職守,勤勉工作,維護學院的聲譽和利益;
(五)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四項基本原則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開展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六)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七)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八)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九)法律、學院規章制度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學院執行國家關於教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的規定。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
第四十四條學院保障教師、職員進修培訓、參加學術活動、評定職務等權利。學院鼓勵和支持教師提高教學質量,從事科學研究、藝術創作、產品開發等活動。
第四十五條學院對教師、管理人員、教輔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定期進行考核,其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學院實行教學成果和科研成果獎勵制度。學院定期對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七條學院的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以“一切為了學生髮展服務”為宗旨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十八條學院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員工予以處分。

學生

第四十九條凡學院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錄取的新生或接受轉入學院的學生,即獲得學院的學籍。學院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五十條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和助學金。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學生在校期間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三)自覺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四)努力學習文化知識,提高各種能力,完成規定學業;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學院應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獎勵規定,對取得優異成績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學生,按照有關獎勵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十三條學院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並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學院依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收入。
第五十四條學生可以在學院內組織學生團體,學生團體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活動,服從學院的領導和管理。
學院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和通過正常渠道對學院的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
第五十五條學院在學生中成立共青團和學生會組織,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動。
第五十六條對違反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有關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的學生,學院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分。學院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學生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五十七條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受理機構設在學院辦公室,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院長、教務處和學生處長、相關係學生工作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五十八條學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九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第六十條學生對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一條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二條學院為畢業、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並鼓勵畢業生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

教育教學

第六十三條學院的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按國家規定選用教材,完成教學計畫。
第六十四條學院的教育教學工作應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按照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依法建立教學管理制度,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六十五條學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配備教師,不斷提高專職教師數量和比例,學院專任教師總數應使師生比不高於18:1,兼任教師人數應不超過本校專任教師總數的1/4。
第六十六條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學生管理隊伍,按不低於1:200的師生比配備輔導員。
第六十七條學院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及成功經驗。
第六十八條學院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原則,對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培育學生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健康的心理素質。
第六十九條學院建立健全教育教學管理機構,配備高素質管理幹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教育教學工作的計畫、過程、質量實行規範化、科學化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建立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搞好教風、學風、校風建設。
第七十條學院的招生、錄取嚴格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簡章、招生章程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一條學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對學院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經費來源、財產及財務管理

第七十二條根據學校變更前審計報告載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學院資產總額為7.28億元,其中,舉辦者投入2.6億元。
學院的經費來源:(一)舉辦者投資;(二)依法收取的學費;(三)辦學積累;(四)國家按政策給予的支持,如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等,做到專款專用;(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三條學院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社會捐贈資產、辦學積累、學費收入以及依法獲得的其他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七十四條學院的辦學資金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如教學儀器設備購置,教職工工資、福利,教師培訓,教育、教研、科研活動,學生事務,招生宣傳,備用發展基金等。學院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批准備案的收費標準、收費項目和收退費辦法,收取的各項費用按規定予以公示。
第七十五條學院依照《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的規定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
第七十六條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的規定設定會計機構,建立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第七十七條(一)學院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理交接手續。(二)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三)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院按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十八條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做出財務會計報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或接受有關部門審計。學院董事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院長時,按規定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七十九條學院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學院變更、終止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八十條學院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董事會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十一條學院變更舉辦者,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八十二條學院變更法定代表人,經董事會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核准,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十三條學院名稱、辦學層次、辦學類別的變更,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後實施。學院變更地址,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八十四條學院有下述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院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
(二)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學院終止時,在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後,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財務清算和財產清償。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學院終止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交辦學許可證、印章,並辦理註銷登記。

辦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十七條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民促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學院章程;
(二)推選學院董事會組成人員;
(三)了解學院的發展狀況和財務狀況;
(四)查閱學院財務會計報告;
(五)其他有關權利。
第八十八條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保證教育質量。
(二)依法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舉辦者逐年加大對學院的投入用於學校事業發展。學院存續期間,不抽逃辦學資金,不挪用辦學經費。
(三)依據學院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與程式,參與學院的辦學和管理活動。第十一章章程的修改
第八十九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對本章程提出修改:
(一)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
(二)增加或減少投資;
(三)舉辦者變更;
(四)學院董事會認為有必要對章程進行修改。第九十條本章程的修改意見由學院提出。將修改後的章程提交董事會批准、然後召開全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報登記機關、管理機關核准公示後生效。

附則

第九十一條學院的校訓是:博學厚德,自強不息。
第九十二條學院的校歌《長春財經學院之歌》。
第九十三條學院確定每年9月15日為校慶日。
第九十四條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由學院董事會表決通過後生效,報教育行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備案。
第九十五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九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學院董事會研究決定。
第九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學院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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