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才發展條例

吉林省人才發展條例

《吉林省人才發展條例》是為了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集聚各方面優秀人才,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發揮人才引領驅動作用,推進人才強省和創新型省份建設,加快吉林全面振興,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吉林省人才發展條例》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3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才發展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0號
《吉林省人才發展條例》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3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日

條例全文

吉林省人才發展條例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人才培養
第三章 人才引進
第四章 合作交流
第五章 評價激勵
第六章 服務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集聚各方面優秀人才,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發揮人才引領驅動作用,推進人才強省和創新型省份建設,加快吉林全面振興,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人才培養、引進、合作交流、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工作。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並對社會作出貢獻的勞動者。
第三條 人才發展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人才是第一資源,堅持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圍繞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全方位培養、引進、服務、用好、留住人才,弘揚科學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營造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環境,堅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為吉林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才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充分發揮領導指導和工作統籌作用,定期研究人才發展工作,及時解決人才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人才發展工作考評制度,指導督促人才發展工作重大部署落實,組織開展人才發展工作理論研究和宣傳。
縣級以上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才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巨觀指導和督促檢查,組織實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人才發展情況進行評估和調查統計,並根據評估和統計情況及時最佳化調整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人才發展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高質量發展指標,加大人才發展政策支持力度。
省、市州、縣(市)應當根據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發展趨勢,開展人才需求預測,制定實施人才發展規劃;編制區域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科技、教育、衛生、農業、文化等專項規劃以及實施重大科研項目立項論證,應當將人才發展作為重要內容。
第六條 各人民團體應當結合自身優勢,做好人才溝通、聯絡、推薦、服務等工作。
鼓勵和支持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相關社會組織,為人才提供個性化和多樣化服務。
第七條 對為國家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人才和在人才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等開展人才發展工作改革先行先試,創造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第二章 人才培養
第九條 人才培養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德才兼備,突出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導向,遵循人才成長規律,注重培養人才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完善政產學研用相結合的協同育人模式。
第十條 省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按照人才強省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要求,最佳化整合各類人才工程、人才計畫,組織實施“長白英才計畫”等,推動高層次人才的培養、集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區域實際,加強本土人才培養,健全本土人才培育體系,支持本土人才創業創新,為留住用好本土人才提供服務保障。
第十一條 中國小校應當改進和創新教學手段和教學方法,注重激發學生的良好興趣和創新意識,鼓勵青少年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應當圍繞服務國家戰略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符合需求的人才培育課程或者專業,加大對學生思想政治素質、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培養力度,全面提升人才供給能力。
鼓勵企業承擔國家科技項目、省內科技項目,建立科學家工作室、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科技創新中心、首席技師工作室、師徒工作間等,發揮企業在人才培養中的作用。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聯合培養人才,聯合開發課程、開展教學,依託企業培訓中心、實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等培養創新型、套用型、技能型人才。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面向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等國家創新平台,國家重大項目、國家重大人才計畫和省級高層次人才項目等,發現、培養戰略科學家,制定支持戰略科學家工作的配套政策。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省內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重點企業遴選培養科技領軍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科技領軍人才圍繞重點行業、重要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組建專業性、特色性科技創新團隊,在科研經費、團隊建設、項目承擔、實驗室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青年科技人才的培養,完善青年科技人才全鏈條、全周期培養機制,設立省級人才計畫青年專項,提高青年科技人才擔任省級重大科研任務、重大平台基地、重點攻關課題負責人的比例,對在自然科學領域取得突出成績且具有明顯創新潛力的青年科技人才給予長期穩定支持。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重點企業聯合培養碩士、博士;支持引進優秀國內外博士到省內開展博士後創新研究,加大博士後創新人才支持力度。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才隊伍建設,聚焦重點產業領域,依託重點企業、行業協會等培養高素質複合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才。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哲學社會科學人才隊伍建設,實施以育人育才為中心的哲學社會科學整體發展戰略,建設種類齊全、梯隊銜接、結構合理、專業突出的哲學社會科學人才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化、旅遊、藝術領域專業人才的培養,推動高層次人才培育引進,實施文博人才、旅遊人才、藝術人才培養工程;加強基層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支持文藝院團發展,完善基層公共文化服務人才培訓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國際傳播、網際網路宣傳等專門人才培養支持力度,統籌推進教育、智慧財產權、法治、公共衛生、社會工作等專門人才隊伍建設,完善人才培養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區域發展戰略和重大工程,統籌產業發展和人才培養,圍繞大農業、大裝備、大旅遊、大數據等產業集群和新能源、新材料、新醫藥、新康養、新服務、新電商等產業發展以及新基建、新環境、新生活、新消費等設施建設需求,加強高素質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促進產業與人才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具有研發優勢的骨幹企業牽頭組建研究開發平台、技術創新聯盟、創新聯合體,打造產業發展高端智庫平台,開展產業關鍵技術聯合攻關,培養科研人才和創新團隊。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金融人才發展工作機制,創新金融人才培養方式,搭建金融人才培養平台,建設高素質、專業化金融人才隊伍。
第十九條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營造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促進企業家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尊重和激勵企業家幹事創業的社會氛圍,調動廣大企業家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遵循企業經營管理人才成長規律,健全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養、激勵等機制,完善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的溝通服務機制,弘揚企業家精神,尊重企業家價值,發揮企業家作用。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工程碩士、博士培養改革,依託優勢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重點企業建設工程師學院、工程師培訓中心,加強卓越工程師隊伍建設。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行業企業為主體、職業學校為基礎、政府推動與社會支持相結合的高技能人才培養體系,培養知識型、套用型、創新型高技能人才,暢通高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鄉村人才專項規劃,實施鄉村人才培育計畫,健全鄉村實用人才培訓體系,探索建立鄉村人才信息庫和需求目錄,培養農業生產經營、農村二三產業發展、鄉村公共服務和治理等鄉村本土人才。
將鄉村人才納入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隊伍管理,完善鄉村人才職稱評定工作,對從事黑土地保護、良種繁育、返鄉創業帶頭人、養殖種植大戶等鄉村人才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評定。
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搭建社會工作和鄉村建設志願服務平台,為鄉村人才成長提供服務,推動人才服務鄉村,促進各類人才在鄉村振興中作出貢獻。
第三章 人才引進
第二十三條 人才引進應當打破戶籍、地域、性別、職業、學歷、人事關係等制約,促進人才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發布急需緊缺人才需求目錄,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精準引進各類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團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人才引進手續,加快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落實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為人才跨地區、跨行業、跨體制流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級重點實驗室建設,積極創建眾創基地、產業孵化基地,支持重點企業建設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工程創新中心、企業研究院等載體,提升人才集聚能力,為高層次人才提供發展空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項目建設的人才需求,以項目匯聚人才、培養人才,促進項目與人才良性互動和有機結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人才引進人才工作機制,發揮高層次人才的橋樑紐帶作用和地緣、人緣優勢,拓寬人才引進渠道,以人才發現人才、人才吸引人才、人才匯聚人才。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回歸吉林人才對接服務平台,發揮“吉人回鄉”“校友人才回吉”等品牌載體作用,通過舉辦人才峰會、智庫論壇、項目洽談會、人才招聘會和海外人才交流會等活動,集聚人才創新創業,多渠道推進人才回歸。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相關政策,加大就業崗位開發力度,加強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對接服務,最佳化工作流程,促進高等學校畢業生在本省就業創業,擴大人才儲備。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擴展政校企對接渠道,最佳化高等學校畢業生和企業對接平台,建立畢業生就業政策清單並及時發布更新,在高校開闢人才招聘快速通道,引導優秀畢業生留吉來吉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艱苦崗位和基層人才保障水平,完善職稱評審、人才招錄等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邊境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
第三十條 鼓勵用人單位採取協定工資、項目工資等方式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
對於用人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組建的創新平台及團隊,可以按照規定擇優給予資金補助,用於用人單位在場地、設備、技術改造、研發、薪酬獎勵等方面的投入。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開展跨領域聯合引才,圍繞科技項目研發、重點項目建設、平台建設等,引進戰略科學家、高層次人才及其團隊。
第四章 合作交流
第三十二條 人才合作交流應當完善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為依託的合作體系,創新合作機制,提升合作層次,吸引集聚各類人才。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東北區域內以及與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地區戰略對接,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搭建人才合作與交流平台,推進人才資源共享,實現優勢互補。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省外教育機構、科研機構、企業等到本省依法設立教學、科研、實訓機構或者項目,提升人才培養能力。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外建立研發中心、開放實驗室、技術轉移中心等,其聘用的高層次人才為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按規定享受本省人才相關政策。
第三十五條 省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圍繞服務國家和省重大戰略,根據重點領域、重大項目、重大平台的需要,結合本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優勢,推動人才跨領域、跨部門、跨區域一體化配置,統籌打造戰略性、專業性、特色性人才團隊,充分發揮人才效能。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省內人才發展合作交流機制,推動人才信息和創新成果共享,支持各地區建立人才集聚平台,吸引高層次人才,形成人才優勢。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與各級人民政府簽訂教育、科技和人才發展合作協定,促進人才合作交流。
第五章 評價激勵
第三十八條 人才評價應當以職業屬性和崗位要求為基礎,注重品德評價和學術道德,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的傾向。
人才評價應當發揮政府、用人單位、行業協會等作用,建立科學化、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人才評價制度。
第三十九條 人才評價應當堅持分類評價,建立健全符合不同人才類型和崗位特點的人才評價機制。基礎研究人才著重評價提出和解決重大科學問題的原創能力、成果的科學價值、學術水平和影響等;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著重評價技術創新與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和重大技術突破、成果轉化、科技創新、對行業或者產業發展的實際貢獻。完善高層次人才分類定級制度。
探索逐步下放人才分類定級評審認定許可權,授權條件成熟的單位和地區結合實際開展人才分類定級。
第四十條 人才評價應當科學合理設定評價周期,堅持過程評價和結果評價、短期評價和長期評價相結合,對基礎研究人才、青年人才重點推行聘期評價、長周期評價。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健全職稱制度,最佳化職稱評審方式,完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才職稱評審機制,突出用人單位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院、大型企業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按照規定自主開展職稱評審工作。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和高層次人才的職稱評審辦法。
第四十二條 加強人才激勵制度建設,最佳化人才激勵機制,採取多種形式提升在專業領域作出卓越貢獻的人才各方面待遇,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完善科研人員職務發明成果權益分享機制和以自身知識及能力入股參與分配機制,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對人才進行中長期激勵。
支持科研人員離崗或者兼職到企業從事重大科技工程、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等任務。
科研人員經本單位同意,可以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
第四十三條 完善保障科研人員專心科研相關制度,減少科研人員參加非學術性活動,減輕科研人員負擔。
健全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完善科研經費使用負面清單,按照有關規定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經費管理自主權。
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科研成果轉化金融扶持和稅收優惠,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重要貢獻的人員或者團隊給予獎勵報酬。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以信任為基礎的人才使用機制,建立支持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財政資金支持的人才項目、科研項目未達到預期目標,項目承擔者已經做到依法依規、勤勉盡責、未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予以免責。
第六章 服務保障
第四十五條 推進人才管理機制改革,強化人才巨觀管理、政策制定、服務保障等職能,建立人才服務權責清單,實行人才發展工作目標責任制。
建立健全人才綜合服務體系,設立人才服務平台,完善人才建言獻策機制和跟蹤服務機制,暢通人才訴求表達渠道,及時回應和解決相關問題。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聯繫服務人才制度。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大財政投入,形成人才發展多元化投入機制。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人才發展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所屬國有企業、學校、科研機構、公立醫院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用人自主權。
支持用人單位落實各項人才政策,制定培養人才、引進人才、留住人才、激勵人才的相關配套措施,為人才提供服務保障。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最佳化人才落戶政策,簡化人才落戶流程,為人才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落戶提供便利服務。
第四十九條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用人單位通過新建、購買、租賃人才公寓以及發放住房補貼等形式多渠道解決人才居住需求。
第五十條 經省人才工作相關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可以按照規定在落戶、安家、醫療、社會保險、配偶安置、子女教育、文化旅遊、交通出行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可以按照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為高層次人才提供便利服務。
第五十一條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依法保護人才的合法權益,營造有利於人才發展的法治環境和社會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加強人才發展領域的誠信建設,嚴格履行對各類人才依法作出的承諾或者訂立的契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人才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人才政策優惠待遇或者扶持資金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優惠待遇,追回所獲得的資金,相關信息記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為人才提供便利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協定履行服務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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