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是為了妥善處理人才流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有關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的規定而制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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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是為了妥善處理人才流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有關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的規定而制定的規定。
《吉林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是為了妥善處理人才流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有關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的規定而制定的規定。總則第一條為妥善處理人才流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
屬於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取消仲裁員資格。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人事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交納仲裁費。仲裁費的收取辦法和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吉林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程式》即行廢止。
吉林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辦法 (1989年2月2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九號)第一條為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妥善處理人才流動中的爭議,保障單位用人的自主權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擇業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範圍內的在人才流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爭議。第三條...
《吉林市人才流動暫行管理辦法》是吉林市1990年施行的辦法。檔案說明 吉林市人才流動暫行管理辦法 (1990年5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三號)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人才流動,振興我市經濟,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才,是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
吉林市人才市場暫行管理辦法是源於吉林市人才市場暫行管理的地方法規,使吉林市人才管理有規可循。檔案來源 吉林市人才市場暫行管理辦法 (1989年5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十號)第一條 為振興我市經濟,促進人才合理流動,保證人才市場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
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是指國家行政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機構對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的活動。仲裁的原則是有利於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有利於科技隊伍的合理分布,有利於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規政策為準繩,秉公處理。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
市、縣(市、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接到仲裁申請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精神進行裁決。仲裁 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是國家行政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機構對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的活動。仲裁的原則是有利於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有利於科技隊伍的合理分布,有利於發揮...
第二十六條 國家出資培訓的人員要求到人才市場流動或應聘,原工作單位不得收取培訓費;單位出資培訓或有償引進的人才應聘到外單位的,應按契約的約定執行。第二十七條 人才應聘中發生人事爭議的,按管轄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人才流動糾紛爭議仲裁的暫行規定》是一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12月3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中文名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人才流動糾紛爭議仲裁的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 80811 發布文號 齊政發[1988]109號 發布日期 1988-12-31 生效日期 1...
《遼寧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是一部遼寧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07月2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簡介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8]62號 【發布日期】1988-07-24 【生效日期】1988-07-24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具體內容 遼寧省人才流動爭議...
《濟南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是在1988年4月15日由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是為妥善解決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糾紛,維護單位用人自主權和專業技術人員擇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結合濟南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檔案來源 濟南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 (...
河南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 (1994年1月6日豫政文〔1994〕4號)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妥善處理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中央在豫企事業單位與專業...
《湖北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在1994.07.04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人才市場機制,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妥善處理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
《包頭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在1995.02.09由包頭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廣大專業技術人才、管理人才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解決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管理人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下列人才...
(四)外地擬到本市企業工作的技術人員,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辦理手續。第八條凡經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鑑證的聘用契約,在執行時對有關條款發生爭議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負責處理。第九條在人才市場發生的人才流動爭議事項,由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辦公室按《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人才流動糾紛爭議仲裁的暫行規定》辦理...
《青島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辦法(試行)》在1994.08.01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正確處理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因辭職、招聘等發生...
《貴州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規定》是一部貴州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12月21日發布,1994年01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簡介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1993]119號 【發布日期】1993-12-21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具體內容 貴州省人才流動爭議...
(三)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的有關人事爭議;(四)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契約或聘用契約發生的人事爭議;(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爭議。第十三條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下列人事爭議案件:(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因人事任免、獎懲、人員調整...
《陝西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是1991年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1-11-2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陝西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 (1991年11月21日)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人才在四化建設中的作用,妥善處理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