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是在1988年4月15日由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是為妥善解決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糾紛,維護單位用人自主權和專業技術人員擇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結合濟南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
- 實施時間:1988年4月15日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日期:1988-04-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濟南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是在1988年4月15日由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是為妥善解決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糾紛,維護單位用人自主權和專業技術人員擇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結合濟南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濟南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是在1988年4月15日由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是為妥善解決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糾紛,維護單位用人自主權和專業技術人員擇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
辭去現職的由接收單位繳納,辭去公職的由個人繳納。第五章 仲裁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因辭職與本單位領導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按照《濟南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申請仲裁解決。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條 本市科技人員自願辭職,到鄉鎮企業工作或創辦民辦科技實業機構的,須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要在一個月內給予明確答覆,逾期不答覆的,即視為同意,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有關手續。發生爭議糾紛的,當事人可按照《濟南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申請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第...
濟南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濟南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掛濟南市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牌子),負責全市人才市場的規劃、發展以及人才中介機構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濟南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的組織實施。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是我市法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全市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凡事業單位...
九、專業技術人員包、租、辦鄉鎮企業,與單位發生爭議達不成一致意見,可申請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 十、專業技術人員包、租、辦鄉鎮企業,工商管理部門應為其審辦開業手續提供方便,金融、稅務部門應在資金、稅收方面按有關規定從優對待。 十一、區街企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濟南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是在1988年4月15日由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是為妥善解決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糾紛,維護單位用人自主權和專業技術人員擇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結合濟南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檔案來源 濟南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