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鼓勵專業技術人員承包、租賃和領辦鄉鎮企業的暫行規定

《濟南市鼓勵專業技術人員承包、租賃和領辦鄉鎮企業的暫行規定》在1988.04.15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鼓勵專業技術人員承包、租賃和領辦鄉鎮企業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8年04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4月15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為了鼓勵專業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以下統稱專業技術人員)到農村承包、租賃、領辦、興辦、創辦(以下簡稱包、租、辦)鄉鎮企業,大力發展外向型經濟,促進鄉鎮企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支持和鼓勵國家行政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採取調動、辭職、停薪留職等形式到農村承包、租賃鄉鎮企業,興辦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貿易機構,創辦各種類型的中、小合資企業、股份公司等。
二、專業技術人員包、租、辦鄉鎮企業,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集體。承包、租賃鄉鎮企業,可以承包、租賃整個企業,也可以承包單項生產技術項目或經營業務。
三、調入農村包、租、辦鄉鎮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家庭在市區的,允許在原住地保留戶口、糧食關係;原單位的住房可以繼續居住,調入後的行政關係,可落在縣鄉鎮企業局,工資和其它生活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工資待遇按照《濟南市放活科技人員暫行規定》第三條辦理。專業技術人員在鄉鎮企業工作期間,用人單位須按每人每年一千元向縣鄉鎮企業局或同級保險公司交納退休養老金,並存入銀行,按居民存款利率計息,專款專用。
四、停薪留職包、租、辦鄉鎮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一次停薪留職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年。期滿後,如用人單位需要,原單位同意,可以繼續停薪留職。停薪留職期間,本人應將個人總收入的10%或原工資額的35%交給原單位,到貧困艱苦地區的免交。原單位對停薪留職人員在住房分配、子女就業、工資調整等方面,要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對具備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條件的應優先解決。
五、外地的專業技術人員到我市農村包、租、辦鄉鎮企業,本人要求調入的,按幹部調動手續辦理。對辭職來我市包、租、辦鄉鎮企業的,經市人事局批准,可直接辦理錄用手續,承認其原有技術職務,合併計算工齡。他們享受的有關優惠待遇,按濟發〔1986〕95號檔案執行。
六、專業技術人員包、租、辦鄉鎮企業,五區和章丘縣三年內創利潤累計達到三十萬元以上(含三十萬元),長清縣、平陰縣二十五萬元,十五個貧困鄉鎮二十萬元,可按規定辦理家屬子女戶口“農轉非”,對出口創匯企業和新興辦、創辦的企業,還可適當放寬。
七、專業技術人員個人包、租、辦鄉鎮企業的,其收入除按契約兌現和按有關規定納稅外,歸個人所有。集體(包括車間、科室、班組等)包、租、辦的所得收入,除按有關規定交納所得稅外,百分之三十可做職工獎金,百分之三十可獎給單位派出人員。
八、專業技術人員到農村包、租、辦鄉鎮企業三年以上的,憑契約或協定書,原單位可按法定退休年齡提前五年辦理離休、退休手續,其離休、退休後的待遇不變。
九、專業技術人員包、租、辦鄉鎮企業,與單位發生爭議達不成一致意見,可申請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
十、專業技術人員包、租、辦鄉鎮企業,工商管理部門應為其審辦開業手續提供方便,金融、稅務部門應在資金、稅收方面按有關規定從優對待。
十一、區街企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二、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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