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8-24
【生效日期】1988-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8-24
【生效日期】1988-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支援郊縣鄉鎮企業暫行辦法
(1988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去鄉鎮企業工作,發展本市經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業技術人員應積極支援郊縣鄉鎮企業,支援鄉鎮企業,可以採取單位或集體創辦、聯營、承包、租賃和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培訓、技術諮詢等方式;也可以採用個人辭職、業餘兼職、留職停薪、借調和大中專畢業生應聘等方式。
在上海市人事局核定指標內,經縣人事局批准,鄉鎮企業可以從外省市引進專業技術人員。
在上海市人事局核定指標內,經縣人事局批准,鄉鎮企業可以從外省市引進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專業技術人員留職停薪或借調去為鄉鎮企業服務,須經單位同意。單位可按契約規定向鄉鎮企業收取一定費用。
第四條專業技術人員去鄉鎮企業工作,其報酬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鄉鎮企業自主決定。
留職停薪或借調人員可參加原單位的工資調整,調整情況記入本人檔案。
留職停薪或借調人員可參加原單位的工資調整,調整情況記入本人檔案。
第五條去鄉鎮企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凡符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應由有關部門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留職停薪或借調去鄉鎮企業工作的人員中,符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應由原單位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留職停薪或借調去鄉鎮企業工作的人員中,符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應由原單位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六條專業技術人員脫離原單位去鄉鎮企業工作,屬於市區戶口的,檔案轉至原單位所在地的區人事局所屬調節機構;屬於郊縣城鎮戶口的(包括在郊縣的市屬單位和中央部屬單位工作的),檔案轉至原單位所在地的縣人事局所屬調節機構。
第七條大、中專畢業生分配或志願到鄉鎮企業工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入學前是市區常住戶口的,其戶口可保留在市區;是郊縣城鎮常住戶口的,其戶口可保留在城鎮;是農村非農業戶口的,其戶口可在該鄉鎮工業公司登記為集體戶口。
大、中專畢業生去鄉鎮企業工作,屬於市區戶口的,檔案轉至戶口所在地的區人事局所屬調節機構;屬於郊縣戶口的,檔案轉至戶口所在地的縣人事局所屬調節機構。
大、中專畢業生去鄉鎮企業工作,屬於市區戶口的,檔案轉至戶口所在地的區人事局所屬調節機構;屬於郊縣戶口的,檔案轉至戶口所在地的縣人事局所屬調節機構。
第八條專業技術人員去鄉鎮企業工作,應簽訂聘用契約。契約期滿允許流動。屬於市區戶口的,可向市、區人事局所屬調節機構登記交流;屬於郊縣戶口的(包括原在郊縣的中央各部門所屬單位和市屬單位工作的),可向縣人事局所屬調節機構登記交流。以上人員待業期間,由鄉鎮企業按契約規定發放待業金。
第九條專業技術人員去鄉鎮企業工作(包括業餘兼職)涉及到原單位技術成果的,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關於科技人員業餘兼職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註:※《關於科技人員業餘兼職若干問題的規定》即國辦發[1988]4號檔案。
註:※《關於科技人員業餘兼職若干問題的規定》即國辦發[1988]4號檔案。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本辦法不適用於本市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負責解釋,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