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專業技術人員合理流動暫行規定

《廣州市專業技術人員合理流動暫行規定》,系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於1986-02-15,1986-02-15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專業技術人員合理流動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6年2月15日
  • 生效日期:1986年2月15日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2-15
【生效日期】1986-0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專業技術人員合理流動暫行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五日)
為促進專業技術人員的合理流動,逐步改變我市人才不足和分布不夠合理的狀況,推動科技進步,加速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一、人才流動要有組織地進行,必須服從和保證新建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以及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需要,扶持科技力量薄弱的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和區街企業的發展。
在人才流動中,要認真解決人才積壓浪費,用非所學,用非所長的問題。要支持和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向市屬郊、縣流動;任何單位不得到市屬縣、郊區或三線地區招聘人才;未經教育、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不得抽調和招聘中、國小教師到非教學部門工作;不得抽調和招聘護理人員到非醫療部門工作。
二、人才流動必須按照現行幹部調配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不允許未經組織批准,未辦理手續而擅離工作單位;對未辦理手續擅自脫離工作單位的,任何單位不得接收。
在人才流動中,要保護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技術權益。凡合理流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帶走原單位的科研成果和技術資料,如確需要的,應通過協商轉讓。
三、有償分配的或由企業出資培訓的各類大、中專畢業生,必須為所在單位連續服務期滿六年後才允許合理流動。對服務期未滿,確屬用非所學,用非所長而要求調整的,接收單位應向調出單位補償一定的培訓費;對服務期滿後進行合理流動的,調出單位不得再索取培訓費;對自費學習的人員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調整或調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收取的培訓費,必須用於本單位的智力投資,不得挪作他用。
四、國營企業和科研部門要有計畫地派出專業技術人員或組織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隊,幫助鄉鎮和區街企業解決生產技術難題,可按有償原則,收取費用。派出支援人員的工資、福利、獎金,可由受援單位發給;發放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從優。原單位調整工資、分配住房時,對派出支援的人員應一視同仁。派出人員在支援工作期間取得的工作成績和科技成果,由受援單位寫成書面材料轉給其單位存入本人的技術業務考績檔案。支援期滿後,如本人願意留下的,經雙方單位同意,可辦理調動手續。
中央、省屬單位和高等院校支援我市鄉鎮、區街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其工資福利待遇可按上述原則執行。
五、市屬郊縣的鄉鎮企業的區街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公開招聘人才,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應聘。凡應聘到本市郊區縣(含鎮、鄉)工作的,所有制性質不變,本人戶口可以保留;如家屬子女隨同的,其戶口也可保留;本人願意停薪留職支援鄉鎮企業者,其所在單位應予支持,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停薪留職期限一般為兩年,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六年。
六、根據生產和科研任務需要,以及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餘缺情況,企業、部門之間可以互相借用專業技術人員。借用專業技術人員,應簽訂借用契約,並按有償使用的原則,借用單位應給予借出單位適當的補償。
七、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允許兼職從事講課、講學、技術指導、諮詢服務等。凡不脫離本職工作,業餘兼職不使用原單位的生產設施的,其兼職收入歸個人所有。利用工作時間從事兼職的人員或使用原單位的生產設施的,須經單位同意,所得收入的百分四十歸之個人,百分之六十上交原單位。黨政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必須嚴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委的有關規定。
八、對國家計畫外的大、中專畢業生,自學成才人員,社會閒散科技人員,可按照擇優錄用的原則招聘。招聘辦法按有關規定辦理。
九、對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專業技術人員,確屬學非所用、用非所長的,一般應在集體所有制單位系統內進行調整。如在集體所有制系統內無法調整的,經市人事局審批後,可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按照專業對口用其所長的原則,選聘為契約制幹部或吸收為國家幹部。如吸收為國家幹部的,應有一年的見習期,不稱職的可退回,原單位應予接收。
十、企、事業單位的離休、退休身體尚好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接受聘請從事技術指導、培訓、講學等工作。其離退休金,由原單位按規定發給;技術津貼、生活津貼及聘用期間的醫療等費用,由聘用單位支付。
十一、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國家有新的規定,則按國家規定執行。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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