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發展鄉鎮企業若干政策的補充規定

198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關於進一步發展鄉鎮企業若干政策的補充規定,屬於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發展鄉鎮企業若干政策的補充規定
  • 發布文號:津政發[1988]16號  
  • 發布日期:1988-02-09  
  • 生效日期:1988-02-09
【發布單位】80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發展鄉鎮企業若干政策的補充規定
(1988年2月9日津政發〔1988〕1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十三大精神,堅持改革、開放,積極發展鄉鎮企業,進一步促進全市城鄉經濟的穩定發展,加快城鄉一體化的進程,特制定發展鄉鎮企業若干政策的補充規定。
一、關於稅收問題
(一)新辦的鄉鎮企業,從投產後取得第一筆營業收入的月份起,免徵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兩年,所得稅兩年。免稅期間雖已投產但仍未形成生產能力的,免稅到期後納稅仍有困難的還可以適當延長減免照顧期限。
(二)鄉鎮企業的產品,獲國優、部優、市優的所創的利潤,從獲得優質產品稱號起,兩年內分別減征所得稅20%、10、5%。
(三)鄉鎮企業的職工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後,增加的技術職務津貼允許列入成本。
(四)鄉鎮企業的業務洽談費,按銷售收入總額提取0.3%至0.5%,在銷售費用中列支。
(五)根據財政部(86)財稅335號檔案精神,我市免徵鄉鎮企業獎金稅。
(六)鄉鎮企業用於培養本企業職工上大、中專的經費,先使用提取的教育基金(企業留用部分),不足部分稅前列支。
(七)有條件的區、縣用稅前列支的辦法,建立以工建農基金。鄉村兩級從所屬企業利潤中提取5%至10%;戶聯辦企業、個體辦企業根據其收入的不同情況每個職工每年提取五十元至二百元,具體數額由各區、縣掌握。提取的以工建農基金,原則上鄉提鄉有,村提村有。
(八)鄉鎮企業的計稅工資標準可以適當提高,提高的標準根據區、縣財政承受能力,經測算由市財政局制定具體辦法,同時各區、縣要制定明確規定,嚴格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
二、關於資金問題
(九)在人民銀行市分行的統一指導下,農業銀行市分行、工商銀行市分行、建設銀行市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等,都要千方百計籌措資金支持鄉鎮企業。經批准,鄉鎮企業可以發行股票、債券吸引農村閒散資金;債券的利息率可以適當提高。鄉鎮企業可以舉辦各種形式的基金會,發展民間借貸,調劑資金餘缺;鄉鎮企業的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餘額可以作為周轉金用於發展生產。
(十)由市財政發放低息貸款三千萬元,有借有還,周轉使用,用於支持重點鄉鎮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新建項目。
(十一)農業銀行市分行要適當降低信用社上交存款準備金的比例,信用社實行多存多貸,自求平衡,互相拆借。
(十二)鄉鎮企業利用民眾集資籌集的資金,搞技措項目的,由區、縣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視同銀行貸款。
(十三)正確處理鄉鎮企業積累與分配的關係。企業的稅後利潤用於擴大再生產或補充流動資金的部分,最低不少於60%。
鄉鎮企業除按規定提取的各項費用外,任何單位都不能以任何名義和任何方式,向企業攤派各種費用和實物。
三、關於橫向經濟聯合問題
(十四)放寬聯辦企業的審批許可權。凡資金、能源、原材料不需要市里平衡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元(含三百萬元)以下的聯辦項目,經聯辦雙方協商同意後,由區、縣審查批准,報市主管局備案,兩周內不提出異議的即視為同意。投資總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聯辦企業,由區、縣和行業主管局共同審批,雙方在審批中發生不同意見的,由市鄉鎮企業指導小組辦公室協調、仲裁。
(十五)市內工業的名、特、優和短線產品,需要擴大生產能力和其他需要擴散的產品項目,在與外地同等條件下,應首先安排在郊縣鄉鎮企業生產或聯合辦企業。
(十六)市內企事業單位與鄉鎮企業新辦的聯營工業企業,從投產後取得第一筆營業收入的月份起,免徵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兩年,所得稅兩年。市內企事業單位免稅到期後五年內從分得的利潤中先提取50%免徵所得稅留給企業用於“三金”。
(十七)市內企事業單位與原有鄉鎮企業搞聯辦工業企業的,在原企業銷售收入和利潤基數不變的基礎上,其新增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的減免稅辦法,按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十八)市內企事業單位與鄉鎮企業已經聯辦的工業企業減免稅到期後,從第一年起,五年內從分得的利潤中先提取50%免徵所得稅,留給企業,用於“三金”。市內企事業單位用自有資金、技術入股、管理入股與郊縣鄉鎮企業聯辦工業企業的,除享受津經調〔87〕10號檔案規定的政策外,減免照顧到期後可再享受上述規定。
(十九)鄉鎮企業與城市全民企業、集體企業聯營的,原則上執行國營企業和城市集體企業的財會制度。但是根據聯營企業的情況,經工農雙方協商同意後,區、縣稅務部門批准,也可以執行鄉鎮企業財會制度。
(二十)城鄉聯辦企業執行國營企業財會制度的,可採取所得稅前利潤留成或提取企業基金的辦法,留給聯辦企業一定的利潤,用於發展生產。執行城市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財會制度的,一律採取提取企業基金辦法,即按工資總額提取5%作為企業基金,在利潤中提取10%作為企業後備基金,均在稅前列支。
(二十一)鄉鎮企業要以優惠的條件吸引城市企、事業單位搞聯辦。在分紅比例、對工方派出人員的報酬等方面給予適當優惠。
在職應聘到鄉鎮企業的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在應聘期間為發展鄉鎮企業做出較大貢獻的可以重獎,並給派出單位一定比例的利潤。
四、關於出口創匯問題
(二十二)外貿出口產品的加工任務,在同等條件下首先安排在郊縣鄉鎮企業。在外省市收購的出口產品,有條件的要逐步轉到郊縣生產。
(二十三)郊縣鄉鎮企業使用計畫外外資(十億美元貸款)發展出口創匯,享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待遇。
(二十四)鄉鎮企業和城鄉聯辦企業,凡生產出口創匯產品增長的利潤部分,減免所得稅30%。屬於來料加工裝配所得收入,從同類產品的第一筆業務收入月份起三年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
五、關於物價問題
(二十五)鄉鎮企業依靠市場調節原材料生產的產品,除國家有嚴格規定的以外,其產品的價格可隨行就市。
六、關於人才問題
(二十六)大專院校應積極為鄉鎮企業代培學生。要鼓勵大專院校畢業生到鄉鎮企業去工作。分配到鄉鎮企業的學生,戶口屬非農業,工資人事關係屬全民性質,掛在區縣鄉鎮企業經委(局),工作在鄉鎮企業,工資由鄉鎮企業發給。
(二十七)對鄉鎮企業急需從外地引進的科技、管理人才,每年由市人事局給一定的進市和農轉非指標。其中凡從外省市調入專業技術人員,由區、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人事部門審批,報市人事局審核辦理落戶手續。鄉鎮企業需要的助理工程師和大專畢業生可以調入郊縣,其配偶及在學子女可以隨遷落戶;本市市區支援郊縣鄉鎮企業的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人員,愛人在外省市的可以照顧解決兩地分居都到郊縣落戶,配偶是農村戶口的連同隨遷的在學子女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上述從外省市調入的人員和需要辦理農轉非的,在市人事局辦理調入手續後,公安、糧食、商業等部門要給予辦理戶口、糧食關係及副食品供應等手續;市區的“五大”(電大、函大、職大、業大、夜大)畢業生支援郊縣鄉鎮企業的,可以辦理吸收錄用幹部手續,戶口可留在市內,五年內不得流動。
(二十八)支援鄉鎮企業的在職技術工人,經所在單位批准後,可以調動、借用、招聘。屬於調動的,戶、糧關係可以在城市不動,回城後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可以到全民或集體所有制單位重新就業。
(二十九)退休技術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聘到鄉鎮企業工作,退休費原單位照發。應聘報酬,由本人和聘用單位商定。
(三十)鄉鎮企業從外省市引進我市不能解決的短門短線工種的技術工人或具有特殊技能的技術工人,由郊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郊縣勞動局審查同意後,報市勞動局審查批准,允許在郊縣落戶。
以上若干政策補充規定適用於塘沽、漢沽、大港區的鄉鎮企業,也適用於縣辦集體企業和市、郊區、縣鄉鎮企業經委(局)座落在郊區、縣的所屬集體企業。
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執行。以前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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