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4-15
【生效日期】1988-04-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濟南市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
作用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發揮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聰明才智,繼續為四化建設服務,根據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關於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暫行規定》,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繼續發揮作用,要納入人才市場,由各級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人才中心)會同有關方面進行組織和管理。
第三條本市內凡經組織批准的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包括代管的中央、省駐濟單位和外地來濟落戶的離休退休人員)均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服務內容和形式
第四條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應需要單位聘請從事講學、翻譯、指導研究、人才培訓、技術業務開發和技術業務諮詢等專業技術活動。也可以到有營業執照的建築、勘測設計單位和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單位從事專業工作。
第五條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如應聘到“三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私人企業、個體專業戶和家庭提供各種服務,應通過人才中心安排。
第六條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應聘到企業、事業單位擔任行政、技術領導職務,必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
第七條經有關部門批准,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個人或合夥在城鎮或農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業、承包或領辦集體鄉鎮企業,興辦經營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貿易機構,創辦各類中小型合資企業、股份公司等。
第八條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要求繼續發揮作用,應首先到人才市場登記,原所在單位要積極給予支持,提供方便,允許他們繼續借閱原單位的有關資料、圖書、但使用原單位設備、器材及未公開的技術資料、圖紙等,須經原單位同意,並按規定交納費用。
第三章 應聘待遇
第九條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應聘繼續發揮作用,可以取得報酬,個人收入達到納稅數額的應依法納稅。離休退休金按國家規定由原單位照發,並繼續享受應享受的生活待遇。
第十條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應聘期間患病,在本市鄉鎮企業服務的,按濟發(1986)95號檔案規定,可就近醫療,醫療費由原單位報銷;在其他單位服務,未在原單位指定醫院治療的,醫療費由聘用單位報銷,在原單位指定醫院醫療的,醫療費仍由原單位報銷。
第十一條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在應聘期間取得的科技成果,符合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等獎勵條件的,由聘用單位申報,需要申請專利保護的,按專利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應聘規範
第十二條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繼續發揮作用,應模範遵守國家法令,自覺執行有關政策,對自己承擔的專業工作盡心盡責,自覺維護聘用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工作關係從聘用單位套取技術成果,私自轉讓給其他單位,侵害聘用單位的經濟技術權益。
第十三條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未經原單位同意,不得將原單位獲得的下列技術成果提供或轉讓給聘用單位:
(一)原單位準備或已經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
(二)原單位準備或已經申報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的科技成果;
(三)原單位已經轉讓或準備轉讓的技術;
(四)原單位在研究發展工作中取得的階段性技術成果;
(五)原單位職工或本人主要利用原單位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技術成果;
(六)原單位明確規定不向外單位提供或轉讓的未公開的技術。
除上述各項外,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具有的非職務技術成果及在本職工作中掌握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不屬原單位技術權益範圍,不受限制。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願意繼續發揮作用,應在組織批准離休退休後,由本人填寫《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繼續發揮作用登記表》,由所在單位(外地來濟落戶的由駐地街道辦事處)報主管部門或區(縣)人才交流中心登記註冊。各級人才交流中心將登記註冊的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及時向用人單位推薦。
第十五條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應聘在原單位或到市內外其他單位服務,必須與聘用單位簽訂《聘請離休退休人員契約書》,聘請契約書要明確規定應聘人員承擔的工作任務、報酬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聘請契約書一式三份,契約雙方各一份,並由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按原單位隸屬關係交系統或區(縣)人才中心一份備案。
第十六條應聘的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應按月收入3%向區(縣)或系統人才中心交納管理費。具體收交辦法由市人事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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