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離退休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

為充分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做好二次人才資源開發,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精神,以及《關於深化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粵人發[2003]17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離退休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
  • 外文名: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qualifications assessment from retiree interim measures in guangdong province
  • 單位:市人事局、省直有關單位
  • 時間: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基本信息,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

廣東省人事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突出貢獻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廣東省離退休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廣東省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等通知
粵人發[2004]22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突出貢獻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廣東省離退休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廣東省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和《廣東省博士後研究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逕向省人事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反映。
廣東省人事廳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做好二次人才資源開發,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精神,以及《關於深化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粵人發[2003]17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我省企、事業單位簽有聘約,並在現受聘單位連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半年以上的離、退休人員(含機構改革離崗退養人員)。
第三條 申報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二)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所申報的專業技術資格必須與現受聘的專業技術崗位對口或相近。
(四)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繼續教育,年度考核和任職期滿考核不作為評審的必備條件。
第四條 申報材料
(一)按國家和省職稱政策以及資格條件要求,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
(二)提交申報人與聘用單位有效的、聘期在一年以上的聘任(用)契約或勞動契約。
第五條 申報程式
(一)申報人通過現聘用單位申報,按規定提交材料並進行評前公示。如申報人的主要業績是在原單位或前一聘任單位做出的,其主要業績材料還應在原單位或前一受聘單位公示。有關聘用單位應如實反映公示情況,核實無誤後加具意見。如同時受聘兩個以上企事業單位的,應在受聘時間較長、業績較突出的單位申報並加具意見,其他聘用單位出具其工作業績的證明材料。
(二)按行政隸屬關係報送。屬縣(縣級市、區)的,送縣(縣級市、區)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屬市的送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加具意見,按規定程式報送或提交評審。
第六條 離退休人員經評審會評審通過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應按規定在現聘用單位進行評審結果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評審會日常工作部門,按資格審批許可權報省、市人事部門核准,頒發廣東省人事廳統一印製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其所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僅表明本人專業技術水平能力,一律不與離退休後的福利待遇掛鈎。
第七條 通過評審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離退休人員(含機構改革離崗退養人員)的評審表(原件),移交其人事檔案管理機構(或掛靠保管單位)存檔。
第八條 機構改革離崗退養人員以及在機關離退休的人員,首次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可按其實際水平能力、業績成果,申報相應檔次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