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辦法
- 仲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 機 構:仲裁委員會
- 權 限:實行區域管轄
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是指國家行政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機構對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的活動。仲裁的原則是有利於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有利於科技隊伍的合理分布,有利於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以事實為依據...
屬於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取消仲裁員資格。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人事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交納仲裁費。仲裁費的收取辦法和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吉林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程式》即行廢止。
《吉林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是為了妥善處理人才流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有關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的規定而制定的規定。總則 第一條為妥善處理人才流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有關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
《吉林市人才流動暫行管理辦法》是吉林市1990年施行的辦法。檔案說明 吉林市人才流動暫行管理辦法 (1990年5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三號)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人才流動,振興我市經濟,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才,是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
吉林市人才市場暫行管理辦法是源於吉林市人才市場暫行管理的地方法規,使吉林市人才管理有規可循。檔案來源 吉林市人才市場暫行管理辦法 (1989年5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十號)第一條 為振興我市經濟,促進人才合理流動,保證人才市場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契約或聘用契約發生的爭議。 (三)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契約或聘用契約發生的爭議。 (四)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 第三條 當事人在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地位平等,適用法律、法規平等...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人才流動糾紛爭議仲裁的暫行規定》是一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12月3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中文名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人才流動糾紛爭議仲裁的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 80811 發布文號 齊政發[1988]109號 發布日期 1988-12-31 生效日期 1...
《遼寧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是一部遼寧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07月2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簡介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8]62號 【發布日期】1988-07-24 【生效日期】1988-07-24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具體內容 遼寧省人才流動爭議...
《湖北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在1994.07.04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人才市場機制,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妥善處理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
河南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 (1994年1月6日豫政文〔1994〕4號)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妥善處理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中央在豫企事業單位與專業...
第二條人才流動中的爭議問題,經調解無效,由人才流動仲裁機構仲裁。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因專業技術人員流動發生的本人與單位或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爭議和糾紛。第二章 仲裁機構 第四條設立市、縣(區)兩級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需要建立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行業系統,設立人才流動爭議仲裁...
《青島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辦法(試行)》在1994.08.01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正確處理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因辭職、招聘等發生...
《包頭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在1995.02.09由包頭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廣大專業技術人才、管理人才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解決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管理人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下列人才...
(三)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的有關人事爭議;(四)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契約或聘用契約發生的人事爭議;(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爭議。第十三條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下列人事爭議案件:(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因人事任免、獎懲、人員調整...
吉林市人才服務中心(吉林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人才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制定全市人才市場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人才市場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市人才中介機構、人才交流活動和聘用制幹部的審批工作;負責人才聘用契約鑑定、人才技術交流、人事人才信息管理、人事代理、流動人員...
《陝西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是1991年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1-11-2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陝西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 (1991年11月21日)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人才在四化建設中的作用,妥善處理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保護...
(一)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契約發生的人事爭議;(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調動、辭職、辭退或者履行聘任(用)契約發生的人事爭議;(三)企業與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調動或者履行聘任(用)契約發生的人事爭議;(四)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
《貴州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規定》是一部貴州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12月21日發布,1994年01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簡介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1993]119號 【發布日期】1993-12-21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具體內容 貴州省人才流動爭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仲裁費。收取仲裁費的標準和辦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24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