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是1997年8月8日人事部發布的一部部門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
- 類別:部門規章
- 發布時間:1997年8月8日
- 發布單位:人事部
《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是1997年8月8日人事部發布的一部部門規章。
《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是1997年8月8日人事部發布的一部部門規章。具體內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人事爭議,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單位和個人依法行使權利,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規定。 ...
《規定》分總則、組織機構、管轄、仲裁、罰則、附則6章38條,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人事部發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人發〔1997〕71號)予以廢止。檔案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社部 總政治部關於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7〕10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
關於印發《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7.08.08由人事部頒布。已被《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國人部發〔2007〕109號)取代,同時廢止。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單位和個人依法行使權利,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下列人事爭議:(...
因考核、職務任免、職稱評審等發生的人事爭議,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負責解釋,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人事部發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人發[1997]71號)同時廢止。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總政治部關於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檔案內容 編輯 語音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人事爭議...
2022年2月,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遼寧省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人事爭議,保障人事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下列人事爭議適用本規定:(一)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
《大連市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在1998.01.13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人事爭議,保護人事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下列人事爭議:(一)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
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人事爭議仲裁工作隊伍建設,做好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工作,根據《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事爭議仲裁員(以理簡稱仲裁員)包括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第三條 各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負責...
《南昌市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在1998.12.27由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人事工作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人事爭議:(一)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契約發生的...
常州市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 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維護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人事爭議處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維護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人事爭議處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規定繳納仲裁費。仲裁費收取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國家公務員的申訴、控告,按照國家人事部《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處理。第三十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其他國家機關發生的人事爭議的處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十四條本規定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事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政〔1998〕58號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現將《河南省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河南省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 政策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依法處理人事爭議,保護人事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長沙市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在1999.03.30由長沙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人事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單位和個人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正常的人事管理秩序,根據國家人事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辦法適用於下列人事爭議:(一...
江蘇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5.12.07 實施時間 2006.02.01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公正、公平、合理地處理人事爭議,維護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人事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
陝西省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障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人事關係的建立、變更、解除等發生的人事爭議,以及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應當仲裁的...
(6)國家規定的在特殊崗位從事特殊專業的人員。(7)經司法或行政機關決定、批准正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三)屬於按《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受理的爭議。(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第四章 管轄 第十四條 市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人事爭議案件:(一)跨區、縣的。(二)涉及外商投資企業...
現將《常州市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頒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維護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人事爭議處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
《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印發以來,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在全國得到了較快發展。(2003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該《規定》確定了人事爭議仲裁制度與司法制度的關係,表明人事爭議仲裁...
《甘肅省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在2005.09.12由甘肅省人民政府頒布。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事爭議,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按照國家規定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
根據1997年8月8日人事部發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包括:1.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契約發生的爭議;2.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契約發生的爭議;3.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契約或聘用契約發生爭議;4.依據...
為充分發揮調解在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簡稱爭議)處理中的積極作用,公正及時處理爭議,促進勞動人事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關於印發《海南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暫行辦法...
《西藏自治區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為保證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結合西藏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檔案公告 西藏自治區政府令 第55號 《西藏自治區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已經2003年6月2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
人事爭議仲裁的期間,根據期間的確定情況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法定期間,二是指定期間。1、法定期間 法定期間是由人事爭議仲裁的規定直接規定的期間。如《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申請書15日內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第二十三條規定人事爭議案件應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等,是法定期間...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中央在豫企事業單位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因流動以及履行人事契約中所發生的人事爭議。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第三條仲裁人才流動爭議,應堅持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有利於人才的合理分布...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對於前款第一、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及時開庭、及時結案。對於前款第二、四、六項規定的情形,應當重新組庭審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對於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第九條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申請仲裁的事項,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審查未獲通過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在10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立案後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亦可駁回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書、駁回申請的裁定書應當由負責處理該案件的工作人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申請人...
第一條為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妥善處理人才流動中發生的爭議,保護專業技術人員和單位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省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與其專業技術人員在申請調動工作、辭職、停薪留職、帶薪留職、兼職、離退休服務及招聘幹部中發生的人事爭議。本規定也適用於在我省的中央企業、事業單位...
《雲南省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已經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企業與管理...
第十一條凡申請仲裁者,應按規定繳納仲裁費。經裁決後,仲裁費用,由承擔責任一方負擔。第十二條爭議雙方不得干擾調解、仲裁活動,擾亂工作秩序,不得拒絕、阻礙仲裁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違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規定自...
恐嚇、威脅、毆打仲裁機構工作人員的;(五)其他違反規定的情形。代理人違反有關規定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向有關單位、組織、社會團體作出仲裁建議書,或者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十六條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調解過程中的代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七條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