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規定》在1992.07.12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7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7月12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規定》在1992.07.12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爭議範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第十一條 本細則第五條所指的非法用工單位,有單位經營形態的,由單位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單位經營形態不明確或無經營...
關於推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來源 人事部檔案 適用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具體措施 《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印發以來,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在全國得到了較快發展。2003年8月27日最高...
人事爭議仲裁的期間,根據期間的確定情況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法定期間,二是指定期間。1、法定期間 法定期間是由人事爭議仲裁的規定直接規定的期間。如《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申請書15日內決定受理或不予...
南京仲裁委員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由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組建的仲裁機構。南京仲裁委員會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士組成。自1998年底成立以來,已歷經五屆。第六屆南京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專職副主任...
負責各類人事爭議的調解和仲裁工作,擬定人事爭議仲裁的辦法規定的辦案規則;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契約的鑑證。培訓教育處 負責管理全市國家公務員的培訓教育工作;擬定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教育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公務員...
32號)、《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京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9〕1號)和《中共南京市委辦公廳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京市雨花台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委辦〔2019〕8號),制定本規定...
負責各類人事爭議的調解和仲裁工作,擬定人事爭議仲裁的辦法規定的辦案規則;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契約的鑑證。(五)培訓教育處 負責管理全市國家公務員的培訓教育工作;擬定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教育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
完善了具體仲裁辦案程式,完善了加強仲裁員管理和保障的相關規定。圖書目錄 目 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3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4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南京市人事局負責解釋。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南京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是南京市的勞動仲裁機構。主要領導 主任 顧燕寧 副主任 茹洋
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法規;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預防工作的開展;依法指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及重大案件的處理;協調指導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機構建設;負責勞動人事法律、法規、政策諮詢工作;負責區仲裁員、調解員的審批...
(十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處理各類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網上服務平台 江寧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全新網上服務平台於2017年7月上線。所獲榮譽 2021年10月,入選江蘇省農民工工作先進集體擬表彰...
《安徽省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規定》是一部安徽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09月21日發布,1999年01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8-09-21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第五條 仲裁機關對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必須堅持調查研究,查清事實,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進行處理。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平等,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第六條 當事人對爭議的問題,自己有權進行...
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預防工作的開展;依法指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及重大案件的處理。勞動保障監察局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查處和督辦全市重大案件;組織指導...
第二節 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第三節 調解程式 第四節 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制度中的相關問題 思考題 第五章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本章導讀 第一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一般規定 第二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程式 第三節 集體勞動爭議和集體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