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才流動管理規定》在1999年2月10日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才流動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2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2月10日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才流動管理規定》在1999年2月10日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南京市人才流動管理規定》在1999年2月10日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人才流動的管理,規範人才流動行為,保障單位和流動人才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江蘇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
《條例》規定,政府等管理機關要將流動人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列入市域社會治理考核評價體系;同步加強與長三角區域、南京都市圈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推進區域社會治理一體化建設。根據《條例》,南京免除了探親旅遊等臨時停留的個人申報義務,並積極推動居住證線上辦理,拓展...
南京市技術工人流動暫行規定 (1985年12月7日)允許技術工人合理流動,是以城市為重點的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具體內容,它對於搞活企業,搞活勞動制度,發揮我市人才和技術的優勢,都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為積極而有組織地搞好這項工作,特制訂如下規定:第一條流動對象 1、企事業單位富餘的技術工人;2、確有專長又用...
一、南京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二、南京市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三、南京市航道管理辦法 四、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規定 五、南京市人才流動管理規定 六、南京市徵兵工作暫行規定 七、南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八、南京市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九、南京市產品質量監...
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2.05.26 實施時間 1992.05.26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中方人員)的管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和中方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
為了建設創新型城市,進一步提升綜合競爭力,南京市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該條例明確了技術轉移的定義和主體,對技術轉移服務、技術轉移人才和技術轉移秩序做了相應規定,進一步強化了技術轉移的激勵和保障措施,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
(九)人才綜合管理科 綜合負責全區人才管理工作;參與擬定全區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規定;牽頭負責全區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領軍人才和高科技人才的引進、培育工作;牽頭負責全區高端團隊的引進和培育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牽頭負責青年創客的培育和扶持工作;牽頭負責全區參加國內外高層次人才交流活動的...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市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留學人員和國際交流合作處)負責擬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的政策規定;負責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國家和省市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培養和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省“333工程”人員的選拔和培養工作;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農村家屬戶口遷往...
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管理處(市留學人員工作辦公室)負責人力資源開發的綜合協調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關人才工作,擬訂人才資源開發規劃,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承擔人才資源統計與綜合分析、鄉土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
《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規定》在1992.07.12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妥善處理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與法人間,法人與法人之間的人才流動等人事管理中發生...
江蘇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江蘇省人才繼續教育培訓中心(廳技能教研中心)江蘇省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省留學人員創業服務中心)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辦公室 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江蘇省勞動就業管理中心(江蘇省創業指導中心)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