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技術工人流動暫行規定》是1985年12月7日南京市勞動局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技術工人流動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5-12-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12-07
【生效日期】1985-12-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技術工人流動暫行規定
(1985年12月7日)
允許技術工人合理流動,是以城市為重點的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具體內容,它對於搞活企業,搞活勞動制度,發揮我市人才和技術的優勢,都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為積極而有組織地搞好這項工作,特制訂如下規定:
第一條流動對象
1、企事業單位富餘的技術工人;
2、確有專長又用非所學、用非所長的技術工人;
3、已退休、退職、閒散待業或從事個體勞動的能工巧匠。
第二條流動範圍
可以在南京地區全民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部隊、院校間流動,也可採用多種形式為農村專業戶、城鄉個體勞動者提供人才和技術服務。
第三條流動方向
堅持正向流動,即從專業不對口或不能發揮專長的崗位到專業對口或能發揮專長的崗位;從人才相對富餘的單位流動到人才相對缺乏的單位。鼓勵大中型企事業單位中的富餘技術工人流動到集體、鄉鎮小型企事業單位,以提高這些單位的技術素質。
第四條流動形式
技術工人流動包括人才、知識、技術等流動形式,可以採取調動、借用、招聘、兼職、對口支援以及項目承包、課題招標投標、技術攻關等多種辦法。
1、符合本規定第一條1、2項的技術工人,經雙方單位同意,可按規定辦理調動手續。
2、符合本規定第一條3項的技術工人,可向市技術工人流動服務中心登記申請,由該中心向需要用人的單位推薦。
3、因技術攻關、項目承包等需要短期借用技術工人的,可向技術工人所在單位直接聯繫借用,也可由市技術工人流動服務中心協助聯繫借用,被借單位應積極支持。借用期可根據工作需要商定,但一次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4、工作上急需技術工人,一時又無法商調或借用的單位,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可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招聘。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的有關人員可以報名應聘,其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經考核合格的應聘人員,如系在職的可由雙方單位協商辦理調動手續;也可在徵得所在單位同意後,由用人單位與工人簽訂契約,進行聘用。契約期滿後,用人單位如需繼續聘用,經三方協商,可續訂契約;也可以回原單位工作。
5、工作確實急需、在本市一時又無法調(聘、借)到的高級技工,在嚴格控制城市人口增長的前提下,經市勞動部門批准,可從外地適當引進,並酌情放寬調動政策。具體批准手續,由企業主管部門報市勞動部門審查辦理。
第五條有關待遇
1、符合本規定的全民所有制的技術工人,商調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後,其全民所有制性質不變。
2、符合本規定有關條款的技術工人,從城市流動到鄉鎮企業,本人戶口和糧油關係不轉。
3、對從城市到鄉鎮,從全民到集體的技術工人,可以在工資福利待遇上適當從優,如實行考工定級或給予一至二級浮動工資等,但不得任意給予不適當的高薪或饋贈大筆錢物,更不得以此為手段去挖其他單位的“牆腳”。
第六條有關問題的處理
1、勞動契約制工人在契約期內,未經單位同意,不得流動到其他單位。
2、為保證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生產和工作秩序,申請流動的技術工人應提前兩個月向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關鍵崗位上的技術工人應提前三個月)。單位領導應認真研究並將處理意見正式通知申請人,如單位不同意流動,必須詳細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3、凡符合本規定、要求合理、生產和工作又能允許其流動的技術工人,所在單位應熱情支持其流動,如單位領導無理阻攔人才的合理流動,要求流動的技術工人可提出申訴。申訴報告一式三份分別送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和市勞動局。主管部門要及時進行調查,如確實符合流動條件,應進行教育調解,說服單位予以放行;個別單位如仍拒不執行,可交市勞動局進行仲裁,經仲裁確屬應該流動的技術工人,可由勞動部門將其直接介紹到用人單位,工齡連續計算。原單位必須將其檔案和黨、團、工會組織關係及工資、保險關係轉到接收單位。
4、技術工人在應聘和簽訂聘用契約時,必須持有必要的證明(即具有下列證明、證件之一:待職證、退休退職證、原單位介紹信或市勞動部門同意其流動的仲裁書),由公證處公證,無證明、證件者,任何單位不得聘用或招收,公證處不得為其公證。
5、對不符合流動條件的技術工人,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做好思想工作,教育他們堅守崗位,安心工作。對採取“挖牆腳”等方式進行非法流動的技術工人,接收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採取有力措施,令其限期返回原單位工作,原單位請熱情歡迎,不得歧視。不聽勸告堅持不回者,按自動離職或除名處理,其工齡不得連續計算,並由接收單位和人工本人負責賠償原單位的技術培訓費和因該工人擅離職守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其中情節嚴重的,經市勞動局仲裁,由有關部門吊銷擅離職守人員的執照和操作證;對非法流動到外地的技工,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對隨意挖“牆腳”,特別是嚴重侵犯了其他單位經濟和技術權益的企業或個體經營戶,可由其主管部門追究其責任,並公開檢查、賠償經濟損失、處以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無理阻攔符合本規定的技術工人流動的單位負責人,應嚴肅批評教育。對在上述工作中觸犯法律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法律處理。
第七條組織領導
1、各級主管部門、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勞動工資部門,應切實加強對技術工人流動工作的領導,大力進行宣傳教育,做到既放開搞活,又加強管理、嚴守紀律。
2、本規定在實施中,涉及戶口、吊銷執照、操作證等事宜,由勞動、公安、工商等部門,在事先認真會商的前提下,根據市勞動局仲裁書辦理。
3、市技術工人流動服務中心,是市勞動局領導下的為企事業單位和技術工人提供服務、諮詢、協調的專門機構。在必要的情況下,它可以受市勞動局的委託,對技術工人流動中的有關爭議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本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今後如國家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