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在2007.08.09由人事部, 總政治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7年08月09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人事部, 總政治部
關於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在2007.08.09由人事部, 總政治部頒布。
關於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在2007.08.09由人事部, 總政治部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有關法...
關於印發《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7.08.08由人事部頒布。已被《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國人部發〔2007〕109號)取代,同時廢止。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單位和個人依法行使權利,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下列人事爭議:(...
人事部關於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和《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人事部 頒布時間 1999.09.06 實施時間 1999.09.06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證及時、公平、合理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根據《人事爭議處理暫行...
江蘇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5.12.07 實施時間 2006.02.01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公正、公平、合理地處理人事爭議,維護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人事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
《福建省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5年11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11月21日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以下簡稱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2002年9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2年12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6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依法處理人事爭議,保護人事爭議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規定。
《關於頒發常州市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200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現將《常州市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頒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地...
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發布信息 (2001年4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0號發布)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依法處理人事爭議,保護人事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人事爭議,保障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維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契約發生的人事爭議,機關與其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因...
為充分發揮調解在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簡稱爭議)處理中的積極作用,公正及時處理爭議,促進勞動人事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關於印發《海南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暫行辦法...
2007年8月,中組部、人事部、總政治部聯合印發了《人事爭議處理規定》(2011年8月修改)。2007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布,尤其是2008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後,先後發布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對仲裁管轄、仲裁機構組織、仲裁程式等作了詳盡規定,人事...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規範案件處理程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勞動...
2001年12月1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通過。2022年2月,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遼寧省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人事爭議,保障人事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
該規定於2023年8月23日由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印發,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印發通知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勞動人事仲裁證據若干規定》的通知 湘人社規〔2023〕11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現將《湖南省勞動人事仲裁證據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對於前款第一、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及時開庭、及時結案。對於前款第二、四、六項規定的情形,應當重新組庭審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對於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第九條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
為了正確審理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人事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現對有關問題規定如下:第一條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契約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第二條當事人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所作的人...
指導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對接到勞動者關於用人單位用工管理存在問題的反映,及時核實情況,協調用人單位進行整改或者向勞動者做出說明。指導用人單位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內部申訴、協商回應制度,豐富協商形式,最佳化協商流程,認真研究制定解決方案,及時回應勞動者協商訴求。3.協助開展勞動人事爭議協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七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聘任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仲裁員,並建立仲裁員名冊。仲裁員分為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專職仲裁員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中從事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的人員中聘任。兼職仲裁員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專家...
事業單位與本單位工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參照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執行。第三條 當事人在人事爭議仲裁中的地位平等,適用法律、法規平等。第四條 人事爭議處理,應當遵循及時、公平、合理的原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省、市、縣、區分別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
《天津市人事爭議處理辦法》在2004.01.13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總則 第一條 為及時、公正地處理人事爭議,保障人事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人事爭議:(一)國家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完善多元處理工作機制,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效能,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政法委等9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22〕71號)(以下簡稱《意見》)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
第十四條人事爭議的管轄,在沒有新的法規出台前,仍按《人事爭議處理規定》(人社部發88號)、《青島市人事爭議處理辦法》(青政發31號)和《青島市人事爭議處理辦法實施細則》(青人發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契約發生的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
(五)辦理與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工作。(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仲裁員處理案件時應遵守下列行為規範:(一)開庭前應查閱案卷並了解案情。首席仲裁員應在開庭前組織合議,向仲裁庭組成人員通報案情,明確開庭審理的重點和要查明的主要事實。(二)按時參加開庭、合議及其它案件審理工作;不...
為促進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在全國進一步發展,逐步建立一個制度完善、機構健全、隊伍優良、程式規範、執行有力的仲裁工作體系,制定具體通知。名稱 關於推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來源 人事部檔案 適用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具體措施 《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印發以來,...
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及實施意見(2006)、《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2005)、《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2002)及《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200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199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2012)和《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第四章 參加勞動爭議仲裁 第十八條 工會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參加同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履行有關職責。第十九條 工會工作者作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參與處理所轄範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二)參加仲裁委員會會議,遇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應出具委託書,委託本...
第三條 當事人在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地位平等,適用法律、法規、政策平等。第四條 人事爭議的處理,應當遵循及時、公正、合理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第五條 人事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單位或主管部門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
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人員之間發生的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三條 處理人事爭議,應當遵循及時、公平、合理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為準繩。機構與管轄 第四條 市、縣(區)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