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辦法》是中華全國總工會於2023年12月28日印發的檔案,全文分為八章,共三十七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8日
- 發布單位:中華全國總工會
《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辦法》是中華全國總工會於2023年12月28日印發的檔案,全文分為八章,共三十七條。
《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辦法》是中華全國總工會於2023年12月28日印發的檔案,全文分為八章,共三十七條。印發通知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辦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中央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是指社會組織通過勸說、疏導及說服等方法,促使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一致協定,妥善解決勞動爭議的活動。第三條社會組織調解坪山新區區域範圍內發生的勞動爭議,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處理,按照《勞動法》和《條例》執行;《勞動法》、《條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比較原則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本省境內的企業與職工因履行集體契約發生的勞動爭議,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完善政府、工會、企業共同參與的協商協調機制,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有關要求,充分發揮調解在預防和化解勞動人事爭議方面的...
這些規定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比,真正將集體協商制度落到實處,部分解決了長期以來存在的僱主‘不願談’的問題。第一節勞動爭議協商的概念 第二節勞動爭議協商的原則 第三節勞動爭議協商的內容、形式與效力 第四節工會參與勞動爭議協商...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聘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工會工作者、專家學者和律師為專職的或者兼職的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兼...
《湖北省“法院+工會”勞動爭議訴調對接工作實施辦法》是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創新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把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與依法維護職工權益統一到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第一條為保證合法、公正、及時處理勞動爭議,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發展良好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契約制度等,推動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維護職工勞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會建立聯繫廣泛、...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用人單位應當積極與職工協商解決;工會應當支持和幫助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第十條 用人單位出現生產經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契約無法繼續履行的,應當制定相關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內容包括擬採用的人員調整方案、勞動契約...
第四條 市、縣(市、區)依法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管轄許可權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導、監督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的代表和用人單位...
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的實現。工會通過勞動法律監督制度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參與勞動爭議處理。工會協助政府通過多種...
第七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對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作出的開除、除名職工的決定,工會有異議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如雙方意見仍不一致,按處理勞動爭議規定辦理。第二十四條 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應堅持“基層為主、調解為主、預防為主”的方針。企業、...
海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省總工會 海南省工商聯(總商會)海南省企業家協會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調解在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簡稱爭議)處理中的積極作用,公正及時處理爭議,促進勞動人事關係...
《廣東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是為了妥善處理勞動爭議,保障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本辦法。頒發對象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妥善處理勞動爭議,保障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
(三)因履行勞動契約發生的爭議;(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應當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五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用人單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參加勞動爭議的調解與仲裁。第六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第二章 企業調解 第六條企業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企業工會代表組成...
給予保障。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13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和2005年12月7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調解 第六條 用人單位可以設立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並接受地方(行業)工會和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的指導。第七條 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
工會通過勞動法律監督制度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監督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參與勞動爭議處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第五條 工會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教育職工遵紀守法,遵守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履行勞動...
山東省總工會 2018年12月4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法律援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範勞動人事爭議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提供法律援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法律...
第十八條 工會應當依法監督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參與勞動爭議處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與同級工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通報工作情況,研究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
以下簡稱調解組織)工作效能和社會公信力,及時公正處理爭議,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第二章 調 解 第七條 企業應設立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一、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企業工會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太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和勞動關係協調製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勞動爭議發生後,工會組織可以主動或者接受職工及用人單位的請求,參與協商、協調,促進勞動爭議妥善處理。第八條 用人單位可以...
第十三條 調解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校工會。第十四條 調解委員會職責 (一)對本辦法規定範圍內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進行調解;(二)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定;(三)領導和監督調解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開展工作;(四)調解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仲裁員包括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專職仲裁員從勞動行動部門仲裁機構人員中考核任命;兼職仲裁員從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工會工作者、專家、學者和律師中...
(一)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二)同級工會代表;(三)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前款第(三)項規定的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是指當地經濟管理部門、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的代表。第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
第三十一條處理勞動爭議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市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工會組織的,可以設立調解委員會。因履行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