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實施方案

《江西省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實施方案》是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完善多元處理工作機制,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效能,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政法委等9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22〕71號)(以下簡稱《意見》)有關要求,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的實施方案。由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江西省司法廳、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總工會、江西省工商業聯合會、江西省企業聯合會、江西省企業家協會於2023年4月25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實施方案
  • 印發單位: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江西省司法廳、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總工會、江西省工商業聯合會、江西省企業聯合會、江西省企業家協會
  • 印發日期:2023年4月25日
印發信息,方案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江西省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黨委政法委、中級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財政局、總工會、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現將《江西省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西省司法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總工會 江西省工商業聯合會
江西省企業聯合會/江西省企業家協會
2023年4月25日

方案全文

江西省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完善多元處理工作機制,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效能,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政法委等9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22〕71號)(以下簡稱《意見》)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創新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進一步推動健全協商調解工作制度,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工作機制,不斷夯實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基礎,聚焦“作示範、勇爭先”目標要求,紮實推進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促進我省勞動人事關係和諧與社會穩定。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把為民服務理念貫穿協商調解工作全過程,拓展服務領域,最佳化服務方式,提升服務能力,打造協商調解服務優質品牌。
2.堅持源頭治理。貫徹“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工作方針,充分發揮協商、調解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基礎性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
3.堅持協調聯動。發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作用和各有關部門職能優勢,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群策群力,加強協作,合力化解勞動人事爭議。
4.堅持創新發展。尊重基層首創精神,積極探索新理念、新機制、新舉措,創新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江西實踐,探索建立體現江西特色的協商調解工作機制。
(三)主要目標。持續加強協商調解制度機制和能力建設,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全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結案率達到95%以上,三星級以上星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占全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比率達到90%以上,其中五星級仲裁院占比50%以上;基本實現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建立“1+X”模式一站式調解平台,實現60%以上勞動人事爭議就近就地一次性、一站式解決,推進全省調解仲裁事業高質量發展走在全國前列。
二、工作舉措
(一)強化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指導。充分發揮用人單位基層黨組織在勞動關係治理、協商調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黨建引領勞動關係和諧發展。推行典型案例發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建議書、調解建議書、仲裁建議書、司法建議書、信用承諾書等制度,引導用人單位依法合規用工、勞動者依法理性表達訴求。常態長效開展“送法進企業”活動,建立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聯繫點制度,推行“勞動維權+就業幫扶”模式,為高校畢業生、農民工等重點群體提供就業幫扶、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指導。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作用,通過培訓、諮詢等服務,推動中小企業完善勞動管理制度、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開展協商調解工作情況作為和諧勞動關係創建等評選表彰示範創建的重要考慮因素。
(二)健全勞動人事爭議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建立多部門勞動人事爭議聯合預警研判機制,開展大數據監測,通過稅費繳納、社保欠費、案件受理、投訴舉報、信訪處理等反映勞動關係運行的重要指標變化情況,準確掌握勞動人事爭議動態與趨勢。指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規範訂立勞動契約,加快推廣“電子勞動契約”,依託大數據實現企業勞動用工動態管理。做好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群體勞動關係運行狀況的動態監測,實行勞動關係監測月報告制度。完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風險預警機制,聚焦教育培訓、房地產、網際網路和勞動密集型加工製造行業,突出農民工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等重點群體,重點圍繞欠薪、規模裁員、不規範用工等風險隱患,分級分類建立風險台賬,制定應對預案,對可能引發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的重大爭議風險第一時間回響,最大限度將風險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三)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隱患排查化解工作。以工業園區和網際網路、建築施工、勞動密集型加工製造行業以及受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突發事件等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為重點,加強正面引導和風險提示,妥善化解風險隱患。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隱患協同治理,實現調解仲裁機構與勞動關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以及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信息共享、協調聯動、問題共治,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預防功能。
(四)指導建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協商機制。培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人事爭議協商意識,推動用人單位以設立負責人接待日、召開懇談會、開通熱線電話等方式,建立健全溝通對話機制,暢通勞動者訴求表達渠道。指導用人單位完善內部申訴、協商回應制度,最佳化勞動人事爭議協商流程,及時回應勞動者協商訴求。各級地方工會可整合現有資源,設立勞動人事爭議協商室,做好勞動人事爭議協商工作。
(五)提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隊伍建設水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政治素質高、法律素養好、業務能力強的人員配備到仲裁工作崗位,並保障仲裁辦案人員的穩定性。各地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合理配備仲裁輔助人員。初任仲裁工作人員,原則上應先在視窗、記錄、調解等多崗位跟班學習。落實仲裁員聘前培訓制度,鼓勵各地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法官培訓機構等單位合作開展培訓,組織開展優秀仲裁文書評選、仲裁事業發展徵文、業務技能比賽等活動。建立健全調解員和仲裁員的獎懲機制和監督機制,逐步探索建立仲裁員激勵約束和職業保障機制,拓展職業發展空間,對工作表現突出、實績顯著的仲裁員在職稱評定、崗位聘任、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傾斜。落實調解員分級管理制度。 (六)加強智慧預防協商調解和農民工工資爭議速裁庭建設。推動信息化技術與業務深度融合,完善智慧仲裁系統、法院多元化解e平台的調解功能。開展數字仲裁庭、智慧型仲裁院建設,實現仲裁申請“掌上辦”,調解庭審“跨域辦”。建立部門間數據信息互通同享機制,加快與就業、勞動保障監察、社保等關聯業務系統對接。實施農民工工資爭議速裁庭建設專項行動,到2023年6月底,全省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100%掛牌組建速裁庭,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100%由速裁庭辦理。 
(七)強化和解協定履行和效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人事爭議協商達成一致的,工會組織要主動引導簽訂和解協定,並推動和解協定履行。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協定的,工會組織要主動做好引導申請調解等工作。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和解協定程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辦案中作為證據使用;但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為達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協認可的事實,不得在後續的仲裁、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根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勞動者、用人單位均同意的除外。
(八)推進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司法行政、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推動用人單位加大調解組織建設力度,提升調解工作規範化水平。推動街道(鄉鎮)設立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將調解職能向企業比較集中的村和社區延伸。推動和指導行業性、專業性特別是涉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較多的快遞、商貿、物流等行業調解組織建設,各縣(市、區)應打造一家以上新業態調解組織,重點推進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上和已建工會的企業設立調解組織。每個調解組織至少有1名專職調解員,年度每200件案件應當聘任至少1名專職調解員,各地也可通過單位輪流派駐配備相對固定的兼職調解員。
(九)建設市、縣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調解中心和一站式勞動爭議調處平台。負責國家級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應當內設調解中心,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縣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內設調解中心,調解中心配備1名以上專職調解工作人員,所需人員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解決。探索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構建一站式勞動爭議調處平台。推進工會組織在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較多、勞動者訴求反映集中的仲裁院、人民法院設立工會法律服務工作站,具備條件的地方工會可安排專人入駐開展爭議協商、調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建立常態化調解與仲裁、訴訟對接機制。
(十)推動調解仲裁工作均衡發展。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統籌仲裁員聘任,加強動態管理,建立仲裁員統籌調配製度。設區市仲裁院對辦案力量不足的縣(市、區),可以派員協助辦案;對案件較少、分布分散的地區,可以適當調整管轄範圍,統籌辦案工作。繼續深入開展創建“星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活動,最佳化評定標準,強化“動態管理”,每年評選五星級仲裁院不少於15家。縣(市、區)仲裁委按照規定在縣(市、區)或者鄉鎮(街道)設立仲裁派出庭、巡迴仲裁庭、調解庭、簡易庭,方便當事人就近、就地參與仲裁活動。建立仲裁工作對口交流制度,鼓勵各設區市之間互派仲裁員異地辦案、觀摩庭審。
(十一)建立健全調解聯動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黨委政法委的統籌協調下,加強與司法行政、人民法院、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等部門的工作溝通,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共同研究分析勞動爭議形式,形成矛盾聯調、力量聯動、信息聯通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集體勞動爭議應急調解機制,發生集體勞動爭議時,人社部門要會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及時介入,第一時間進行調解。進一步最佳化勞動仲裁和勞動保障監察協調聯動機制,落實首問負責工作規範,提升案前聯合調解質效。各地人社部門會同司法行政、人民法院、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共同建立本地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庫,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和支持法學專家、仲裁員、退休法官等社會專業力量成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室。行業主管部門、人民法院和企業代表組織可以通過委託移送等方式,將適合調解的勞動爭議糾紛轉交各級地方工會設立的勞動爭議訴調對接工作室,調解不成的,及時轉回相關單位,引導當事人通過其他方式解決糾紛。
(十二)參與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建設。各相關部門主動融入地方黨委、政府主導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發揮職能優勢,向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派駐調解仲裁工作人員,辦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參與聯動化解、提供業務支持,做好人員、經費、場所、設備等保障工作。
(十三)強化調解與仲裁、訴訟銜接。完善調解與仲裁的銜接,建立仲裁員分片聯繫調解組織制度。仲裁機構通過建議調解、委託調解等方式,積極引導未經調解的當事人到調解組織或一站式調處平台先行調解。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組織引導雙方提起仲裁審查確認申請或者司法確認申請,對經仲裁審查確認或司法確認的調解協定當事人申請執行的,各地法院應依法強制執行。加強調解與訴訟的銜接,對追索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適宜調解的糾紛,先行通過訴前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推進勞動人事爭議“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開展全流程線上委派委託調解、音視頻調解、申請調解協定司法確認等工作。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專家庫,規範和健全特邀調解員名冊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會要將符合條件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推選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台,按照“誰推選誰負責”原則做好調解組織人員管理和信息更新等工作並反饋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及時對進駐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進行認證,並對特邀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進行動態更新管理和維護。依法落實支付令制度。
三、組織保障
(一)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各地要把協商調解工作作為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緊迫感,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推動各級黨委政府建立完善協商調解工作機制,並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推動工作紮實有效開展。
(二)保障工作經費。各地人社部門結契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署,可根據當地實際和既有預算安排,將協商調解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並相應納入本部門指導性目錄範圍,編制年度購買協商調解服務預算,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各級企、事業單位要加強硬體保障,為調解組織提供必要的辦公辦案設施設備。對各縣(市、區)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成功並進行仲裁審查確認或司法確認的勞動爭議案件,按規定給予經費補貼,推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納入“三師”隊伍建設。調解員庫中“三師”(不包括正式在職在編工作人員)參加調解工作的,按規定給予調解辦案補助。
(三)落實工作責任。各級黨委政法委要將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建設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推動相關部門細化考評標準,完善督導檢查、考評推動等工作。人社部門要發揮在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中的牽頭作用,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調解組織、制度和隊伍建設,完善調解成效考核評價機制。人民法院要發揮司法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加強調解與訴訟有機銜接。司法行政部門要指導人民調解組織積極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加強對調解員的勞動法律政策知識培訓,鼓勵、引導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和社會化調解。財政部門要保障協商調解工作經費,督促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服務體系,指導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幫助企業依法合規用工,降低用工風險,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工會要積極參與勞動人事爭議多元化解,引導勞動者依法理性表達利益訴求,幫助勞動者協商化解勞動人事爭議,依法為勞動者提供法律服務,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竭誠服務勞動者。工商聯、企業聯合會等要發揮代表作用,引導和支持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建立健全內部勞動人事爭議解決機制。
各設區市人社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實施方案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確任務、明確措施、明確責任、明確要求,定期對本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向省人社廳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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