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

《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印發的關於勞動人事爭議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
  • 印發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
  • 印發日期:2017年11月8日
  • 發文字號:人社部發〔2017〕70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7〕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以下簡稱裁審銜接)機制建設,是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制度、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重要舉措。近年來,一些地區積極探索加強裁審銜接工作,促進了勞動人事爭議合法公正及時解決,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是,從全國來看,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機制還沒有在各地區普遍建立,已建立的也還不夠完善,裁審工作中仍然存在爭議受理範圍不夠一致、法律適用標準不夠統一、程式銜接不夠規範等問題,影響了爭議處理質量和效率,降低了仲裁和司法的公信力。為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機制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加強裁審銜接機制建設的總體要求
做好裁審銜接工作,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一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落實深化依法治國實踐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中發〔2015〕10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15〕60號)有關要求,積極探究和把握裁審銜接工作規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審受理範圍一致、裁審標準統一、裁審程式有效銜接的新規則新制度,實現裁審銜接工作機制完善、運轉順暢,充分發揮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仲裁的獨特優勢和司法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糾紛,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人事關係和諧與社會穩定。
二、統一裁審受理範圍和法律適用標準
(一)逐步統一裁審受理範圍。各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規定,逐步統一社會保險爭議、人事爭議等爭議的受理範圍。仲裁委員會要改進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條件的可探索實行立案登記制,切實發揮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
(二)逐步統一裁審法律適用標準。各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勞動人事爭議。對於法律規定不明確等原因造成裁審法律適用標準不一致的突出問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關規定,通過制定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等形式明確統一的法律適用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高級人民法院要結合裁審工作實際,加強對法律適用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提出意見建議。
三、規範裁審程式銜接
(一)規範受理程式銜接。對未經仲裁程式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對已受理的,應駁回起訴,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因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將該案的受理情況告知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應及時決定該案件終止審理。
(二)規範保全程式銜接。仲裁委員會對在仲裁階段可能因用人單位轉移、藏匿財產等行為致使裁決難以執行的,應告知勞動者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勞動者申請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及時向人民法院轉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將裁定書送達申請人,並通知仲裁委員會。
(三)規範執行程式銜接。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先予執行的,應向有執行權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執行裁決書、裁決書的送達回證或其他送達證明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執行。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仲裁委員會裁決書、調解書的執行工作,加大對涉及勞動報酬、工傷保險待遇爭議特別是集體勞動人事爭議等案件的執行力度。
四、完善裁審銜接工作機制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研究分析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形勢,互相通報工作情況,溝通協調爭議仲裁與訴訟中的受理範圍、程式銜接、法律適用標準等問題,推進裁審工作有效銜接。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信息和統計數據的交流,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爭議案件處理情況追蹤,做好裁審對比情況統計分析,不斷改進爭議仲裁工作,人民法院要積極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閱制度,做好案卷借閱管理工作。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實行電子案卷借閱或通過信息平台共享電子案卷,並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三)建立疑難複雜案件辦案指導制度。各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要加強對疑難複雜、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研討和交流,開展類案分析,聯合篩選並發布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在統一裁審法律適用標準、規範裁審自由裁量尺度、服務爭議當事人等方面的指導作用。
(四)建立聯合培訓制度。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通過舉辦師資培訓、遠程線上培訓、庭審觀摩等方式,聯合開展業務培訓,增強辦案人員的素質和能力,促進提高裁審銜接水平。
五、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機制建設工作,將其作為推進建立中國特色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制度的重要措施,納入勞動人事關係領域矛盾糾紛多元處理工作布局,加強領導,統籌謀劃,結合當地實際聯合制定實施意見,切實抓好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主動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人民法院要明確由一個庭室統一負責裁審銜接工作,各有關庭室要積極參與配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市、縣裁審銜接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推動裁審銜接工作順利開展。要加大政策引導和宣傳力度,增進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裁審銜接工作的了解,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維權,為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爭議營造良好氛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