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

《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是為全面推進新時代福建法治政府建設,制定的方案。

2022年5月,中共福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印發《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
  • 發布單位:中共福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
  • 施行地區:福建省
方案發布,內容全文,

方案發布

2022年5月,中共福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印發《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

內容全文

為全面推進新時代福建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以下簡稱《綱要》),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實現法治政府建設全面突破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忠誠擁護“兩個確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弘揚偉大建黨精神,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把法治政府建設融入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建建設中,緊扣“四個更大”重要要求,加快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全面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慧型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為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超越、奮力譜寫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福建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總體目標
到2022年,各級政府依法行政能力顯著提升,形成一批市縣法治政府建設典型示範;到2023年,重點任務和關鍵環節取得重大突破和進展;到2024年底,基本完成《綱要》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到2025年,政府行為全面納入法治軌道,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日益健全,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基本完善,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發事件應對能力顯著增強,全省各地區各層級法治政府建設協調並進,更多地區實現率先突破,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福建、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三)基本要求
(1)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法治政府建設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嚴格落實法治政府建設重大事項、重大問題向黨委請示報告制度,確保法治政府建設正確方向。
(2)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積極回應人民民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日益增長的新期待新要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做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堅持問題導向。錨定法治政府建設目標,聚焦黨和政府高度關注、人民民眾反映強烈、制約我省法治政府建設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補短板、強弱項,用法治給行政權力定規矩、劃界限,切實增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時代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4)堅持改革創新。以改革創新為根本動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各項改革任務落地落實。尊重基層首創精神,堅持從福建實際出發,積極探索具有福建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設經驗和做法。
(5)堅持統籌推進。堅持法治福建、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發揮法治政府建設的引領帶動和法治督察的督導作用,強化法治政府建設的整體推動、協同發展。
(四)核查方法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對照實施方案的任務清單和時間進度安排,切實抓好任務落實。各牽頭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統籌協調推進有關任務,及時向省委和省政府報告工作情況;其他責任單位要積極配合,發揮主動性、創造性,形成工作合力。落實分工任務需要增加參加單位的,由牽頭單位商有關單位確定。
省委依法治省辦要會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加強對法治政府建設進展情況的督促檢查,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結合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工作任務,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各地區各部門要健全工作督查落實機制,已明確時間進度安排的,要對項目完成或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和通報,對工作不力,存在不作為、慢作為和工作進展緩慢,以及不能如期完成任務的,按照規定程式進行問責。
各地區各部門在實施本方案的過程中,要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檢查,確保工作任務按時高質量完成。要把貫徹實施分工任務同推動當前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為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建建設作出積極的貢獻。
二、健全政府機構職能體系,推動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推進機構職責法定化、職能配置精準化、業務協同一體化、資源調配動態化。
(五)推進政府機構職能最佳化協同高效
(1)按照最佳化協同高效的原則,持續最佳化政府組織結構,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理順部門職責關係。完善政府承擔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調整最佳化鄉村振興、文物保護、疾病預防控制等管理體制,理順全省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工作管理體系,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
(2)推進相關領域機構和體制機制改革,持續完善開發區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
(3)結合鄉鎮(街道)機構改革和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突出強化基層社會治理和便民服務,推動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推進編制資源向基層傾斜,鼓勵、支持從上往下跨層級調劑使用行政和事業編制,加強基層工作力量建設,推進重心下移、力量下沉。
(4)全面實行政府權責清單制度,修訂我省權責清單管理辦法,健全完善權責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推進權責清單規範化、標準化管理,推動省、市、縣三級政府部門按照權責清單履職。全面推行鄉鎮權責清單管理,探索推行鄉鎮按照公布的權責清單履行職責。進一步明確界定縣鄉職責邊界,推動縣直部門將相關審批服務等許可權賦予鄉鎮,強化鄉鎮(街道)對縣直派駐機構的統籌協調職能。探索建立特殊區域權責清單制度。釐清特殊區域具體行政職權及其與屬地政府部門的權責邊界,進一步理順開發區“內外之間”“條塊之間”職責關係。推動開發區社會事務管理職能逐步交由屬地政府承擔。
(5)嚴格執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普遍落實“非禁即入”。
(六)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
(6)分級分類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審批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自助辦”,深化線上線下融合,制定一批政務服務改革地方性標準。依法實施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全部取消,堅決防止以備案、登記、行政確認、徵求意見等方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事項。推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大力歸併減少各類資質資格許可事項,降低準入門檻。
(7)有序推進全省“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制定“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分類改革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推進“一業一證”試點改革。
(8)深化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探索創新投資管理服務方式,簡化、整合投資項目報建手續。進一步梳理最佳化審批流程,切實解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體外”循環問題,進一步加強工程項目審批信息化支撐,加快推動企業數字證書和電子印章全省互認,大力推進審批數據共享。
(9)全面落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新設證明事項必須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依據。對保留的證明事項實行清單管理,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持續完善工作機制、強化核查監管、健全信用管理,逐步擴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適用範圍。
(10)推動政府管理依法進行,把更多行政資源從事前審批轉到事中事後監管上來。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網際網路+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推進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完善與創新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完善全省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機制,強化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研究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包容審慎監管機制。
(11)貫徹落實國家制定的分領域統一監管規則和標準,根據不同領域特點和風險程度確定監管內容、方式和頻次,提高監管精準化水平。
(12)全面提升政務服務水平。最佳化全省政務服務事項“五級十五同”標準,健全“馬上就辦”機制。深化“就近辦、自助辦”改革,打造15分鐘便民服務圈。推動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省內通辦”。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辦”,圍繞企業全生命周期和民眾需求,推動“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務。推進線上線下深度融合,加快落實電子證照跨省調取套用,完善跨省跨區域通辦審批系統和線上線下服務專區功能。推動全省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工作體系完善和網路系統全面升級,提高政民互動水平和實效,更好地服務治理現代化,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堅持傳統服務與智慧型創新相結合,完善省網上辦事大廳老年人服務專區和閩政通老年人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務需要。
(七)持續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13)深入實施《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制定出台《福建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健全營商環境評價體系,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示範區和海上絲綢之路中央法務區建設,提升法治核心競爭力。加強產權司法保護,依法嚴厲打擊各類侵害民營企業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侵害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刑事犯罪,持續推進民營經濟服務保障行動,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實施產業自主智慧財產權競爭力提升領航計畫,建立執法聯動協作機制,落實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探索建設覆蓋省、市、縣三級智慧財產權協同保護體系。
(14)完善“執破直通”機制,推進執行移送破產的受理審查與破產程式銜接,縮短“執轉破”案件審理周期。建立智慧破產審理系統,實現破產案件全流程線上辦理。提升破產管理人履職效能。加快建立省級層面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
(15)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16)加強政企溝通,在制定修改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17)強化競爭政策,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加強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剛性約束,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切實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加快推進政府治理規範化程式化法治化
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提升政府立法質量和效率,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和政府治理制度體系。
(八)加強重要領域立法
(18)圍繞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和我省“十四五”規劃重點任務,積極推進科技創新、公共衛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態文明、民生保障、防範風險、閩台融合等重要領域立法,健全地方治理急需的法規規章、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備的法規規章。推進動物防疫、中醫藥、傳染病防治、全民健身、突發事件應對等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工作。及時跟進研究數字經濟、海洋經濟、綠色經濟、文旅經濟、網際網路金融、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等相關法規規章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
(19)加強規範行政立法。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研究制定《福建省行政立法技術規範指引》,進一步完善行政立法程式。
(九)完善立法工作機制
(20)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健全重要立法爭議事項協調機制,及時解決立法中遇到的重大利益調整問題,妥善處理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
(21)增強地方立法的協同性,統籌安排相關聯、相配套的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工作,完善法規規章常態化清理機制,及時修改廢止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中央精神、時代要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規規章。聚焦實踐問題和立法需求,加大“小快靈”立法力度,突出地方特色和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提高立法精細化、精準化水平。
(22)完善立法論證評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評估力度,認真論證評估立法項目必要性、可行性和潛在風險,確保許可權合法、程式合法、內容合法,重要立法項目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有效防範立法風險,以良法促善治、保發展。加強立法後評估工作,建立健全立法風險防範機制,將風險評估貫穿立法全過程。
(23)堅持開門立法,完善立法聽證、民意調查機制,拓展基層立法聯繫點,運用新媒體等多種形式拓寬公眾參與渠道,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建議、徵求立法項目草案意見建議等,提高立法工作透明度。
(24)加強省級政府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加大對設區市立法的審查和指導力度。
(25)推進區域協同立法,助推區域發展向更高水平和更高質量邁進。
(十)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監督管理
(26)落實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機制。依法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嚴禁越權發文、嚴控發文數量、嚴格制發程式。落實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法的檔案,不得提交集體審議。行政機關應當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和程式,通過報刊、網站、媒體等主動向社會公開。未向社會公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27)落實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全面貫徹落實《福建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落實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績效考核機制。大力推動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省、市、縣三級互聯互通的備案審查管理平台,逐步實現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的精細化、動態化、信息化。
(28)落實行政規範性檔案動態清理機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制定、修改、廢止等情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誰制定、誰清理,誰實施、誰清理”原則,及時清理本地區、本部門與上位法以及國家政策相牴觸、不一致、不銜接或不配套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
四、健全行政決策制度體系,不斷提升行政決策公信力和執行力
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制度,切實防止因違法決策、不當決策、拖延決策產生矛盾糾紛、引發社會風險、造成重大損失。
(十一)強化依法決策意識
(29)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制度。
(30)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牢固樹立依法決策意識,嚴格遵循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作出決策,確保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作出決策前,應當聽取合法性審查機構的意見,注重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或有關專家的意見。
(31)把是否遵守決策程式制度、做到依法決策作為對政府部門黨組(黨委)開展巡視巡察和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開展考核督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防止個人專斷、搞“一言堂”。
(十二)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式
(32)貫徹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細化重大行政決策流程,健全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相結合的重大行政決策機制。推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年度目錄公開制度。
(33)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等形式加大公眾參與力度,深入開展風險評估,認真聽取和反映利益相關群體的建議。
(34)建立健全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研究制定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工作指引,重大行政決策材料歸檔規範化,確保重大行政決策全面記錄、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十三)加強行政決策執行和評估
(35)完善行政決策執行機制,決策機關在決策中明確執行主體、執行時限、執行反饋等內容。
(36)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納入本級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範圍,實施常態化跟蹤檢查,及時掌握執行進度、效果及存在的問題。
(37)依法推進決策後評估工作。進一步明確決策後評估適用情形、評估內容、評估流程等,將決策後評估結果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重大行政決策一經作出,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停止執行。
(38)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
五、健全行政執法工作體系,全面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普遍提升行政執法水平,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執法行為中看到風清氣正、在每一個執法決定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十四)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39)最佳化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事項。進一步整合行政執法隊伍,全面推進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和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堅持省級原則上不設行政執法隊伍,設區市與市轄區原則上只設一個行政執法層級,縣(市、區)一般實行“局隊合一”體制,推動執法重心向縣(市、區)政府下移。加大執法人員、經費、資源、裝備等向基層傾斜力度。穩妥推進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政府部門的行政執法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並依法公示、加強監督、組織評估。探索鄉鎮(街道)與上一級相關部門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及協調協作機制。加強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作執法的組織指揮、統籌配合工作機制。理順行業主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關係,提高執法綜合效率。
(40)大力推進跨領域跨部門聯合執法,實現違法線索互聯、執法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深化“兩法銜接”工作,推動“兩法銜接”信息平台完善和套用,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緊密銜接聯動機制。完善行政執法許可權協調、爭議協調等機制。健全行政執法風險防控研判、評估、協同、責任機制。
(十五)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
(41)加大食品藥品、公共衛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勞動保障、教育培訓、野生動物保護、農業農村、文化旅遊、電信網路、金融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分領域梳理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開展集中專項整治。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加強日常監管和執法巡查,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違法風險。
(42)完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和處理機制,暢通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渠道,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依法予以獎勵和嚴格保護。
(十六)完善行政執法程式
(43)全面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完善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和證件管理制度,實行亮證執法,統一行政執法案卷、文書基本標準。推行以行政執法績效評價為主的執法評議制。常態化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等,健全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制。
(44)規範涉企行政檢查,著力解決涉企現場檢查事項多、頻次高、隨意檢查等問題。全面嚴格落實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提出聽證申請等權利。除有法定依據外,嚴禁各地政府採取要求特定區域或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行政機關內部會議紀要不得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十七)創新行政執法方式
(45)改進和創新執法方式,加強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和解等非強制行政手段的運用,明確輕微違法告知承諾、說服教育、勸導示範等非強制執法手段的適用範圍、程式,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全面推行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和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等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定期發布指導案例。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加強以案釋法。
六、健全突發事件應對體系,依法預防處置重大突發事件
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對突發事件,嚴格依法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全面提高依法應對突發事件能力和水平,在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中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十八)完善突發事件應對制度
(46)健全完善應急預案管理制度,積極推進福建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福建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修訂工作,提高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化、規範化水平。
(47)加強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回響、恢復重建、調查評估等機制建設。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徵收、徵用、救助、補償制度,規範相關審批、實施程式和救濟途徑。
(48)健全規範應急處置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機制制度,切實保護公民個人信息。
(十九)提高突發事件依法處置能力
(49)強化各地區各部門防範化解本地區本領域重大風險責任。推進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強化執法能力建設。強化突發事件依法分級分類施策,增強應急處置的針對性實效性。完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回響處置程式和協調聯動機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注重提升依法預防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和快速反應能力。加強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和危機溝通,完善公共輿情輿論引導和應對處置機制。
(50)提高災害風險監測預警能力,提升應急物資儲備水平,建立健全應急物資調配運送機制,強化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完善救災體系建設。
(51)依法嚴厲打擊利用突發事件哄抬物價、囤積居奇、造謠滋事、制假售假等擾亂社會秩序行為。
(52)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法律法規教育培訓,開展專項工作培訓輪訓、實戰化應急演練,增強應急處置法治意識和能力。
(二十)引導、規範基層組織和社會力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
(53)加強群防群治、聯防聯治機制建設,完善鄉鎮(街道)、村(社區)應急處置組織體系,推動村(社區)依法參與預防、應對突發事件。建立完善社會應急力量協調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應急搶險救災。推進“社會應急力量管理系統”的推廣使用,健全完善社會應急力量資料庫。加強對應急類社會組織的常態化監管。
七、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行政預防調處化解體系,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推動完善信訪、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
(二十一)加強行政調解工作
(54)貫徹落實《福建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推進行政調解組織建設,將各地行政調解工作納入省對設區市平安建設考評項目。規範行政調解範圍、程式及相關文書格式,提升行政調解工作水平。進一步深化“訴調”“警調”“訪調”對接等工作機制,健全完善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機制,積極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
(55)完善多元糾紛化解機制,推進訴訟與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非訴訟解紛方式的分流對接,推進“行政爭議調解(調處)中心”建設,推廣廈門金融司法協同平台模式,加強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案件移送,試點探索建立行政司法協同平台,協同推進行政爭議的處理。健全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建設,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指導監督,加強對仲裁辦案全過程的規範化管理,創新辦案機制,推進調解、仲裁與訴訟的銜接。
(56)推進信訪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對接聯動工作。推動鄉鎮(街道)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全面實體化運作,深化領導幹部接訪下訪機制,暢通訴求表達渠道,積極運用聽證、評理等方式推動複雜疑難信訪事項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完善縣(市、區)信訪矛盾聯合接訪協調機制。鞏固拓展陽光信訪工作機制,對民眾初次信訪反映的合理合法的行政類信訪事項,按照法定工作流程,依法及時就地解決。
(二十二)有序推進行政裁決工作
(57)發揮行政裁決化解民事糾紛的“分流閥”作用,建立體系健全、渠道暢通、公正便捷、裁訴銜接的裁決機制。全面梳理行政裁決事項,加強司法審查監督,明確行政裁決適用範圍,規範行政裁決程式,重點做好自然資源權屬爭議、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和補償爭議等方面的行政裁決工作。強化案例指導和業務培訓,提升行政機關行政裁決能力。
(二十三)發揮行政複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
(58)全面深化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整合行政複議職責,健全行政複議工作機制,按照“編隨事轉、事編匹配、最佳化節約、按需調劑”的原則,合理調配編制資源,充實加強行政複議機構的內設機構和工作力量。
(59)研究建立行政複議諮詢委員會,建立行政複議機構與本級政府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規範化、專業化、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加強對行政複議工作的考核督察,將行政複議工作開展情況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指標,對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行政複議工作開展情況、執行行政複議決定書以及行政複議意見書、建議書落實情況等進行督察。
(二十四)加強和規範行政應訴工作
(60)嚴格落實行政機關應訴職責,認真執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逐步提高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落實庭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示範、行政執法人員庭審旁聽觀摩、庭後通報行政審判情況、聯動講評行政應訴表現、破解依法行政依法應訴難題的“五位一體”以庭代訓常態化新機制。
(61)健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機制,推動訴源治理。加大訴前化解行政爭議力度,規制行政訴訟濫訴行為。加大司法審查力度,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切實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支持配合檢察機關開展行政檢察監督和行政公益訴訟工作,積極主動履行法定職責及糾正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的行為,完善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路線圖”工作機制。認真做好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整改落實和反饋工作。
八、健全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促進行政權力規範透明運行
堅持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承擔、失責必追究,完善行政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幸福。
(二十五)形成監督合力
(62)堅持將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納入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全局統籌謀劃,充分發揮黨內監督的政治引領作用,把監督融入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之中,不斷增強監督治理效能。推動黨內監督與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民眾監督和輿論監督更好貫通協調。積極發揮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執法監督、行政複議等監督作用,形成監督合力。
(63)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對行政機關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嚴格追究法律責任,依規依法給予處分。
(64)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做到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規範問責、精準問責、慎重問責,既要防止問責不力,也要防止問責泛化、簡單化。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建立健全擔當作為的激勵和保護機制,切實調動各級特別是基層政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充分支持從實際出發擔當作為、幹事創業。
(二十六)加強和規範政府督查工作
(65)全面貫徹落實《政府督查工作條例》,依法組織開展政府督查工作,聚焦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特別是來閩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緊盯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重點對各級政府法定職責履行情況、本級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的行政效能開展監督檢查,保障政令暢通。積極發揮政府督查的激勵鞭策作用,堅持獎懲並舉,對成效明顯的按規定加大表揚和政策激勵力度,對不作為亂作為的依規依法嚴肅問責。進一步明確政府督查的職責、機構、程式和責任,增強政府督查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
(二十七)加強對行政執法制約和監督
(66)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和能力建設,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監督統籌協調、規範保障、督促指導作用。推進省市縣鄉四級全覆蓋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建設,強化全方位、全流程監督,提高執法質量。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對執法不作為、亂作為、選擇性執法、逐利執法等有關責任人的追責力度。
(二十八)全面主動落實政務公開
(67)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開透明贏得人民民眾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做到法定主動公開內容全部公開到位。加強公開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務公開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工作質量,依法保障人民民眾合理信息需求。鼓勵開展政府開放日、網路問政等主題活動,增進與公眾的互動交流。加快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制度。
(二十九)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
(68)健全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建立政務誠信監測治理機制,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製度。依法依規開展招商引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工作,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和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開展政務失信專項治理,重點整治不履行契約、不執行司法裁決、損害市場公平交易、“新官不理舊賬”等政務失信行為,確保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量占當地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總量的比重低於國家評價指標。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設科技保障體系,全面建設數字法治政府
結合數字福建建設,堅持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促進依法行政,推動政府治理信息化與法治化深度融合,最佳化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
(三十)加快推進信息化平台建設
(69)將現有政務信息網、政務外網、無線政務專網、政務區域網路整合為上下貫通、橫向到邊的政務信息網和政務區域網路“兩張網”,統一運維管理。推動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整合最佳化,依託“中國福建”入口網站,建設政務服務“一張網”總門戶,最佳化網站界面設計和用戶體驗水平。建設全省一體化協同辦公平台、移動辦公平台和一體化線上監管平台,打造公務人員工作統一平台,實現“對外好辦事,對內好辦公”。制定政務服務旗艦店建設標準規範以及自建辦事系統接入標準,開發省級行政審批電子檔案歸檔系統。推動各級各部門已建APP和第三方平台公眾號、小程式等以“政務小程式”入駐閩政通APP。建設全省政務自助終端通辦平台,實現隨時辦、就近辦、自助辦。
(70)建設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統一公開查詢平台,2023年底前全省實現現行有效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統一公開查詢。
(三十一)加快推進政務數據有序共享
(71)建立健全全省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形成全省協同推進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工作格局。全面梳理完善全省政務數據目錄,明確權責事項、電子證照、政務數據和套用系統的關聯關係。建設以省市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台為樞紐,各部門信息系統全面接入,數據按需共享的全省政務數據匯聚共享服務體系,依託政務數據匯聚共享體系開展數據共享供需對接,實現政務數據跨部門、跨地市、跨層級有序共享。深入推進共享數據套用,結合人工智慧、大數據、網際網路等技術,不斷提升政務大數據分析能力、便捷套用能力,為政務服務創新、營商環境最佳化、政府決策提供有效的數據支撐。強化政務數據安全保障,建立政務數據共享安全工作機制。
(三十二)深入推進“網際網路+”監管執法
(72)根據國家“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建設要求,完善我省“網際網路+監管”事項體系,規範梳理檢查實施清單,加強自建監管系統改造對接,全面匯聚檢查執法人員信息和歷年監管行為數據,建成“事項齊全、標準準確、系統互通、數據完整”的全省“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圍繞移動監管、遠程監管、聯合監管、審管聯動等監管方式,進一步完善省“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功能開發套用,推動公安、生態環境等相關職能部門在監管大數據基礎上,開發行業風險預警功能,構建監管特色套用。
十、加強黨的領導,完善法治政府建設推進機制
始終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作為最根本的保證,貫徹落實到法治政府建設的全過程和各方面。發揮各級黨委的領導作用,把法治政府建設作為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實現率先突破。
(三十三)加強黨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領導
(73)各地各部門要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把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到法治政府建設全過程和各方面,將切實履行推進本地區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作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進、抓實抓好。各級黨委法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協調督促推動。
(三十四)完善法治政府建設推進機制
(74)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工作,健全法治督察工作機制,強化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2025年前實現對各級政府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全覆蓋。紮實做好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以創建促提升、以示範帶發展,不斷激發法治政府建設的內生動力。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強化指標引領。
(75)嚴格執行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制度。各地各部門每年3月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並於4月1日前將報告通過報刊、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開。
(76)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權重,將依法行政情況作為對各地政府、政府部門及其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十五)全面加強依法行政能力建設
(77)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帶頭遵守執行憲法法律,充分發揮“關鍵少數”示範表率作用,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知應會法律法規清單,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解決問題的能力。堅持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隨意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78)健全領導幹部學法用法機制,省政府各部門根據職能開展本部門本系統法治專題培訓,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負責本地區領導幹部法治專題培訓。落實各級政府領導班子每年應當舉辦兩期以上法治專題講座的要求。各地各部門持續開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培訓,市縣政府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負責人任期內至少接受一次法治專題脫產培訓。把法治教育納入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的必訓內容,著力增強公務員法治觀念。各地各部門於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開展法治專題培訓、法律法規培訓、法治教育等情況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匯總後,報送省委組織部。
(79)加強政府立法能力建設,有計畫組織開展專題培訓,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養和儲備。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在完成政治理論教育和黨性教育學時的基礎上,確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於60學時的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培訓。加強行政複議工作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加強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隊伍建設,提升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參與重大決策的能力水平。加強行政裁決工作隊伍建設。
(80)加強各部門和市縣政府法治機構建設,最佳化基層司法所職能定位,保障人員力量、經費等與其職責任務相適應。
(81)對在法治政府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三十六)加強理論研究和輿論宣傳
(82)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政府理論研究。加強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在福建工作期間關於法治建設的重要論述,以及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設重大理論實踐問題研究,為法治政府建設提供理論支撐和決策參考。鼓勵、推動高等學校法學院成立法治政府建設高端智庫和研究教育基地,強化咨政建言和諮詢服務功能,當好黨委政府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的“智囊團”。協調運用新興媒體與傳統媒體,積極宣傳報導我省法治政府建設相關內容,營造法治政府建設的良好輿論環境。
各地區各部門要全面準確貫徹本實施方案精神和要求,壓實責任、狠抓落實,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確保實施方案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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