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

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該意見對缺假和“荷包”問題做出了規定,簡單來講就是不允許加班不給錢,拖欠工資,不漲薪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
  • 發布機構:中共中央、國務院
  • 發布時間:2015年4月
  • 意見目的: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意見全文,內容解讀,檔案,現象,

意見全文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
(2015年3月21日)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重大意義
勞動關係是生產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係之一。勞動關係是否和諧,事關廣大職工和企業的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並作出工作部署。各級黨委和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取得了積極成效,總體保持了全國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但是,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勞動關係的主體及其利益訴求越來越多元化,勞動關係矛盾已進入凸顯期和多發期,勞動爭議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損害職工利益的現象仍較突出,集體停工和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任務艱巨繁重。
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努力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係,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是增強黨的執政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從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勝利的全局和戰略高度,深刻認識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作為一項緊迫任務,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採取有力措施抓實抓好。
二、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堅持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係,推動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係的建設和發展,最大限度增加勞動關係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凝聚廣大職工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二)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把解決廣大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切實維護其根本權益,作為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
——堅持依法構建。健全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增強企業依法用工意識,提高職工依法維權能力,加強勞動保障執法監督和勞動糾紛調處,依法處理勞動關係矛盾,把勞動關係的建立、運行、監督、調處的全過程納入法治化軌道。
——堅持共建共享。統籌處理好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職工權益的關係,調動勞動關係主體雙方的積極性、主動性,推動企業和職工協商共事、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
——堅持改革創新。從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出發,統籌考慮公有制經濟、非公有制經濟和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特點,不斷探究和把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係的規律性,積極穩妥推進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關係工作理論、體制、制度、機制和方法創新。
(三)目標任務。加強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體制、制度、機制和能力建設,加快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企業和職工參與、法治保障的工作體制,加快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勞動用工更加規範,職工工資合理增長,勞動條件不斷改善,職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實保障,社會保險全面覆蓋,人文關懷日益加強,有效預防和化解勞動關係矛盾,建立規範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三、依法保障職工基本權益
(四)切實保障職工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完善並落實工資支付規定,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工資保證金和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實清償欠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制,依法懲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時足額領到工資報酬。努力實現農民工與城鎮就業人員同工同酬。
(五)切實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完善並落實國家關於職工工作時間、全國年節及紀念日假期、帶薪年休假等規定,規範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審批管理,督促企業依法安排職工休息休假。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並依法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加強勞動定額定員標準化工作,推動勞動定額定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指導企業制定實施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定員標準,保障職工的休息權利。
(六)切實保障職工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加強勞動安全衛生執法監督,督促企業健全並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標準,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強化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最大限度地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
(七)切實保障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和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認真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繼續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努力實現社會保險全面覆蓋,落實廣大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和勞務派遣工的社會保險權益。督促企業依法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保險。引導職工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積極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對職工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職工參加學歷教育和繼續教育,提高職工文化知識水平和技能水平。
四、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
(八)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度。貫徹落實好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度的監督、指導和服務,在用工季節性強、職工流動性大的行業推廣簡易勞動契約示範文本,依法規範勞動契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切實提高勞動契約簽訂率和履行質量。依法加強對勞務派遣的監管,規範非全日制、勞務承攬、勞務外包用工和企業裁員行為。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提升勞動用工管理水平。全面推進勞動用工信息申報備案制度建設,加強對企業勞動用工的動態管理。
(九)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契約制度。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對象,依法推進工資集體協商,不斷擴大覆蓋面、增強實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資源市場供求關係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參考。推動企業與職工就工作條件、勞動定額、女職工特殊保護等開展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契約。加強集體協商代表能力建設,提高協商水平。加強對集體協商過程的指導,督促企業和職工認真履行集體契約。
(十)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完善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組織體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組成的三方機制,根據實際需要推動工業園區、鄉鎮(街道)和產業系統建立三方機制。加強和創新三方機制組織建設,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委員會,由同級政府領導擔任委員會主任。完善三方機制職能,健全工作制度,充分發揮政府、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重大問題的重要作用。
五、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建設
(十一)健全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豐富職工民主參與形式,暢通職工民主參與渠道,依法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推進企業普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認真落實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在企業發展重大決策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上的重要作用。針對不同所有制企業,探索符合各自特點的職工代表大會形式、許可權和職能。在中小企業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
(十二)推進廠務公開制度化、規範化。進一步提高廠務公開建制率,加強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的廠務公開,積極穩妥推進非公有制企業廠務公開制度建設。完善公開程式,充實公開內容,創新公開形式,探索和推行經理接待日、勞資懇談會、總經理信箱等多種形式的公開。
(十三)推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規定,在公司制企業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依法規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職規則。在董事會、監事會研究決定公司重大問題時,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充分發表意見,反映職工合理訴求,維護職工和公司合法權益。
六、健全勞動關係矛盾調處機制
(十四)健全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全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格線化、網路化管理,實現監察執法向主動預防和統籌城鄉轉變。創新監察執法方式,規範執法行為,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擴大日常巡視檢查和書面審查覆蓋範圍,強化對突出問題的專項整治。建立健全違法行為預警防控機制,完善多部門綜合治理和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加大對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使用童工、強迫勞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誠信檔案。
(十五)健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制。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加強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設,推動各類企業普遍建立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大力推動鄉鎮(街道)、村(社區)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支持工會、商(協)會依法建立行業性、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大力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充分發揮協商、調解在處理勞動爭議中的基礎性作用。完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制度,規範辦案程式,加大仲裁辦案督查力度,進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辦案質量,促進案件仲裁終結。加強裁審銜接與工作協調,積極探索建立訴訟與仲裁程式有效銜接、裁審標準統一的新規則、新制度。暢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時為符合條件的職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託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完善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的辦法,有效調處因簽訂集體契約發生的爭議和集體停工事件。
(十六)完善勞動關係群體性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強對勞動關係形勢的分析研判,建立勞動關係群體性糾紛的經常性排查和動態監測預警制度,及時發現和積極解決勞動關係領域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有效防範群體性事件。完善應急預案,明確分級回響、處置程式和處置措施。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政府負責,有關部門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共同參與的群體性事件應急聯動處置機制,形成快速反應和處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及時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
七、營造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良好環境
(十七)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引導。在廣大職工中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引導職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追求高尚的職業理想,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對企業的責任感、認同感和歸屬感,愛崗敬業、遵守紀律、誠實守信,自覺履行勞動義務。加強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工作,在努力解決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的同時,引導職工正確對待社會利益關係調整,合理確定提高工資收入等訴求預期,以理性合法形式表達利益訴求、解決利益矛盾、維護自身權益。
(十八)加強對職工的人文關懷。培育富有特色的企業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業文化,為職工構建共同的精神家園。注重職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及時了解掌握職工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引導和心理疏導工作,建立心理危機干預預警機制。加強企業文體娛樂設施建設,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喜聞樂見、豐富多彩的文化體育活動,豐富職工文化生活。拓寬職工的發展渠道,拓展職業發展空間。
(十九)教育引導企業經營者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加強廣大企業經營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導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固樹立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奉獻精神,切實承擔報效國家、服務社會、造福職工的社會責任。教育引導企業經營者自覺關心愛護職工,努力改善職工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幫助他們排憂解難,加大對困難職工的幫扶力度。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體系和評價體系,營造鼓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環境。加強對企業經營者尤其是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教育培訓,提高他們的依法用工意識,引導他們自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二十)最佳化企業發展環境。加強和改進政府的管理服務,減少和規範涉企行政審批事項,提高審批事項的工作效率,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加大對中小企業政策扶持力度,特別是推進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落實落地,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加強技術支持,引導企業主動轉型升級,緊緊依靠科技進步、職工素質提升和管理創新,不斷提升競爭力。通過促進企業發展,為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創造物質條件。
(二十一)加強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法治保障。進一步完善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的配套法規、規章和政策,加快完善基本勞動標準、集體協商和集體契約、企業工資、勞動保障監察、企業民主管理、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等方面的制度,逐步健全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體系。深入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加強行政執法和法律監督,促進各項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實施。
八、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二十二)進一步加強領導,形成合力。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領導協調機制,形成全社會協同參與的工作合力。各級黨委要統攬全局,把握方向,及時研究和解決勞動關係中的重大問題,把黨政力量、群團力量、企業力量、社會力量統一起來,發揮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作用。各級政府要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切實擔負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實的責任。完善並落實最低工資制度,在經濟發展基礎上合理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充分履行職責,認真做好調查研究、決策諮詢、統籌協調、指導服務、檢查督促和監察執法等工作。各級工會要積極反映職工民眾呼聲,依法維護職工權益,團結和凝聚廣大職工建功立業。各級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要積極反映企業利益訴求,依法維護企業權益,教育和引導廣大企業經營者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二十三)加強勞動關係工作能力建設。重視加強各級政府勞動關係協調、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建設以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仲裁院建設,配備必要的工作力量。統籌推進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完善基層勞動關係工作職能,充實基層勞動關係協調、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加強勞動關係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提高隊伍素質。各級政府要針對勞動關係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從力量配置、經費投入上給予支持,保障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工作順利開展。
(二十四)加強企業黨組織和基層工會、團組織、企業代表組織建設。加強各類企業黨建工作,重點在非公有制企業擴大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堅持企業黨建帶群團建設,依法推動各類企業普遍建立工會,進一步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團建工作。指導和支持企業黨群組織探索適合企業特點的工作途徑和方法,不斷增強企業黨群組織活力,充分發揮在推動企業發展、凝聚職工民眾、促進和諧穩定中的作用。深入推進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和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工業園區工會組織建設,健全產業工會組織體系。完善基層工會主席民主產生機制,探索基層工會幹部社會化途徑,健全保護基層工會幹部合法權益制度。建立健全縣級以上政府與同級總工會聯席會議制度,支持工會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加強基層企業代表組織建設,支持企業代表組織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充分發揮企業代表組織對企業經營者的團結、服務、引導、教育作用。
(二十五)深入推進和諧勞動關係創建活動。把和諧勞動關係創建活動作為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重要載體,總結創建活動經驗,建立健全創建工作目標責任制,擴大創建活動在廣大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和中小企業的覆蓋面,推動區域性創建活動由工業園區向企業比較集中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創建局面。豐富創建內容,規範創建標準,改進創建評價,完善激勵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表彰創建活動先進單位,把對企業和企業經營者評先評優與和諧勞動關係創建結合起來,不斷推進創建活動深入開展。積極開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綜合試驗區(市)建設,為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係創造經驗。
(二十六)加大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宣傳力度。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網站,大力宣傳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重大意義、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取得的實際成效和工作經驗、宣傳企業關愛職工和職工奉獻企業的先進典型,形成正確輿論導向和強大輿論聲勢,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和參與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良好氛圍。

內容解讀

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這份檔案8日由新華社受權發布。意見共分8個部分26條,包括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工作原則、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
意見指出,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勞動關係的主體及其利益訴求越來越多元化,勞動關係矛盾已進入凸顯期和多發期,勞動爭議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損害職工利益的現象仍較突出,集體停工和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任務艱巨繁重。
意見指出,切實保障職工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完善並落實工資支付規定,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工資保證金和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實清償欠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制,依法懲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時足額領到工資報酬。
意見強調,切實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完善並落實國家關於職工工作時間、全國年節及紀念日假期、帶薪年休假等規定,規範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審批管理,督促企業依法安排職工休息休假。
意見指出,切實保障職工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加強勞動安全衛生執法監督,督促企業健全並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標準,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強化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最大限度地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
意見強調,切實保障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和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認真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繼續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努力實現社會保險全面覆蓋,落實廣大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和勞務派遣工的社會保險權益。

檔案

針對缺假
對於“缺假”,《意見》是這樣表述的:“切實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完善並落實國家關於職工工作時間、全國年節及紀念日假期、帶薪年休假等規定,規範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審批管理,督促企業依法安排職工休息休假。”
“加強勞動定額定員標準化工作,推動勞動定額定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指導企業制定實施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定員標準,保障職工的休息權利。”
針對荷包問題
對與勞動者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荷包”問題,《意見》明確規定:“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並依法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切實保障職工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完善並落實工資支付規定,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工資保證金和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實清償欠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制,依法懲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時足額領到工資報酬。努力實現農民工與城鎮就業人員同工同酬。”
“將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對象,依法推進工資集體協商,不斷擴大覆蓋面、增強實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資源市場供求關係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

現象

一些用人單位還與勞動者玩起了“數字遊戲”。比如,用人單位會採用對員工不利的計算方式,按照一個月30天的計薪天數確定其日平均工資,而不是法定月平均計薪天數21.75天計算。
更為極端的情況是徹底拖欠工錢。2015年初,杭州市蕭山區蜀山街道幸福泉啟蒙教育中心出現了教師集體罷課時間,起因便是欠薪。而更加頻繁飽受“荷包縮水”之苦的群體便是農民工。包工頭玩失蹤、契約存在漏洞等因素則使其討薪之路愈發艱難。
事實上,在世界範圍內,中國相對“缺假”。一項針對世界62個國家和地區的排名中,中國的公共假期數為11天,位列中等偏下水平;“法定最低帶薪年假天數”則排名偏後。源自中國某機構調查顯示,有54.5%的人從來沒有享受過帶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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