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加強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若干規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昆明市加強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若干規定.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加強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若干規定
  • 實施時間:2016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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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工會、企業聯合會和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組成的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重大問題的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成立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委員會(以下簡稱三方委員會),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三方委員會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企業聯合會和工商業聯合會等單位組成。
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勞動關係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加強行政執法和監督,解決勞動關係的突出矛盾,保障職工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社會保險等權益。
第五條 工會應當依法維護職工權益,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契約,開展集體協商,完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推進和諧勞動關係建設。
第六條 企業聯合會和工商業聯合會應當加強對企業構建勞動關係的督促和指導,增強企業依法用工意識,引導企業建立集體協商制度,積極表達企業的合理訴求,依法維護企業權益。
第七條 市、縣(市)、區三方委員會主任由同級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委員為各組成單位分管領導。三方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承擔三方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企業聯合會和工商業聯合會分別派員組成。
市級三方委員會應當對縣(市)、區三方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
第八條 三方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分析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對勞動關係的影響,為本地區涉及勞動關係的立法及政策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完善協調勞動關係三方聯動工作機制和預警機制,推動勞動執法、勞動爭議調處、企業民主管理等制度的科學發展;
(三)對帶有全局性、普遍性和群體性的勞動關係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預防和化解措施,及時妥善化解矛盾;
(四)建立三方信息溝通機制,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開展宣傳與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三方委員會組成單位應當確定相對固定的人員作為單位代表參與三方議事。
三方委員會組成單位代表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任職期間實行履職補貼制度。
第十條 三方委員會議事主要以會議方式進行。會議分為三方委員會會議、聯席會議和辦公室主任會議。
第十一條 三方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會議主要研究:
(一)研究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制度建設;
(二)研究處理具有重大影響的集體勞動爭議或者群體性事件;
(三)通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企業聯合會和工商業聯合會的工作完成情況;
(四)對勞動關係和諧企業(工業園區)的創建評比進行審定;
(五)其他需要三方委員會研究的事項。
第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三方委員會成員單位一方提請,應當召開三方委員會會議:
(一)因勞動關係問題危害公共利益;
(二)因勞動關係問題對職工權益產生重大影響;
(三)因勞動關係問題對企業合法權益產生重大影響;
(四)其他影響較大的勞動關係問題。
第十三條 聯席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會議實行執行主席制度。執行主席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企業聯合會和工商業聯合會分管領導擔任,輪值主持聯席會議,各執行主席任期為1年。
聯席會議議題由三方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報輪值主席研究確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企業聯合會和工商業聯合會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四條 辦公室主任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主要對三方委員會日常工作進行研究和安排,由辦公室主任召集,辦公室成員參加。
第十五條 三方委員會會議和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內容可以邀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社會團體或者研究機構等單位的人員參加,可以就專業問題聘請法律、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三方委員會會議和聯席會議的參會人員,應當對議題進行討論協商,充分發表意見。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形成會議決定,報送同級人民政府。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單位應當履行會議決定,並在下一次會議上通報實施情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制定有關政策、措施時,應當將會議決定作為參考。
第十八條 經三方委員會成員單位一方提請,可以就影響勞動關係和諧的問題開展聯合調查。調查組人員不得少於3人。
聯合調查過程中,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
聯合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應當形成調查報告報三方委員會會議。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和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三方委員會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三方協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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