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3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發文字號:冀勞社辦[2005]283號
  • 發布日期:2008年03月15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司法局、總工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企業家協會:
為了適應在當前形勢下協調勞動關係的迫切需要,妥善解決不斷增多的勞動爭議糾紛,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通知》(勞社部函[2005]180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就進一步加強我省奔汽捆設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視新形勢下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是構建和諧河北的需要。勞動關係是最基本的社會關係,勞動關係和諧是社會和諧的主要方面。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妥善處理勞動保障方面的矛盾糾紛,對加快和諧河北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必須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妥善處理不斷增多的危享疊勞動爭議糾紛。
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幫助和引導職工通過理性合法方式表達利益要求,將矛盾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進而形成企業與職工共謀經濟發展、共享改革成果、共建和諧社會的良好局面,推動建立和諧穩定、互利雙贏的社會主義新型勞動關係。
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是各有關部門共同的責任。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企業家協會要按照各自職能範圍,各負其責,努力構建禁漏體多層次、廣覆蓋的勞動爭議調解網路,推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取得新進展。
二、進一步推進企業勞動爭議調解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作用
加強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切實發揮預防和化解勞動爭議“第一道防線”的作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法律規雅提設埋定建立在企業內部從事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專門組織。各地要認真貫徹《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和工作規則》[1993]301號檔案精神,加強企業和實廈炒譽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尤其要抓好改制企業和新建民營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對已經建立企業調解組織的,要加強工作指導,進一步發揮其預防和調解勞動爭議方面的作用;對沒有建立調解組織或調解組織因為改制而弱化的,要指導、幫助其建立健全起來。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都要配備素質高、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有豐富工作經驗的調解人員,完善工作制度,落實工作職責,落實辦公場所和經費,做到人員配備合理、職責明確、制度完善,正常依法開展調解活動。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企業家協會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督促、指導、幫助企業依法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原則上河北省轄區內的各類企業要在2006年底前,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做到機構、人員、辦公場所、經犁拜費四落實。職工人數1000人以上的企業要配備專職調解員;3000人以上的企業配備專職調解員2名以上;1000人以下的企業,配備專職調解員確有困難的,可配備兼職調解員。
三、積極推進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
建立由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或多方組成的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是開展勞動爭議調解處理工作中的制度創新。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在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比較集中的鄉鎮、街道、開發區、社區有計畫地建立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可以以縣(區)、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站(勞動保障事務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司法行政部門、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等為依託,組成區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產業特點,依託高新技術企業協會、建築行業協會、商業聯合會和私營個體協會等,在開發區、鄉鎮、街道建立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力爭在2007年底前,全省1972個鄉鎮要全部建立區域性調解組織,實現鄉鎮區域性調解組織的全覆蓋,逐步形成企業調解、區域性(行業性)調解、人民調解和仲裁調解相結合的勞動爭議調解體系,有效發揮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應對本地區企業、區域性、行業性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現有數量、工作現狀、工作頌府祖條件等情況進行一次摸底調查,在2006年1月底前將轄區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基本情況和調解組織工作情況列表,分別歸口報省勞動保障廳和省總工會(表樣見附屬檔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
總結以往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成功經驗,分析研究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採取有效措施扭轉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與加快和諧河北建設不相適應的局面。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司法行政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企業家協會可選派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有豐富勞動爭議處理、調解工作經驗的人員,到所在地區企業、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兼職,指導、幫助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依法開展勞動爭議調解活動。
為妥善解決企業、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協定書的法律效力問題,經企業、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結案的勞動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在30日內持調解組織的調解協定書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置換調解協定書。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給與支持和幫助。
四、明確分工、協調聯動,共同推進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一)明確部門分工
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是各有關部門共同的責任。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工作的協調、業務指導和培訓,發揮其在勞動爭議調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發揮對法律宣傳教育和人民調解的協調指導作用,送法進企業、送法進社區,發揮自身業務優勢指導企業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各級總工會要指導企業工會組織依法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加強和規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使勞動爭議基本上都能在基層得到調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要充分發揮綜合協調職能,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指導;各級企業家協會要引導企業經營者依法經營,保護和調動企業職工生產積極性,依法保障職工應當享有的合法勞動權益,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二)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企業家協會之間要加強溝通協調,定期召開由各部門負責人參加的例會,分析研究影響本地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因素,確定預防、解決方案和措施;各部門相互之間要加強信息溝通,對重大勞動爭議糾紛和群體性事件及時互通信息,齊心協力將問題化解在萌芽狀態。
各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要建立勞動爭議調解例會制度、分析報告制度、預警預報、責任追究等制度。各地要將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率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對影響較大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要依法及時邀請各成員單位和專業人員參與調解處理,以儘快化解矛盾。
五、加強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建設
加強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是協調勞動關係、化解爭議,防止發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重要措施。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企業家協會應當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契約制度、平等協商集體契約制度,建立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指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參與企業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當前要把企業改制重組、關閉破產等影響勞動關係重大變化的問題作為預防工作的重點,指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參與重大改革和職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依法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從源頭上預防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
加強預警體系建設,健全信息預警網路。建立和完善勞動保障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企業家協會信息通報協調製度;本系統上下級之間勞動爭議調解信息、案例分析等情況的傳遞、反饋制度;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統計報表制度。對可能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重大問題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防止釀成事端。各設區市要建立企業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和勞動爭議信息定期分析、報告、評估制度,對本地發生的勞動爭議至少每季度匯總分析一次。通過預測、預報和預防等措施,排查發生集體勞動爭議和職工群體性事件的隱患,及時發現和化解糾紛苗頭。
六、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範化建設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企業家協會應當緊密結合本地區實際加強調查研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工作規範化標準和考核辦法。積極探索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改革思路,探索勞動爭議調解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機制,實現勞動爭議調解與勞動爭議仲裁的有效銜接;研究解決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法律地位、工作程式和制度、調解協定書的法律效力等實際問題。要加強對各類調解組織中的勞動爭議調解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勞動爭議調解員的政治素質、法律素質、業務水平和調解能力。要通過培訓考核,調整充實企業及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員隊伍,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領導,研究制定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階段性發展規劃,扎紮實實地推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深入發展。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三、積極推進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
建立由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或多方組成的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是開展勞動爭議調解處理工作中的制度創新。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在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比較集中的鄉鎮、街道、開發區、社區有計畫地建立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可以以縣(區)、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站(勞動保障事務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司法行政部門、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等為依託,組成區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產業特點,依託高新技術企業協會、建築行業協會、商業聯合會和私營個體協會等,在開發區、鄉鎮、街道建立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力爭在2007年底前,全省1972個鄉鎮要全部建立區域性調解組織,實現鄉鎮區域性調解組織的全覆蓋,逐步形成企業調解、區域性(行業性)調解、人民調解和仲裁調解相結合的勞動爭議調解體系,有效發揮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應對本地區企業、區域性、行業性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現有數量、工作現狀、工作條件等情況進行一次摸底調查,在2006年1月底前將轄區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基本情況和調解組織工作情況列表,分別歸口報省勞動保障廳和省總工會(表樣見附屬檔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
總結以往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成功經驗,分析研究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採取有效措施扭轉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與加快和諧河北建設不相適應的局面。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司法行政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企業家協會可選派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有豐富勞動爭議處理、調解工作經驗的人員,到所在地區企業、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兼職,指導、幫助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依法開展勞動爭議調解活動。
為妥善解決企業、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協定書的法律效力問題,經企業、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結案的勞動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在30日內持調解組織的調解協定書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置換調解協定書。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給與支持和幫助。
四、明確分工、協調聯動,共同推進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一)明確部門分工
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是各有關部門共同的責任。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工作的協調、業務指導和培訓,發揮其在勞動爭議調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發揮對法律宣傳教育和人民調解的協調指導作用,送法進企業、送法進社區,發揮自身業務優勢指導企業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各級總工會要指導企業工會組織依法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加強和規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使勞動爭議基本上都能在基層得到調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要充分發揮綜合協調職能,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指導;各級企業家協會要引導企業經營者依法經營,保護和調動企業職工生產積極性,依法保障職工應當享有的合法勞動權益,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二)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企業家協會之間要加強溝通協調,定期召開由各部門負責人參加的例會,分析研究影響本地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因素,確定預防、解決方案和措施;各部門相互之間要加強信息溝通,對重大勞動爭議糾紛和群體性事件及時互通信息,齊心協力將問題化解在萌芽狀態。
各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要建立勞動爭議調解例會制度、分析報告制度、預警預報、責任追究等制度。各地要將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率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對影響較大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要依法及時邀請各成員單位和專業人員參與調解處理,以儘快化解矛盾。
五、加強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建設
加強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是協調勞動關係、化解爭議,防止發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重要措施。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企業家協會應當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契約制度、平等協商集體契約制度,建立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指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參與企業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當前要把企業改制重組、關閉破產等影響勞動關係重大變化的問題作為預防工作的重點,指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參與重大改革和職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依法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從源頭上預防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
加強預警體系建設,健全信息預警網路。建立和完善勞動保障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企業家協會信息通報協調製度;本系統上下級之間勞動爭議調解信息、案例分析等情況的傳遞、反饋制度;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統計報表制度。對可能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重大問題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防止釀成事端。各設區市要建立企業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和勞動爭議信息定期分析、報告、評估制度,對本地發生的勞動爭議至少每季度匯總分析一次。通過預測、預報和預防等措施,排查發生集體勞動爭議和職工群體性事件的隱患,及時發現和化解糾紛苗頭。
六、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範化建設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企業家協會應當緊密結合本地區實際加強調查研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工作規範化標準和考核辦法。積極探索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改革思路,探索勞動爭議調解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機制,實現勞動爭議調解與勞動爭議仲裁的有效銜接;研究解決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法律地位、工作程式和制度、調解協定書的法律效力等實際問題。要加強對各類調解組織中的勞動爭議調解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勞動爭議調解員的政治素質、法律素質、業務水平和調解能力。要通過培訓考核,調整充實企業及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員隊伍,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領導,研究制定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階段性發展規劃,扎紮實實地推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深入發展。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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